《美国萨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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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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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精算业务; 
(5) 内部审计外部化业务; 
(6) 代行使管理或人力资源职能; 
(7) 作为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8) 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 
(9) 任何委员会所规定的未被许可的业务。 
(h) 事前需获许可的非审计业务——根据本法案的202(9),只有事前得到发行证券公司审
计委员会许可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才可以执行如税务咨询等非审计业务,这些非审计业务不包括本法案201(g)所述(1)至(9)的业务。” 
(b)免除权——在逐案审查的基础上,如果委员会认为免除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10A(g)
禁令的义务对保护公众利益来说是必要的或适当的,并且与保护投资者的宗旨相一致,委员会有权免除任何人员、发行证券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事项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
10A(g)禁止的交易事项, 这种免除要由SEC来复核的规定与本法案107中的关于委员会的规定是相同的。 
第202节 事前许可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i)事前许可—— 
(1) 总则—— 
(A)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除下段(B)的规定外,公司的审计师提供给该公司的所有审计业
务(包括必须提供的与证券包销有关的信心保证书,或是法律要求提供给保险公司的法定审计)和非审计业务须事先获得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许可。 
(B)最少例外——下述情况,可以豁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非审计业务前必须获得许可
(上段(A)的规定): 
(i) 在提供非审计业务的一个财政年度中,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师提供给公司所有非审计
业务的总费用不超过该公司支付给其审计师费用总额的5%; 
(ii) 在签定业务约定书时,公司并不认为该业务是非审计业务;以及 
(iii) 该业务已引起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注意,并在审计完成前得到了审计委员会的许可,
以及得到了一名或多名既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又是董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授予了该成员批准这种许可的权力)的许可。 
(2) 向投资者披露——得到公司审计委员会许可的非审计业务应按证券交易法13(a)的规
定,在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 
(3) 授权——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授予1名或多名既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又是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批准上述事前许可的权力。授予任何人批准事前许可权力的决定应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例会时提交给所有该委员会的成员。 
(4) 其他目的审计业务的许可——在行使本法案(m)(2)所述的职责时,如果发行证券公司
的审计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在审计业务约定书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则该业务应被认为已获得事前许可。” 
第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j)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
所负责(或负责协调)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k)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报告——任何审计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及时向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如下内容: 
(1) 拟使用的所有关键性会计政策及会计惯例; 
(2) 管理层讨论过的财务信息的所有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
之内),使用这些可选择的披露及处理方法的分歧,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采用的处理方法;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管理层用于沟通的其他书面材料,如管理建议书及未调整差
异明细表。” 
第205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a) 定义——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3(a)部分的修订增加了下述条款: 
“(58)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为: 
(A) 由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发起并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同等意义的团体),其
目的是监督公司的会计、财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且 
(B) 如果某发行证券的公司没有这种委员会,那么该公司的整个董事会就是公司的审计委
员会。 
(59)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本法案的第3部分相一致。” 
 (b) 审计师的要求——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的修订如下: 
(1) 将“独立注册会计师”更改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 将“该独立注册会计师”更改为“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3) 在(c)部分,将“非独立注册会计师”更改为“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且 
(4) 在(b)部分: 
(A) 将“会计师”更改为“事务所”; 
(B) 将“该会计师”更改为“该事务所”; 
(C) 在第(4)段,将“该会计师的报告”更改为“该事务所的报告”。 
(c) 其他参考资料——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的修订如下: 
(1) 在12(b)(1)部分,将“独立注册会计师”更改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 在17的(e)、(i)部分,将“独立注册会计师”更改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d)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f)的修订如下: 
(1) 将“定义”更改为复数形式; 
(2) 在末尾加上“在本部分中,“证券发行公司”指其证券按照第12节的要求登记的公司,
或指按照第15节(d)的要求申报报表的公司,或指依照1933年的证券法已申报登记表、登记尚未生效的公司(公司未撤回登记表的)。” 
第206节 利益的冲突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l) 利益的冲突——在某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某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前一年内,如果
该公司的现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主管或首席会计主管(或是任何与他们职位等同的人员)曾被该事务所雇佣并参与了对该公司的审计,那么该事务所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第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a) 关于研究及评论的要求——总审计长应就强制要求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潜在影响
进行研究和评论。 
(b) 关于报告的要求——在本法案颁布后一年以内,总审计长应将上述要求的研究及评论
的报告上交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 
(c) 定义——在本节中,“强制轮换”指对某一特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某一特定的发
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师的时间强行制订一个期限。 
第208节 对SEC的授权 
(a) SEC的规定——在本法案颁布后的180天内,SEC应颁布最终规定以贯彻本章对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10A部分所增加的(g)至(l)部分。 
(b) 审计师的独立性——如果任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相关联人员对任何发行证券公司
的行为有涉及:①本章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0A部分所增加的(g)至(l)部分;以及②SEC或委员会根据本法案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的,则该事务所(或与其相关联的人员)为该公司编制或出具任何审计报告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209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在监管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联人员时,州级管理当局尤其应考虑这些会计师事务所
的企业规模及特点,以及这些事务所客户的企业规模及特点,并应独立判断其适用标准。依据本节的规定,本法案中委员会采用的规定不应被认为是对小规模及中等规模的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适用的。 
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 
第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 部分的修订增加了下述条款: 
“(m) 与审计委员会相关的规定—— 
(1) SEC的规定—— 
(A) 总则——在本部分生效后的270天内,发行证券的公司如存在任何与下述(2)至(6)段中的要求不符的情况,SEC应当命令全国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证券协会禁止该公司所有证券的上市交易。 
(B) 弥补过失的机会—— 上段(A)中所述的SEC的规定应包括制定适当的程序以使发行证券的公司有弥补过失的机会。 
(2) 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责任——以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身份,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对受雇于公司以编制、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监督,包括公司管理者同审计方关于财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该委员会报告。 
(3) 独立性 
(A) 总则——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 
(B) 标准——除了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或其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外,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发行证券公司收受任何咨询或其他报酬,亦不能成为发行证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达到上述要求的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是独立的。 
(C) 免除权——在SEC认为适当时,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从(B)所述条件中免除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规定。 
(4) 投诉——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设立程序以处理: 
(A) 发行证券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法的投诉; 
(B) 发行证券公司雇员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举报。 
(5) 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 
(6) 资金——发行证券公司应提供适量资金(资金额由该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来
确定)用来支付: 
(A) 发行证券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 
(B) 在上述第(5)段所述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 对制定规章的要求——SEC应颁布规定,对于按照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3(a)或15(d)
部分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们)(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如下内容: 
(1) 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 签字官员: 
(A) 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 
(B) 设计了所需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
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 
(C) 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 
(D) 在该定期报告中发布他们上述评价的结论; 
(5) 签字官员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披露了如下内容: 
(A) 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点; 
(B)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而不论该行为的影响是否重大; 
(6) 签字官员应在报告中指明在他们对内部控制评价之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点的更正措施。 
(b) 公司迁址国外不影响本法案的效力——即使发行证券的公司通过再合并或其他交易使公司的注册地或办公地迁至国外,也不能减少本节规定的法律效力。本节规定对该公司依然适用,且全部适用。 
(c) 最终期限——本节(a)部分的规定应在本法案颁布后30日内生效。 
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a) 禁令——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董事或任何人员所采取的以提供带有重大误导性会计报表为目的影响、强迫、操纵或误导任何注册会计师行为均是非法的。 
(b) 执行——在所有民事诉讼中,SEC拥有对上述条款下的专门执行权。 
(c) 非优先于其他法律——上述条款应附属于其他任何随后发布的法规且不应替代或优先
于其他任何随后发布的法规。 
(d) 执行规定的截止日期——SEC应当: 
(1) 于上述法案生效后90日内提交对此法案的具体规定的建议稿; 
(2) 于上述法案生效后270日内 公布最终规定。 
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a) 若发行证券公司因行为不当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之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主管应偿还发行证券公司: 
(1) 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会计报告)
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 
(2) 在上述12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b) SEC的免除权——在SEC认为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免除任何人受到上述(a)部分规定的
处罚。 
第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a) 不适用的制度—— 
(1)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第21节的(d)(2)部分中的“实质
的不适用”更改为“不适用”。 
(2) 1933年的证券法——将1933年的证券法的第20节的(e)部分中的“实质的不适用”
更改为“不适用”。 
(b) 公平地免责——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21(d)部分做了如下修订: 
在结尾处加上: 
“(5) 公平地免责——SEC在其依据证券法条款执行或制订的所有行为或诉讼中应寻求(并
且所有联邦法院也应允许这种行为)任何对投资者利益适当且必要的公平免责。” 
第306节 在养老基金管制期内进行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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