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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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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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诸特定的经验知觉彼此在特定时间中出现,无所谓必然联系,因此,诸客体在时间中存在,只能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因而只有通过先天的范畴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所以“经验”之所以可能,只能是由于表象出诸知觉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来自知性的范畴,即关系范畴。

我们刚刚看到一只鸽子从楼的东边飞到西边,这是一段特殊的时间,而“太阳照热石头”则是对客体的知识。在这种认识中,客体当然在时间中,但是,在这种认识中,并不是特殊的时间,而是一般的时间(die  zeit  überhaupt),联贯着的具有整体性的时间(而不是伴随着个别知觉的零散的时间)。与主观知觉相联系的是一段特殊的时间,与客体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相联系的是一般时间。只有在这样的时间中,才能出现知觉之间的必然的联系。一般时间是知性范畴应用于直观对象的桥梁,也即作为两方面中介的范型,这是范畴实现对其直观对象的综合统一活动的唯一通道。

总而言之,知觉在时间中取得必然性联系,从而转化为对客体的认识,其根源是知性的具有必然性的范畴,特殊地说,是关系范畴。

4。 作为知识材料的知觉,其联系必定表现在时间之中。时间与其中的现象相结合,表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常在(Beharrlichkeit,也译为“常住”、“持存”),表示现象出现在一切时间中;继在(Folge),表示现象出现在不同时间中;同在(Zugleichsein,也译为“并在”),表示现象出现在同一时间中。因此,就有关于现象的联系的三个先天原则,也就是三个“经验的类推”的原则:
(1)第一个类推:“实体常在的原则”;
(2)第二个类推:“按照因果性规律继在的原则”;
(3)第三个类推:“按照交互作用或共同联系规律同在的原则”。
这三种时间关系具有必然性,一切知觉都必须在这种时间关系之下出现,才能变成我们的经验意识。这三个类推涉及一个共同方面:现象从存在方面看,它们之间总有某种联系,尽管它们联系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节的第1部分之第一类比:实体的常在原理       
一、实体原理的表述
在A版中的“实体的常在原理”:“一切现象包含着作为对象本身的常在的东西(实体),变化的东西是对象的单纯的规定性,也就是,对象如何存在的方式”。
B版的说法是:“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常在的,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这个原理是实体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的指针,是实体范畴对自然界颁布的规律。

二、证明步骤
  按郑昕先生的观点,康德原书在这里的证明分为七步:1、我们对现象中的万象的了解,总不离先——后的程序,故其为现象,也就是变动不居的;2、只有在“常在的”中,时间关系才可能;3、常在(在特殊意义中)是时间性质的表示,因为时间是一切现象的存在,一切的变化和一切的共变的伴随者;4、时间“本身”不能被知觉到;5、故“常在的”必呈现于一切现象,必为一切时间关系的“底子”;6、是一切现象中的对象,即是说,现象中的本质,它(常在的)是绝对的,不变的主词,其一切变动不居的附性,均为宾词;(以上为第一版论证)7、故现象的本质(实体)于存在中不变,本质在自然中之量,不增也不减。(底二版)
  关于康德的实体的常在原理的论证的步骤还有其他分法的书页有:《康德的——现代哲学的基石》P184,《康德的经验形而上学》相关部分,接下来的证明大致按照郑昕先生的观点阐述。

三、证明
1、所谓“实体”(Substanz),康德是指在经验中常在(也翻译为“常住”、“持存”)不变的实在对象,所有一切变化只是它在状态或性质(属性或偶性)上的变化,它自身在量上是不变的“基质”(Substrat)。

我们需在开始前问一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我们能够分别同时的现象与继续的现象?康德认为,当我们把握直观杂多时,各种不同的知觉现象总是不断涌现,在时间中从一种状态立即过渡到另一状态,形成一随生随灭的变量之川流;假如我们的意识仅止于此,那就没有任何根据来辨别什么是相继(先后)和并存(同时)。譬如我住的这座房子是现象,而我对这座房子的知觉却不同时:我坐在房子里,知觉到房子“里面”的一切,是先后的,我从外头回屋,我先看到屋顶,或某面墙(或某个外面的部分),房子里面和背后的一切,是不会同时看见的。我们有什么权利说房子这个现象,不是随着我的知觉先后存在(房子的内、外、上、下、前后、左右等)而是同时存在的呢?只有在一个条件下,即我们如果想分别同时与继续,则现象中必有常在(“常在”也有译为“常住”或“持存”)的成分,此常在的成分,是分别时间关系里的同时及先后的客观标准:故现象里常在的存在,是经验可能性的必然条件。正如没有静止的河岸作参照系,我们也无法测定河水的流动一样,但河岸毕竟只是相对的参照系。

举例而言,人们只有联系到诸如蜡烛或街道这样的某种不变的东西,才能确认蜡烛融化或街道变湿这些变化来。人们或许会认为,要确认蜡烛的融化,有蜡烛这个参照系就够了,但蜡烛与街道只是一个相对的参照系(房屋也一样)。比如,街道是一块狭长土地上“固定的交通道路”的附属物,土地又是地球这一行星的附属物,诸如此类。所有这些情况中都关系到一个奠基性的、绝对首要的、对于全部经验有效的实体,没有这一实体,这些变化就不可能得到客观的认识。

总而言之,仅凭我们在现象的把握中总是看到杂多的前后相继这一事实,我们就可以断定其条件就是必须预设某种常在不变的实在的基体,它是分辨相继或并存(同在)的客观标准。换言之,他认为,凡变化着的东西都必然以不变的东西为它的先决条件和逻辑前提,从变化推出必然有不变,不变的概念就是这样类推(类比)出来的。当我们说变化的时候,就预先肯定了不变的东西,有变化首先就得承认不变,不引进永恒实体的概念,就不能理解变化。(李泽厚的相同表述为:我们认识一个对象,不是把它看作只是一堆主观感知,而是把它表象为一个事物的同时存在,如看一座房屋,不会只是色彩、体积等等感知的主观系列,而是认知它是一个同时存在的客观对象,就必须有“实体”这个范畴起作用。)

康德以上的这种证法是这样的:在现象里一定要有“常在的”,因为不如此经验与经验的对象均不可能,也不能由经验去认识什么。他正是由这“常在的”去证明经验的可能性。康德认为:不变的实体不是从经验中得来的,也不是从纯概念中分析得来的,而是运用先验中得来的,而是运用先验的实体性原理于经验的变化中所产生的必然结论。

2、(“2”与“1”所要证明的结论是一样的,只是着重的层面不同)
时间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是作为先天纯直观的唯一的、无限的一般时间,这是内感官的固定不变的形式;一是与感官知觉相结合的特定的彼此相继的部分时间。前者是从先验的角度看,是根本的,后者是表现于经验的。

一切现象都出现在时间中,那么,时间就是一切现象的基础(Substrakt)。正是作为一切现象的基础和相关者的时间,是表象现象必然相关的同在或相继的必要条件。现象在变化,可是同一切现象必然相关的背景的时间不会消失,现象总在它之中,它不会有变化。以不变的时间为相关的背景,就可以表象现象的变化,表象它们的同在或继在。一切经验的特殊的时间规定,都离不开一般时间,都以常在的、不变的一般时间为根本前提。但是时间不是我们在“1”中所讲的常在不变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知觉到纯直观形式的时间本身,正如我们不能知觉到单纯的空间。那么时间是如何表象的?答案是:只能通过存在于它里面的东西才表现出来。因为时间是感性的接受性,是感性接受对象刺激的方式,为了认识时间,必须通过感官知觉,必须涉及经验对象。

但问题是不断出现的变化着的众多现象本身,零领散散,瞬息万变,此灭彼现,实际上不过是一个一个先后出现的知觉,就它们各自分开、孤立的本身来看,并不能提供所谓的变化,也不能提供所说的时间。所以变化不是孤立的,变化必定联系着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必须在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的基础上,才可能表象继在或变化。即是说必须跟某样不变的东西相对待,才有相继或变化。这个不变的东西就是一般的时间。

既然时间本身不能被知觉,我们知觉到的只是经验的对象,变化或继在以及同在又属于我们的实际的经验,而离开了某样不变的东西又不可能知觉到变化、继在以及同在,那么,从知识学的立场看,只有这样一个可能性:在现象中间必定有一种不变的东西,这样的东西是现象的基础,它是不变的,它是一般时间的具体表现。我们正是依靠这个基础,才可能认识到现象的变化即继在以及同在。换言之,只有以这不变的东西为背景或参照系,才能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才能表现一切现象的定在,表现一切变化和同在。总之,直观中的恒常不变的基质(Substrat)表现时间。

康德提出“实体在世界上一切变化中是常在不变的”这一先天综合命题,他指出,这一命题绝不只是肯定“实体是常在的”,因为这只不过是同语反复(“实体”和“常在的东西”是同义词);而是要确定在一切变动不居的现象中“有”实体这种东西。这只有通过与一切可能经验的关系才能证明,即证明这条原理是一切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

但是康德说,“以上原理常设为经验的基础(因为在经验知识中,这个基础的必要是感觉到的),其自身却是绝对没有证明的”。这是说,这个作为经验基础的实体永恒性原理是“绝对没有证明的”,它只是一种先验的知性规定。

3、既然我们感知到的众多知觉是变化的,那么就应该断定现象中必定有作为基础的不变的基质。这个不变的基质必定是现象中一切实在的基质,是属于物的存在的基质,那么,这正是所谓的实体(Substanz)。

《康德的》(张世英等著)这样说道:康德哲学中的实体概念有时是用单数,有时是用复数,有时是指物质对象,有时是指世界整体,有时则是指牛顿学说中的物质的量是不变的。但不论哪一种含义,不论用单数、复数,都是指变化之中常在不变的东西。

齐良骥先生这样解释道:实体具体地是什么特殊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先天地断定。实体是铁、是水、是张三或李四,在这方面,我们要靠经验。但是,实体作为知识的原则,必定是先天的,它一定是先天综合判断,并且应该是知识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必涉及与一切继在或同在的知觉相关联的现象之中的固定不变的方面...在书房里边,我们可以从左边看到右边,还可以从右边看到左边,可以从上边往下看,还可以从左边往下看,我们认定左边、右边、上边、下边是同在的,因为它们都属于同一书房。书房是作为基质的不变的实体,那么它就具有同在的左右边,上下部分。(《康德的知识学》P349)(可以参考本证明分第“6”中第一段结合理解实体单复数或实体所指的问题)

4、实体与偶性
如果没有与发生或消逝的东西相关联的另一持续不变的东西作为发生或消逝之出现于其中的主体,光是那个在发生的东西,或光是那个在消逝的东西,每一个变化都是独自孤立的、事物可以无中生有,也可以从有变无,彼此之间并且毫无联系,那就是根本无所谓作为事物一般基础的常在。

说到开始,那么就必定会有一个时间点,在这一点上,它曾经不存在(因为说到的是“开始”)。可是,这个时间点不能是孤立的,它总要同在先的时间点联系着。这个在先的时间点是空的?空的时间根本知觉不到。所以必定要联系着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存在的东西又必定要继续存在着,直到我们前边设想的那个东西发生的那个时间点。关于绝对的消逝,也是同样的情形,因为这要假定一个没有任何现象的时间点,这在认识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有中不能生无,无中不能生有)。所以一定有常在。可见,发生或消逝一定是同一个某物(可以把这“某物”当作是李泽厚认为的“自然界的永恒的物质自身”)相继存在的不同方式,而非彼此孤立的。一定有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总还是这个东西它自身,并没有发生或消逝。可是这个东西却有其存在的种种不同的情况,这个东西虽然未变,却无碍于其情况的变化。变化只能涉及它的一定规定性,某样规定性可以发生,也可以消逝。发生消逝定是不变的对象与其变化了的情况的结合。总之,变化之物只有以持存之物为前提才能理解,实体本身没有绝对的开端,也没有完全的终结(消逝),否则就可能设想没有任何实体存在于其中的虚空的时间,而这是无从经验、无法验证的。

实体作为“关系”,就是指实体和它的规定性即属性或偶性的关系。实体具有各样的规定性,这就是偶性(Akzidenzen)。偶性是实体存在的特殊方式,它们不会同实体分开。换言之,偶性是实体的定在的状态,继在或同在是常在的变化。其所以有继在或同在,其所以有变化,都与常在分不开;其所以有不同的偶性,是与实体分不开的。

所以,实体或常在是一切经验对象的根基,是一起作为经验对象的表象的客体的根基。这种根基本身必定是固定不变的,是同一的。而要把众多的继在的或同在的经验对象联系起来,必须在时间之中实现综合。而这个时间必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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