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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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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部分》|总人气: 9| 总推荐: 0| 总收藏: 0| 简介:

    审计定性与处罚一、综合部分目录.偷逃税款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2、漏交税款14.坐支现金3.欠交税款15.白条顶库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18.经营者违规收费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8.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0.私分国有资产9.私设小金库21.挪用公款10.公款私存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11.违规借贷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偷逃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条“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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