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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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 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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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效因而在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上更为可能的现代社会道德之核心理念:“公平正义”。在《正义论》中,作为一种社会性伦理理念,“公平正义”虽然尚未明确其政治特性与道德特性的区分(见前面第一部分第一节备述),但它至少完成了如下两个重要的理论转化步骤:第一,它将现代社会占支配地位然而却越来越不合时宜的社会伦理学基点从一种“最优化”、“理想化”的价值理想层面,下移到“最起码要求”、“最基本正义”的社会道义层面。不用赘述,这一由“上”而“下”的转移,显然更适合于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道德现实,其较高的合理性在于,它比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和康德理想主义的理性伦理更能解释民主多元社会条件下的社会道德问题。而且,我们可以察觉到,在这里,罗尔斯虽然还没有明确或完全摆脱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理式,但他对康德道德形上学的存疑,和他对近代伦理学过于强烈的理想化价值企图的矫正,已经为他尔后从社会伦理学立场进一步转向政治哲学的立场理下了伏笔。第二,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从某种特定形式的(具有特殊道德先验立场的)人性论预设出发的思维框架,力图为这一现代社会形成的原发性解释理论重新寻代到一种无先验立场或无特殊偏颇的逻辑起点——即通过“无知之幕”的原始性“代表设置”而预制的“原初状态”。这一改变在形式上保持了康德自由主义理性伦理学注重伦理学之理论出发点的合理设置的风格,但否定了功利主义轻视建立社会道德的前提之正当合理性论证而片面关注于社会道德结果的理想达成的思维理式,这就一方面预定了罗尔斯理论开展的政治哲学前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价值理想的最基本可能性的持续追寻,必然追溯到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建构的可能性条件或限度上来,后者是前者的解释前提之一(除这种社会政治前提外,还有其经济结构和文化背景的前提),另一方面也预定了罗尔斯尔后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前提的论证必须首先从其政治结构的探讨开始。
但这还只是罗尔斯理论演进的第一步。反驳和否证某一种特殊的道德学说,并不等于完全摈弃从道德或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来论证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立场。近代以来,西方学者的通行做法几乎是毫无疑虑地把道德考虑作为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先定的不言而喻的理论基点或最终归结点(除作为一种特例的宗教神学以外)。但近三十余年来,学者们对这一惯性思维定势产生了怀疑,如法学家哈特等人。而更尖锐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当代现实不断给思想家和理论家们提出着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和日常合理化的状态下,仅仅依据于某一种无论是多么完备的道德学说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或其他方面的解释是否可能?即便有所解释,又是否合理?或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正是这一问题的日益突显,引起了许多当代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的注意,给他们提出了新的理论课题。我们看到,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或“交往理论”,罗蒂等人的“后哲学文化理论”,乃至某些“后现代主义社会理论”等等相继登台,出现了多种与以前的社会哲学理论大为不同的解释方式。
罗尔斯的解释方式是政治哲学的。虽然他仍然立足于“现代主义”的理论视境,但他不再遵循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思路。就是说,他不仅不再从某一种道德学说(如功利主义)出发,而且排除了从任何一种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和宗教学说出发来解释社会政治问题的企图。因此,他批评并放弃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解释方式,把社会政治的解释立场从“道德建构主义”转到了“政治建构主义”;进而,他又批评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和诺齐克的“历史主义的解释立场”。对于后者,罗尔斯坚定地指出:“……必须把社会契约论视为前提假设性的和非历史性的(nonhistorical)。”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作为其新社会契约论的一个解释性概念),许多西方学者都提出过且仍然持有批评,但诺齐克的批评是最尖锐的。因为诺氏的批评所指,给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指控:如果通过一种人为面纱(即罗尔斯的所谓“无知之幕”)的掩盖来求得某种理想公平的社会起点,那么就势必会强行否认个人之间的实际差别(如原始财产的积累、个人能力和权利等等),以至最终出现个人间权利侵犯的不公正后果(如对于先在或既有的个人财产权),这非但无公正可言,反而动摇和破坏了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立足的根本价值原则——“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诺齐克的指控是虚假的:通过“无知之幕”的假设所构成的“原初状态”预制只是一种必要的前提假设,不具备实质性价值规导作用。它的出现是为了给原初的“代表设置”奠定必需的条件,而这种“代表设置”是形成作为合作系统的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在罗尔斯看来,要使一种正义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就必须为缔结社会契约设定一种无差异的平等起点,在这里,既不能允许历史既定或已有差别的存在,也不能允许任何参与者(无论是某种形式的团体或共同体,还是某一个人),唯一需要认可的事实是契约各方的社会成员资格。所以,罗尔斯断定:“一种社会契约的情景……必须容忍三个事实:在我们的社会中,成员资格是既定的;我们无法知道我们不属于该契约时将会是怎样的(也许这种想法本身没有意义);社会作为整体没有任何联合体和个体所具有的那种目的或目的秩序。”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是什么?达成这一目标的基本条件又是什么?罗尔斯认为这才是最基本的,因而也是“公平正义”之政治哲学的第一主题。具体言之,社会契约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也就是说,首先必须缔结一个统一而公平的作为我们合作系统的社会框架,然后才能谈得上其他问题。就诺齐克的指控而论,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有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侵犯个人权利的主要原因,不是历史的既定事实,而恰恰是社会的现存制度条件和制度保障。所以,建立以根本宪法为核心的社会基本制度框架是第一重要的。但是,如何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除了预制必要的原始契约起点外,最根本的是首先确立一套公平正义的原则,以规导制定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过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罗尔斯基于“公平正义”理念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并把基于这套原则之上的现代立宪民主社会看作是人类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因为这种社会不再是某种按照一特殊价值学说或终极目的观念建立起来的联合体或共同体,而毋宁是迄今为止(在罗尔斯看来)最可能满足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之实际状况的社会合作系统。

进与退:政治自由主义的限度
让我们扼要总结一下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基本理路:在是书中,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力图从其《正义论》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其基本步骤是:第一,区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使之成为更明确的政治哲学概念,从而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二,围绕着“政治的正义”理念推演出作为民主社会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和由该理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第三,进而引绎和论证其“主要理念”系统,该系统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与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组成;第四也是最后,提出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适宜的社会制度框架设想,并阐明其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价值规范。诚如罗尔斯本人所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系统。她的第一步是打通正义论伦理与正义论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节,重新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系统。第二和第三步则经由一种一而二(从“政治的正义”到“公民个人”与“立宪社会政体”)、二而三(再到三个主要理念)的观念推理程序,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体系。而最后的一步则是对第一步的理论回应,证明作为“公平正义”之第一主题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框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基本理念”所解释的,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指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的解答;而“主要理念”则是或主要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的解答。两者的综合:即“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探讨的中心课题。
显而易见,罗尔斯建构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其理论构成形式、论证推演程序和实质内容等多方面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一体系是自洛克、卢梭、康德以来西方政治哲学最完整最先进的表达。其与众不同处在于,她以一种非形上学的或现代理性分析的社会契约论方式,依据现今最具影响的美国式现代民主社会的经验文化背景和西方自由思想的传统资源,建立了一种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模式,为自由主义这一西方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理想提供了一种圆通的正义论解释。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仅仅是法学家艾克曼教授所说的关于政治权力问题的探究方式,而毋宁说,她是一种基于人类正义这一古老的社会价值理念基础而发展出来的关于社会正义秩序及其政治合理性与个人自由及其理性规范两方面和谐合理实践的理想性理论解释图式。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框架的公平性、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社会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与现代公共理性的协调基础、以及个人权利或自由的优先保障与相互间的公平合理性,构成了她的基本主题系列。其中,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社会实质性构成前提条件是正义论的第一主题,“公平正义”作为正义论的核心理念是整个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系统的“基始”,社会政治权力操作的正义合法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实现的公平合理性、以及两方面的协调稳定之社会基础,则是政治的正义理念探究所追寻的理论目标。
大致了解罗尔斯的基本理论后,我们现在可以提出两个一般性的问题:第一,由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直接从其正义伦理学发展而来的,所以我们首先要问,从《正义论》的理论构架中能否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图式?或者说,从正义论伦理学中能否开出一种正义论的政治哲学?第二,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罗尔斯所精心建构起来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现代性的社会政治哲学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可行的?前一个问题有关罗尔斯理论探究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后一个问题有关其理论的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关于前者,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程度的疑虑;关于后者,则由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始刊不久,尚属一个开放性的研究课题。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艾克曼认为,罗尔斯努力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雄心和他所达的基本原则和结论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正义论》中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是一种无法得到正当合理性证明的前提假设,罗尔斯无法从《正义论》过渡到《政治自由主义》,即是说,前者的假设不应作为后者的前提预制。所以,罗尔斯实际上不得不面临一种两难抉择,要么他必须摈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他必须摈弃政治自由主义。因为,“无知之幕”一类的假设无法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理论前提。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哈贝马斯等人。哈氏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啻一种人为的“信息强制”(information
con-straint),它违背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理念,因为这一概念意味着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
对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预设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是自《正义论》问世以来一个聚讼最多的议题之一。我个人以为,作为一个理论预设性概念,其合理与否不仅在于理论家所赋予它的内涵规定,还在于它在整个理论框架中与其他相关论证的关联形式和它对整个理论系统所具有的解释功能。从这两方面看,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概念假设并不是完全没有正当合理性意义的。应该说,这一概念本身在形式上并未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假设方式,但在其内容上却有了重大改进,这一点往往为西方学者所忽略。就我个人的理解和我与罗尔斯教授本人的面谈所得,无论是“原初状态”的假设,还是“无知之幕”概念本身,都寄予了罗尔斯先生一个深远的理论改建意向:这就是,竭力消除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传统中长期存在的道德形上学幻想,使其理论前提预制摆脱或从某种形式的人性论出发或流于道德怀疑主义的思维理路,获得一种明确而理想的(在罗尔斯的理论意义上)中立性起点。而就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制而言,情况更为复杂些。概略讲来,我以为,在罗尔斯的正义伦理框架内,“无知之幕”的预设是有问题的;而在其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则有其合理的预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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