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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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 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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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对立面批判了20多年,现在则成了被赞誉的事情。一个流行
的口号是“致富光荣”。这是一个绝大多数农民欣然接受的政府口
号。农村经历了一场巨大的承包运动,个人首创精神带来了农业生
产的大幅度增长。现在比以前能买到的消费品更多了,新富裕起来
的农民用新式家具、自行车、收音机甚至电视机装饰自己的家。尽
管他们生活在名义上还是社会主义的体制之下,但农民也许感到现
在经济上比从政府开创社会主义道路以来的任何时候都要自由。
  然而,随这种经济自由而来的是,社会主义已部分缓和了的许
多问题又重新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了。到80年代初出现了“新富
农”的说法,其中一些人成了万元户,与解放前旧社会的富裕地主
的收入一样多。不过,与旧的地主统治阶级不同,这些新富农主要
不是从地租而是从商业活动中赚的钱。或许,致富的最快途径是垄
断一项重要的行业(如运输)在当地供应。在公共设施如卡车运输
方面的实际垄断权有时可通过与干部们的特殊关系而获得,这些干
部负责给他们发放许可证。与当地干部确立“好感”关系经常是通
过行贿来实现的。有时,本地干部亲自开办有利可图的新企业。所
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本地干部腐败的诱惑也增多了。②
  此外,经济自由的好处为老、弱、穷和不走运的人带来日益增
多的不安全感。伴随着致富的新机会而来的是变穷的新的可能性。
如果农户因生病、计划失当、自然灾害或只是运气不好,他们就无
法从承包的土地上打出足够多的粮食,无法在完成国家定额后还能
获得足够的收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的途径更少了。新体制下悬而
未决的问题是:在一个各自独立的小的承包人世界里,诸如灌溉系
统的维持和发展这样的公共工程将如何管理。①
  在旧社会,如果真有对穷人、弱者和老人的帮助是来自构成中
国人生活特征的家庭关系网的话,②那么对村社范围的公共工程的经
济支持也是按扩大了的血缘关系界限来组织的。在新的自由企业体
制下,传统的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和良好的人际感情有可能替代公
社体制下提供的社会福利安排。然而,正当家庭关系对农民的长远
福利比对这一代人的安逸变得更为重要的时候,政府强制推行了会
从根本上削弱农民家庭能力的政策,使他们无力提供那种福利。
 
婚姻和家庭
 
  为了理解这些新政策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回顾一下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政府的政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新政府的首批法令之一是
1950年颁布的一个全新的婚姻法,它废除了“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
上,且无视儿童权益的专制的封建婚姻制度”③。但由于这个法律在
农村并没有得到大力推行,所以,它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结构没
有产生深刻影响。农民还像共产党上台之前那样结婚、生育和抚养
孩子。
  新婚姻法以“自由选择伴侣……及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
保护”为基础,其主要前提是这样一个原则:婚姻是通过两个平等
个人的自由选择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由双方家庭一手包办,
根据家庭的整体利益安排子女的婚姻。尽管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姻
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但实际上,在订婚时父母的意见仍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有一点可以肯定,与20世纪初相比,子女在选择配偶上逐步获
得了更多的发言权。1949年以前,由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常常是
新郎新娘直到举行婚礼那天才得第一次见面。不过,在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的数十年间,父母对婚姻安排的控制明显地减弱了。现在,
即使有时父母主动为子女安排婚姻,通常也是事先与结婚双方商议
过的。青年男女通过一块儿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互相了
解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自己向对方表露爱慕之情,尽管随后
的发展仍将受到父母的极大影响。这些变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这样一个事实,即婚姻基本上是家庭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
结合。①
  新的婚姻法也以“两性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像那些使妇女明
显地从属于男人的传统习俗。不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地
位仍明显低于男人。婚姻仍是男方的事,女人“嫁进其夫之家”(通
常意味着嫁入其他村子)并有义务为其婆家的幸福做贡献。所以,
儿子仍然比女儿更得宠——生儿子称“大喜”,而生女儿是“小喜”,
因为把女儿养大后,她将为别人家服务。在家里,妻子的地位明显
低于丈夫,实际上也低于公婆。尽管妇女像在传统时代一样,经常
最终设法在家里获得不少的非正式权力,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她丈
夫或许甚至是公公手里。
  虽然1949年后的30年,农村妇女的生活确实有了一些改善,
但这些改善并没有产生或导致传统的父系家长制的根本改变。当妇
女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被迫下田劳动时,她们获得了一些地位。现在,
她们挣得的工分是家庭收入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妇女在经济上变
得更有价值,新郎家付给其未来的媳妇家的聘礼也有所增加。在家
里,男性家长的专断统治似乎有所削弱。然而,妇女去集体农田劳
动得到的工分总是比男人少一些,她们的收入没有分给她们自己,
却给了她们全家,除了做农活外,她们还要做所有的家务活。此外,
农村绝大多数干部是男人。生产队一级唯一的妇女干部通常是妇女
队长。如果丈夫把妻子打得很严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丈夫现
在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丈夫打老婆的事情仍然常常发生。人们认为,
丈夫的性不忠远不如妻子的性不忠那么严重。①
  家长制的持久性从根本上在为它的成员、尤其是病人和老者提
供福利方面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当老夫老妻无法养活自己时,他
们的儿子和儿媳将照顾他们。反过来,当儿子和儿媳工作时,年迈
的父母会照料他们的孩子。因此,大家庭的古老理想又复活了,在
这种家庭中,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家人将共同生活在一个年迈的家
长的权威之下。像过去一样,这种理想在大多数家庭只是部分地实
现了。最常见的模式是:老两口与他们已婚的儿子之一(通常是长
子)住在一起;其余的已婚儿子在离父母的房屋非常近的家中各自
居住。②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在经济状况改善了的今天,与1949年
以前相比,有更多的家庭生活在大家庭的传统理想之外。③
  在社会主义农业体制下,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应受到“五保”
的保护: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健和丧葬费用。每个生产队
都应从年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支付贫困老人的上述费用。不过,这
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仅几个老人需要五
保,因为绝大多数老人有其子女照料。尽管政府规定他们应受到很
好的照料,但是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任何一个已婚儿子的照料,他
们生活在可怜贫穷的境地。①
  随着70年代末农业的非集体化,依靠五保的农民的情况甚至变
得更加不稳定。新体制的一些条例规定:应当保证老、弱、鳏、寡
和孤儿的生计。但由于生产队和生产小组失去了对农民家庭的许多
权力,谁能保证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最终能有充足的资金呢?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极为关注维护传统家长制家庭的完整,这
是很有道理的。然而,正当经济和政治自由的新阶段似乎正给农村
带来繁荣兴旺之时,政府开始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打破这种完整,这
就是每家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运动在农村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到60年代中期,政
府开始做出巨大的努力以限制农村地区家庭的规模(计划生育运动
于50年代中期在城市开始,但在大跃进中被人口越多越好的教条所
中断)。有一些迹象表明:许多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赞成限
制生育。良好的卫生条件降低了婴儿死亡率。要求妇女下地干活更
增加了她们照料大量孩子的负担。由于跳出农村的机会受到限制,
由于用于集体生产的土地不会有什么增加,生许多孩子将给家庭带
来经济负担。但限制家庭规模的一些倾向被生儿子的重要性所抵消。
大多数家庭宁愿有两个儿子,以便能至少保住一个,与他们一起生
活、共同工作并在晚年照顾他们。但起码至少要有一个儿子。②
  在70年代初期,由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政治和技术手段变得相当
发达——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基层干部(大部分
是男性)施加压力,干部有权对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行物质制
裁;避孕方法更加有效,并且形成了由当地卫生所发放避孕用具的
更完善的网络——农村的出生率明显下降。官方有关家庭规模的口
号是:“一好,二足,三多,四超”。不论是出于遵守政府的政策,
还是(更可能是)出于对经济收入的考虑,大多数家庭至少部分地
遵循了这个口号,不超过三个孩子,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两个孩子,
特别是如果这两个都是儿子时。但是如果一对有三四个女儿而无儿
子的夫妇继续生育直到有一个儿子时,农民、甚至当地干部中也很
少有人反对。
  不过,到70年代后期,鉴于众多的人口给中国现代化造成的潜
在困难,中央政府迅速实施了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严厉政策。
在许多地区,政府全力对付那些违反新政策的人。事实上还有这样
的报道。怀孕达八个月之久的妇女被强迫去做人工流产。也有迹象
表明:由于父母担心出现年迈时没有一个成家的儿子在身旁照料的
悲惨结局,溺杀女婴的事件开始急剧增加,尽管这个关于家庭规模
的残酷政策在整个80年代中期一直实行,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它是
采用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执行的。①
  邓小平政权的改革大大拓宽了农村经济和政治自由的范围。除
了允许更多地利用当地市场因素外,这个政权还放松了许多毛时代
非常苛刻的政治约束。大多数地主和富农“摘了帽子”;也就是说,
为他们消除了阶级成分的政治污点并允许他们作为全权公民参加当
地活动。②在日益武断的阶级斗争概念下进行强暴的政治改造的时代
已经结束,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一去不复返了。知识青年上山
下乡的计划也结束了,从而去掉了压在农村和城市人民肩上的一大
负担。但是,在农民生活的有争议的最重要方面,即家庭生活的性
质中,政治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

   

 
 
①  于尔根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笔记(1976—1981)”,《亚洲研
究杂 志》第41卷第2期(1982年2月),第264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72—273页。  
② 同上,第276—279页。  
① 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第264—265页。  
② 有关照顾老人的安排的详细研究,见德博拉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中国的老人
与共 产党革命》。  
③ 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5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的译文见杨:《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中国家
庭》, 第221—226页。  
① 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55—199页。  
① 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200—221页;朱迪思斯特西:
《中国 的家长制和社会主义革命》;凯安约翰逊:《中国的妇女、家庭和农民革命》;
玛杰里 沃尔夫:《把革命放在次要地位:当代中国妇女》。  
② 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34—46页。  
③ 费孝通:“关于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译文见《中国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第16卷第1
—2期 (1983—1984秋冬季号),第32—45页。  
① 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85—95页。  
② 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38—154页。  
① 怀孕很长时间后做流产和杀女婴的提法见史蒂文W。莫舍在《破碎的大地》第224—261 
页的描述。不过,诺马戴蒙德在“中国农村的集体化和非集体化——一篇评论文章” (《亚
洲研究杂志》第44卷第4期(1985年8月),第785—792页)中指出:莫舍看到的 发生
这些极端行为的地区不具代表性。  
② 根据《北京周报》(1980年1月21日),超过99%的地主和富农被摘掉了“帽子”,曾
有不 下400万地主富农,现在仅有5万“死不改悔的分子”。 
 
     
     
 

结  论
   
  一面推行农村经济自由化,一面又强制实行计划生育,这种讽
刺性现象说明,要断定农民是如何评价我们所描述的这些复杂的历
史性变迁是多么的困难。对许多农民肯定有好处的大多数变化与那
些似乎有坏处的变化紧紧交织在一起。年轻一代欢迎的变化不一定
能得到老一代的赞同;而且,甚至那些对大多数农民有利的变化也
经常会对相当多的少数人有害。
  从农村经济史中可以找出这种固有的、模棱两可的例子。根据
1978年中国政府自己的统计数字,自50年代中期以来,人均粮食产
量几乎没有增长。①但是,即使村民可得到的平均粮食总数没有增加
很多,经济发展却给许多村社普遍带来了根本的物质利益:良好的
公路、一些电力和大众信息传播、新的卫生所和改善了的健康状况。
农村人口增长虽然可能会给整个国家带来经济问题,但它却是物质
生活改善的一个标志。而且作为在这里叙述的30年历史的结果是:
这些物质利益在村民中间比革命前分享得更公平了。
  在土改时期,大多数村民是贫农,因而他们有理由感激对村社
的经济进行改造。但如果在土改时期,他们的年龄大得足以参加这
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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