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淡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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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为官- 第6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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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古代,一个巨大的天灾往往会造成数十万人的死亡,以及上百万人的流离失所,易子相食,啃树皮这种事情在书中都有过明确的记载,而在工业革命之后,尤其是化肥的诞生,使得粮食生产量上升了好几倍,其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天灾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开始降低,尤其是对于粮食的影响,比如说干旱和洪涝灾害,虽然依旧杀伤力强悍,但通过全国大量的铁路,可以火速将粮食运送到灾区,虽然会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人数上的死亡已经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了,这就是科技进步的力量。

    弃婴也是如此,大多数的农村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即便是生下了女孩儿,也一般不会再遗弃,而是会养着,这些都是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变化,但是毕竟是工业时代的初期,许多家庭对于弃婴问题依旧是不够重视的,这其中就不是金钱的问题,而是思想上的问题了。

    他们天然认为女的就是不如男的值钱,所以生下女的就是赔钱货,是在替别人家养媳妇,这种思想甚至在现代还有很多人会有,这其实是一种很奇怪的思想,男女平等的现在,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孩儿也不会因为嫁给了另外一个男人从而忘记掉自己家的人们父母,但这种思想就是在这个社会十分盛行,即便是在现代的中国许多农村地区,这么想的也不少,这种思想上的观念,就不是通过金钱能够解决的了,而是需要思想上的改造。

    这就需要动用媒体来进行更大的宣传,且报纸还远远不够,毕竟报纸是认识字的人才会去看,一般带有这种迂腐思想的人,往往连字都不认识,所以报纸是没有用的,还需要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告诉民众,男女之间的差别不应该这么大,人们应该改变这种思想对此朝廷倒是出了很大的力气。

    原本朝廷保持中立,是因为思想上的斗争,朝廷并不想参与,朝廷是负责治理国家的机构,而不是改变思想的机构,但随着许多触目惊心的事实出现在眼前的时候朝廷也无法对此熟视无睹,且在这个国家,除了朝廷能够改变这种情况,快速建立起人们心中的道德,恐怕再也难以有这样一个机构可以改变这一切了,所以朝廷选择站出来,改变这一切。

    各个县城全部都要派出捕快和宣传员,去每一个村庄,即便是再偏远的村庄也必须去,然后在当地驻点,告诉当地人,弃婴将会判什么样的罪行,同时徐清还计划着一项新的工作,那就是捕快驻村工程。

    在古代中国,流传着一句话叫做“皇权不下县。”意识是皇帝派出来的官只管道县这个级别,至于下边的村子,乡镇则由当地的士绅来进行管理,也就是所谓的自治,这种管理相对来说成本要低一些,但在工业革命之后,这种管理显然是不够的。

    中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口住在农村,而这些人口朝廷是无法直接进行管理,而是要依赖乡绅来管的,这种事情自然是不靠谱的,所以在中国古代,经常会被农民起义所推翻,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对于基层的管理并不牢靠,不像欧洲,欧洲很少会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分封制使得,政治权利可以触碰到这个国家的最底层。

    每一个民众都是分封制下的一个阶层,彼此之间互相形成金字塔的格局,这就是分封制的好处,十分稳定,而在工业革命之后,徐清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必须加强对底层的控制,以此来保证自己的改革不会被地主阶级所威胁,这一点十分重要,王安石的改革之所以失败,便是因为他得罪了当权派,尤其是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除了收农民的地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收入便是高利贷,农民需要青苗来种植土地,而地主租界给他们,从而获得庞大的收入,而王安石通过青苗法剥夺了他们在其中的利益,这自然遭到了他们的记恨,而在农村这个单位,朝廷的影响力十分薄弱,基本属于一个又一个的自治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能够做手脚,最终导致青苗法的破产。

    而徐清则不同了,他十分清楚的认识到,若想要改革社会,首先要做的便是改革政府,政府率先改革,使得政府要适应新的社会制度,从而才能更好的把控改革,就像商鞅做的那样,要想能把控住改革的节奏,首先要抓住秦王的心,再来便是统合整个国家的政治资源,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条取消掉,然后将世袭的官位也给取消掉,如此一来,官员任命全部出自与己,将国家大权集中在手里,然后再去改革整个国家,自然是无有所不成的。

    而王安石却是率先进行社会变革,然后再进行政府变革,自然会引发整个朝廷的内乱以及国家的混乱,徐清吸取了这个教训,所以当他面临眼下不安的局势时,他的第一手便是率先进行国家制度的改革,其中对于地方上比较重要的一点,便是将行政机构从县这个级别延伸到乡镇这两个级别,在镇设立卫尉,在乡设立卫所,增加对于地方的控制权,以保证整个国家纳入在国家体系中,任何地方只要有风吹草动,当地的衙门立刻就能知道,瞬间就能做出反应,这些卫尉和卫所,就像是朝廷安插在这些乡镇中的眼睛一样,不停的帮着朝廷寻找着妄图颠覆朝廷改革的那些人,将他们找出来,然后进行惩罚,这是徐清之所以能够改革成功很重要的一点。

    但从现代角度来看,单单是安插到乡镇似乎也不够了,村子才是宋朝行政上最为基础的单位,而在这么多的村子上,朝廷却没有安插一个人进去,这些村子都是自治的,由他们内在的族老进行统治,这些族老不懂法律,只懂自己的宗法,利用宗法来进行惩治,根本就没有法律精神可言,以前徐清不想管,但现在却必须要管,将朝廷的触手伸到这些地方去,几乎已经是必然的事情了。

    但如何做,还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如今宋朝土地上,人口超过一百三十人以上的村庄数量在二十万个以上,就算一个村子放一名捕快,那也是四十万名捕快,如今宋朝全国的捕快也不过三十四万人左右,突然之间增加四十万名的捕快,朝廷开支从哪出暂且不说,光是从哪找这么多的人就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但问题再严峻也必须要解决徐清已经下了决定,这件事就是要做,那么谁也阻拦不了。

    不能让这些村子成为不法之地,任由当地的宗法来进行管教,这是绝对不行的,朝廷的法度必须成为全民的共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人们心目中正义的准绳而不是什么个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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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做其难度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家庭这个层面,就更是如此,在民间,老人死去之后,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嫡长子拿最多,然后其他人以次子,庶子等相继排列,私生子则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这是民间的习俗,而在宋朝的法律之中,对于继承则是规定父母死去之后,对于财产的分割,应该是所有孩子都能够统一进行分配,也就是不管是正妻生的孩子,还是妾生的孩子,所有的孩子都拥有相平等的分配权。

    之所以要建立这样的法律系统,便是为了提升妇女的地位,纵然这个时代一夫一妻制还不可能,但让妇女即便当了妾,也可以获得权力,这却是朝廷需要做的,同时作为孩子,所有孩子,只要他的母亲是明媒正娶的,就必须要对这些孩子负责,孩子不能因为是不同女人生的,所以在财产继承上,就会有所不同,这是不人道的,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这条法律大多数时候也是被人无视的,因为这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才成立,若是死者在死前已经签订了遗嘱,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谁之后,那么这条法律也就不凑效了,因此这条法律虽然在,但更多的是面子上的法律,并没有实际作用,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民间也开始知道这条法律了,许多人便盯着这条法律来说事儿,乡下里的人,生前不像士族们一样,还会去立一个遗嘱,大多就是死的时候,吩咐说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了,而那些心有不甘的儿子女儿们,自然就用这条法律来说事儿。

    这也给当地法院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为按照这些地方的习俗来说,老人死去之后,财产就是交由长子来继承,其他人都是越来越少的,但法律上却明确说明,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都有继承权,且彼此之间不能厚此薄彼,所以法院如果要审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只能把老人留下的财产平均分配。

    但长子对此自然不满,在他们这些人看来,自己得到家里面所有的财产几乎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因为在中国古代,往往给父母养老的就是老大家,因此老大负责了老人的晚年生活,那么老人死了之后,最大的一笔财产留给老大,这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因为法律的存在,这就变成了一件很难扯的事情。

    除此之外,夫妻之间如何分财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的法律和发达社会的环境允许男女离婚,但离婚之后财产该如何分配,这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毕竟这么多年的生活,早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男的说我在外面工作,这家里所有的一切都是我挣钱买来的,所以家里面的东西都要归我。

    但女方也有自己的道理,自己在家里面上要照顾公婆,下要养育孩子,丈夫回来之后还得伺候丈夫,虽然不赚钱,但家里面的事情一点也不比上班来的少,这些也需要钱来补偿吧,这听起来也有道理,因此每每夫妻分财产的时候,那就是一出大戏,尤其是双方都不愿意退让的时候,那更是恨不得把法庭当做菜市场来用,吵起架来,可谓是没完没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恶劣的刑事案件开始减少,但家长里短的民事案件却是越来越多,许多人开始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有利用法律的空档来为自己谋利的,这都不可缺少,这也是朝廷所希望的,依法治国么,民众遵从法律自然是好现象,但这也带来了许多麻烦的问题,就比如说法律的不健全,以前法律修订是十分草率的,大概有关恶劣案件,比如杀人,强暴,叛国,入室抢劫,聚众山寨等行为会订的比较详细,向民事案件一般都不会定的特别详细,就像夫妻财产该怎么分这种事情,法律是不会写的,完全凭法官自己判断。

    这就是巨大的漏洞,徐清一直不相信所谓的英美法系,也就是判例法,而更加相信大陆法系,也就是中国所使用的法律,这两种法律表面上的区别就是英美以判例作为法理的依据,而大陆法系以法律作为法理的依据,但要说到核心,英美法系是以人的判断为核心,陪审团认为嫌疑人有罪无罪,然后法官根据判例来进行判决,对犯人进行处罚。

    而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为核心,判定嫌疑人有罪无罪的不是陪审团,甚至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往往会把法律制定的十分详细,几乎是给人越少发挥空间越好,这也是徐清所相信的,他一直认为英美法系是一种更加有利于强者的法律,因为他可以通过影响陪审团来获得诉讼上的胜利,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罔顾现实,同时交由法官来判定一个犯人给怎么判,这也是一件不怎么好的事情,因为谁知道一位法官会不会被贿赂呢。

    而大陆法系的官员,即便也有被贿赂的可能,但起码法律已经定死了,该判多少年就多少年,他能做的十分有限,最多就是在量刑标准中选择最轻的那一个罢了,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多少操纵的空间,在这两种法律之中,徐清无疑更加相信大陆法系,而相对来说,如今宋朝的法律就比较粗糙了,许多地方都没有定的详细。

    就以抢劫来说好了,在宋朝的法律中是有抢劫罪的,但是这一项罪名被订的十分粗糙,就是抢劫两个字,然后下一个定义,判刑也是从拘留十天到坐牢五年不等的,这其中的猫腻就很大了,完全由法官操控,可以说是一言生,一言死的状态了,这当然是不允许的,所以这其中就需要细分。

    同时对于抢劫的标准也必须要改变,如今宋朝对于抢劫的量刑,大抵是以抢劫金额数量来作为判断的,但在许多法官看来,单纯以抢劫金额来作为判断,实在是一件太过于粗糙的事情,一个年轻人被抢劫和一个老年人被抢劫,情况自然不一样,年轻人相对来说,对于危险抗压性比较强一些,而老人则不同,抢劫犯有可能这么一吓,会让老年人受到极大的刺激,心灵受到极大的冲击,同时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会十分的糟糕,这自然是不行的。

    同时有没有携带凶器进行抢劫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没有携带凶器,相对来说,性质就不是那么的恶劣,若是携带凶器的话,那么性质就相当恶劣了,就应该要重判,除此之外还有是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抢劫,还是在一些人少的环境下抢劫,比如说小巷内,楼道内,走廊内,这两者也完全不一样。

    若是在公共场所抢劫,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进行抢劫,这就是对社会的重大恶劣影响,其惩罚力度自然要加大,若是在走廊抢劫,则代表抢劫犯起码还是惧怕自己的行为被曝光在社会之下的,因此这样的人还有救,量刑上自然也就少一些,这些都是量刑标准,而不应该单纯以金钱为唯一标准,这一点十分重要,也是需要大力改革的。

    除此之外,对于杀人这件事情也是如此,在现代社会,杀人一般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杀人未遂,防卫过当杀人,激情杀人,低智商患者杀人,杀人犯不能等多种形式,每一种所受到的惩罚得到的待遇也是完全不同,但在这个时代,在刑法上,杀人就只有那么一条罪,分为杀一人,杀三人,杀全家,十人以上重大案件之类的,并不会去研究杀人者的动机,只会以杀人的多寡来进行判案。

    这也是十分粗糙的审理方案,在现代,不仅仅被害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嫌疑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不能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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