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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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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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无论怎样,此处并未留给“个人张扬权利”话语的辩理空间。因为,个人通过官司张扬权利,面对的仍是多数利己者,效果多大,还是疑问。个人即便豁出来,勇敢“现身说法”,众人还是静悄悄地喜欢“搭便车”。打这,前述的“成本计算说”的反驳道道儿,从另一方面,又可再次露脸了。起码它是提醒“现身说法”的个人:钱财不划算时,更要琢磨“现身说法”的效果。
  其实,更为重要的,这里涉及国家管理角色和个人生活角色的分离定位。其中要害,需做简论。面对陌生人之间的“短期视界”、坑蒙拐骗甚至“搭便车”的行动策略,国家需要推出制度安排。国家的角色,决定其不得坐山观虎斗。国家的符号──官府,其滋养来源,大体出自纳税人的腰包。以“社会契约论”的根据而言,纳税的目的之一,正是希冀政府管理的回报。依此来看,国家设计制度,来疏导甚至抑制陌生人之间的行动策略,是“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不做,似乎不成。
  对个人来讲,就另当别论了。个人,尤其是低层小民,其生计来源,大抵要靠自为。而且,他们的生活是片段、琐碎、日常的。他们没有国家式的责任,而且也无力去做一类“大工作”。由此,其角色定位便与国家分开了。自然,如果个人自己社会道德责任太强,非要演绎权利宣言式的示范作用(“现身说法”),也未尝不可。可也不必非究成本不对称的小额官司。拿大额官司来说事,已经足够。前边提过这点。
  角色定位的细节清楚了,就要回头再看“自我消化”的问题。
  前边说了,活在世上,糟心事儿会接续不断。其接续不断使自我消化,在熟人社群中有用。不仅如此,在陌生人关系中那也许更可派上用场。陌生而且人多,遭遇烦心事的机率便会高些。这里,有个正比例的关系。啥事都要较真儿,自然不会如愿以偿。所以,咽口“气”,可能也是顺当过活的一个方式。
  当然,反过来,正因为陌生人的关系不存有将来的“和睦前景”、“彼此共处”的问题,于是,出“气”,将“气”以官司的方式释放出来,也就没有熟人社会中的顾虑了。“气”,其原因蛮多。可在出气之前,总要看看能否化解。这般化解,不是为了外人,而是为了自己。如果不能化解,算清成本之后再作理论,未尝不可。进而言之,到了节骨眼儿上,没辙,不出气就是过不去,自然需要拎出钱来,不惜血本,在官司上决一雌雄,大踏步地“走向法庭”,断清子丑寅卯。反之,则需另寻思路。
  二、写字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5 )
  五在陌生人的关系中,用官司出“气”,有时的确是个可理解的办法。但是,还要看到一个与此略微沾边的问题。这个问题,顶要紧。
  “气”,有时是单纯的“气”,比如被人踩了一脚,心里就是别扭,或者瞧见苍蝇满屋飞,硬是不舒服。这里没有直接显眼的“宏大”问题。有时却不同,它和一种意识形态话语有关。比如,为了本土气节,偏是不买舶来货品;为了男权自尊,决不向女性低头,而是“宁折不弯”……等等。此处便有一目了然的“宏大”问题。在一元钱的官司里,就有“宏大”意识形态话语这一茬儿。买书者宣称,为了自己权利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权利,为了“法”字照遍大地,必须向书店挑战,即使比例悬殊地花上许多钱,也要讨回象征“自己心中澳门”的一元钱。
  意识形态话语的操纵,显现了。
  问题的关键倒在于,当“气”和意识形态话语挂钩时,在某些情形中,真正“气”的成份少了,直接的自身利益驱动少了。在一元钱的官司里,买书者的“气”并不多,直接的自身利益驱动也不多(否则便不会拿出许多钱来追一元钱)。如果真是为了“气”,为了自身利益,前面说过,这是可理解的。转过来,如果大部分动机裹挟于意识形态话语之中,倒需要仔细琢磨一下了。
  其一,对具体的个人,意识形态话语有时并不一定带来好日子,它可能使生活变得失望。这有历史为证。解放初年,小民百姓本可一点一滴地过上自足的小日子,可一种“宏大叙事”的东西,将人们不知不觉地牵引进了“彼岸”轨道。一上轨道,便刹车不急。而时隔不久,小民百姓才发现生活似乎越来越困苦,自己的生活,远比想象来得糟糕。这是多年以后人们才反省的一个例子。其实,就算在一元钱官司里,买书者也是为一元钱,最后花去了两千元左右。这当然是损失了。在通常情况下,对买书者个人,两千元自然要比一元钱更能带来好日子。但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不知不觉地将这逆转了,将两千元“扔掉”了。
  其二,意识形态话语在“放逐”一种利益的时候,有时暗中却输出了他者利益。这话语有时所以具有不可阻挡的显赫操纵力,正是因为,它与某些阶层集团的需求动力具有“同谋”关系。在一元钱官司的运行中,买书者请了律师,在法院所在地吃住了,实际上还不断地通过交通工具穿梭于路途之间,这其中就有了律师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等。显然,一些阶层集团正在等待这些财富的进账。而意识形态话语的推波助澜,的确可以使财富从一处流向另一处。现在深层困惑问题不能回避了:在财富流动的背景中,对买书者个人,怎能说“官司权利”意识可以通过经济学的“外部性”,实现公平正义的伸张?意识形态话语,有时实际上在做另外一种不太光彩的事情。
  当然,这世上,也会出现律师放弃代理费,餐馆免去饮食费,旅店放弃住宿费,汽车、火车甚至飞机放弃交通费,来张扬一种意识形态话语的景观。可是这等作为的前提,依然是这些阶层集团基本存活不成问题,而且效益有余。在大面上,它们不会让小的“得不偿失”破坏了自己的“整体前景”。生活,对它们,总是实在的。
  话说到这里,可以想见,“成本计算说”、国人传统中的自让和个人的社会角色定位(相对国家),无形中又可帮助买书者个人,去抵御意识形态话语的负面操纵。
  六最后再唠两下。
  在大媒体的清谈节目之中,不少人赞扬买书者的小额官司行动,说精神可嘉。而在下不以为然,泼了一点凉水,说这官司兴许没有必要去打。在下总在设想,在推行现代性法律方案及话语的时候,“官司成本计算说”、国人传统中的一些过活方式,以及个人社会角色定位的自我意识,对低层的小民个人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兴许,对他们(她),法治的目的不单是“法治”,而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二、写字村学乡学(1 )
  ——一种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民国那阵儿,梁漱溟曾为山东邹平县的乡下人做了两次演讲。之后,有人将其合成了《乡村建设大意》。演讲的末了,梁漱溟提到一类乡村组织——村学乡学,并以为,它是乡村制度建设的“清醒”进路。这组织,蛮有意思。套用梁漱溟自己的隐喻来说,它可讲“是棵新树,但它是从原来的老树根上生长出来的,仍和老树为同根,不是另外一棵树” 。当年演讲的历史语境,和眼下有些近似,一来中西制度话语相互浸溶而又相互抵制,二来都见有“自治制度”在乡村的发育涌动。这样,解读“村学乡学”,也就不免有了一点意义。
  一中国太大,而且主要是“积乡而成” 。广袤且主要是乡村,便使沾染不少城市色彩(民国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运作起来不太灵便,或说鞭长莫及,直至形同虚设。国家法律用文字写了出来,自然需要人力传送下去,执行下去,并且,需要一种大背景的文化意识形态作为潜层支撑。可是那阵儿的民国,正像许多人认识到的,在传统经济的产出能力上捉襟见肘,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所需的钱财支持。在文化意识形态上,也是一准的叫人头痛犯愁:乡民村民在灰色的幕后一方面拨拉着小算盘,另一方面,抱守着人情礼治的陈年老套。于是,政府到底像不少朝代皇权所做的,推出了“地方自治”策略:留出相当政治空间交由地方自己了断。
  “地方自治”,在乡村就是乡村自治。
  乡村自治的基本路数,是今人熟悉的。毕竟眼下也开始了“村民自治”的运动。
  自治的头条,兴许是多数议决。大凡村事乡事,大家要开会表决,之后,立下文字规矩。无论怎样,不能一人说了算。否则,可说是“政治侵权”——侵犯了村民乡民的自治权利。二是对领路人有个制约。领路人,比如村长乡长,出了毛病,村民乡民不喜欢他了就可以罢免废掉。这是外部制约。另有内部制约。像乡里有乡公所、监委会(在民国时期)一类的组织角色,它们相互看守,盯着彼此一言一行。而监委会还瞅着乡长的一举一动,发现腐败苗头,立刻揪出公布于众。三是,村社头头可以将犯事儿的村民乡民拿下。只要有人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或者,硬顶县区的命令规章,视自治公约及公众决议如儿戏,头头就可以按住扭送,交由官办。再下来第四,还有一个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几乎是我们今天基层最熟悉的了。这委员会的用意,是想在村民乡民打官司之前,便将纠纷的势头压下去。委员会有个机构,还规定了一些手续,虽讲不提“判决”两字,但要分清是非,按部就班地劝说各方各让一步。
  说来,这些基本路数,都和法治或法律的劲头有些相合。其实,至少就头两项来说,那可是一类在西方国家并不少见的政治设计。如此,在中国的各个乡村,人们似乎就看到了星罗棋布的小型“准法治国”的影子。民国政府,有这个意思。
  梁漱溟不以为然。
  他说,乡村自治的路向不错,只是路数不对。大一统的国家法律秩序肯定会是费力不讨好。可是,这不意味着,小而全的“准法治国”,可以散布开来。散布开来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中国文化的老根──乡村。几十年来,“先从沿江沿海通都大邑破坏起,才渐渐地延及到内地乡村。……先从叶梢焦枯起,才渐渐地焦枯到身干老根” 。因为,那路数,终究是西化的“缩小”输入,它自然会断送中国人的老道理。而老道理又是国人过活的根本。拆开来讲,老道理正是一套套犹如陈年老酒一般的依然有效的规矩、制度和道道儿 。“我们相信,中国的老道理是站得住的。从粗处看自然是有许多要改变的地方,但根本深处细处是变不得的”。
  二、写字村学乡学(2 )
  二为什么变不得?
  两方面说。一是我们村民乡民的习性情感。二是自然而然的理由。
  梁漱溟以为,就拿多数议决来讲,它就和咱们古往今来的尚贤尊师的风气不合。贤人师长,总是明理知故,经验斗量。多数议决自然会无形地抹煞那类“地方性”的智慧。之外,这多数议决还会助长个人权利意识的膨胀。权利想的多了,人们就爱分争。可内忧外患的“此刻中国所最需要者为结团体” 。权利意识还有更大的毛病。这便是,你讲人人自有自由权,那么,许多陋习就割除不掉。比如妇女缠足,一准是个陋习。但鼓吹个人自由权,缠足妇女就会扔给你一句:“脚长在我腿上,怎么折腾是我自己的事儿,没碍着他人。所以,关你什么?!”这话显然会着实令人里外不适。
  再拿乡民有权罢免乡长来说,有人可以当上乡长,自是因为原本就有体面,乡民村民个个信他服他。但是,来个内部及外部制约,在他出些毛病的时候,由监委会一捅戳穿,再由乡民一掳到底,摘掉乡长之冠,太叫人难堪了。乡下人讲情义,讲面子,那样一种方式让乡长无法活下去,而且,叫乡民村民越来越减少温情,大家之间的向心力,随之飘散。还有,不留情义面子,乡长就不会时常扪心自问、良心发现,惟恐做出对不住乡民的事情,倒会暗自诋诂:“管他那么多!反正稍有不是,没人同情。倒不如聪明地能捞就捞!”
  反过来,乡长对乡民说拿办就拿办,也是太无情义。乡长与乡民,都是生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乡长有体面,有份量,这体面份量可以帮助乡民弃恶从善。非要扭送官办,也就没有了师长的温情尊严以及号召力。“本来一乡一村即等于一家,一家之中彼此应当有情有义,乡党邻里之间也是一样,不能用强硬的法律解决的办法;一用法律则有伤情义了。中国人尤其是乡下人情义特别重,对这种有伤情义的办法如何能受得了”?
  调解委员会也有问题。这调解,要手续,要程序。所以,它“与法庭仍是一气,不啻为法庭的下一级;但中国乡村的事却断不能用法律解决的办法,必须准情夺理,以情义为主,方能和众息争;若强用法律解决,则不但不能够调解纠纷,反更让纠纷易起” 。村里乡里通常不见人口的迁移,终老是一块土地,打这更多出现了熟人社会。熟人之间,恰是需要看到纠纷之后怎样继续相处,而不是非要究个是非上的子丑寅卯。和谐的生活,是要连续下去的,即便对错含糊不清。
  说到习性情感和自然而然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后者。
  在梁漱溟的眼中,恰是缘于后者,那会儿的西洋风气也在转变着,不纯是清一色的“法治自治”。
  梁漱溟断定,诸如多数议决的规矩,在西洋也是打中世纪以后才浮出的。启蒙理性的催发,使洋人倍感“自我”的第一性。这类第一性,也使个人理直气壮地参与社群事务。可个人有权发言,便容易因意见不同而争论。相持不决,又使事情没法子行进。于是,洋人琢磨,“要想大家不致老是争论不已,不得决定,那就得多数表决。多数表决了,大家一致遵行,便可以省却了多少争论麻烦,这实在是一个最省事的办法” 。但是,人们需要知道另一面的理儿:“多数表决固然是省事,而多数所表决的不一定就算是对” 。故而转来转去,洋人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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