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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加入书架 赞(0 踩(0 上传者:西门在线

《1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总人气: 29| 总推荐: 0| 总收藏: 0| 简介:

    相关办法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 财政部 财会字[1995]11号第一条 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第二条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个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于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曲,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于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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