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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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之舞-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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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又再去骗人,最后是“我们都受骗了”,或者“我们都在骗人”(当然,人们一般都喜欢说前一句而不喜欢说后一句)。然而,说数以亿计的人民都受了四个骗子的欺骗,这是难以置信的;而说那些真诚到狂热的以天下为己任的青少年们都在帮着骗人,这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一定要说“受骗”二字的话,那就不如说,每个人都在自己骗自己。当人还不具有现实的责任能力、并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责任能力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一句空话。封建时代,按理说75只有皇上才对国家负有责任,因为他是这个“国家”的“家长”和决策者;白丁布衣也可以把这句话挂在口头,这只不过表示他们的忠心和孝心,表示他们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当作国家机体上的一个细胞,而并非真的意识到了自己单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何况就连岳飞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头来服从的也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君王的意志。

一个儿童不能为他做的事负完全责任,因为他没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尽管他也许自以为具有这种能力)。要人民对国家负责,这只有当国家是每一个“匹夫”的国家,即建立在人民的自由意志之上时,才有可能。这不单是指国家代表着国民的利益,而且要看国家如何代表国民的利益。它是指人民拥有选择国家命运的机会和余地,而且每个人必须单独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旦人民具有了这种机会,那么每个人不管他是利用这一机会还是放弃这一机会也不管他是否受到了欺骗,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对国家命运带来的影响负责。德国人民当年选举了希特勒上台执政,他们无疑是受到了蛊惑和欺骗,但他们不能由此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但只要行驶了自由意志,他们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中国的“文革”中,群众的狂热是由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意煽动起来的,并且毫无自由选择的余地。所谓“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首先就被划定在“革命路线”的范围内,本身又是极无组织的互相抵消和纷然杂陈状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环境,使少数人能轻易地利用群众的盲从和迷信,把他们变成自己手中的政治筹码和驯服工具,借助于群众下意识中沸腾着的不满、不服和压抑着的过剩精力,去“涤荡”政治上的敌人。群众甚至还根本谈不上是“受骗”,因为他们根本还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他们尚不具备“受骗”的资格。可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文革”除了几位发起者之外,谁都没有责任。“文革”是亿万桩大小事件的总和,这些事件不论是我被迫干的还是自愿干的、受蒙蔽干的,“我”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不是对“国家”、“天下”的责任,而是对自己的责任。一个人,当他撇开那些“我们、我们”的豪言壮语,直观地看待自己作为一个孤独的人的行为时,他就会开始萌生一种真正的由自己个人负责的责任心。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有的人一辈子也没有独自面对自身的勇气,但却自以为具有最强的责任心。他们标榜“天下事莫不在我心中”,真正出了事,他们却总有办法开脱:是我76的手干的,但不是我的心干的,是我干的,但不是我要干的,或者干脆就是“大家干的”,总之是不让自己、自己的人格成为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但真正的责任心首先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的任何一有意识的行为都伴随着责任问题,意识到这一点,才具有起码的责任心,才意识到了自己人格的独立性。一个具有责任心、即对自己负责的人,不把自己当作一个会因受骗和不受骗而有本质不同的对象,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由于受骗而干的,只要是有意识干的,他都会从心里为此承担责任(即使法律上不一定要他承担责任),并进行深刻的内心反省,包括对“我为什么受骗”的反省。因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孤独的个人,他的一切有意识的行为本身不可能是欺骗的产物,除非他有意自欺。例如,一个人亲手扣动扳机,杀死了另一个人,难道他会不知道这是杀人,是毁灭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任意终止另一个人的存在?任何“欺骗”都不能为此辩解。唯有一点可以为此辩解,这就是不把自己看作孤单的个人,而是看作一种关系:我杀死的是一个杀人凶手,他正要行凶杀害别人(或我自己),我有责任保护别人(或我)的生命。这种辩护可以在法庭上抵销我的责任,但仍不能在内心抵销我的责任心:我杀人的理由是决不允许杀人,我以杀人来制止杀人,但我终究杀了人,我做了自己决不允许做的事。愿上帝保佑每个人不要落到这种非杀人不可的境地!法律是(并且应当是)一架机器,人心却不是机器,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意志民族进行了深刻的民族反省的话,那么我们在“文革”之后,至少也应当进行一次深刻的反省。我们不要把什么都推到“封建余毒”和“数千年历史”上,我们自己就是这个“余毒”和“历史”,我们应当从沾沾自喜、“问心无愧”的盲目自满以及“从此以后成为好人”的虚幻空想中觉醒过来,哪怕因此而堕入一个无法排解的苦闷的深渊,失去心理上的平衡与自得,也在所不惜。

但什么叫“对自己负责”呢?对自己负责,这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孤独状态,这种状态把自己划分为两个人:一个是行动的我,一个是评价的我,行动的我要对评价的我负责。行动的我是具体的、采取种种个别决断并付之于实现的我,评价的我是普遍一般的、自身同一的、作为标准或“良心”的我。评价的我用同一个标准评价行动的我的每个不同的行动,这两者的一致,就是对自己负责,亦即对自己一贯的人77格负责。在这里,关键就在于一个人有没有一个始终同一的评价的我那些追名逐利、狗苟蝇营之徒,人们称之为没有人格、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那些卖友求荣、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通常叫做丧失人格或出卖灵魂。他们都是自己扼杀了自己内心那个评价的我,把自己贬低成了一个生物学上的存在。自我意识在孤独状态中的这种自身关系,实际上已经以内在的形式建立起了自我与他人的外在关系:行动的我对评价的我负责,这就使人能真正对其他一切的“我”,对社会普遍“大我”负责。于是,我个人的良心就成了我的社会性本质,我对自己的责任感就成了我对这种社会性本质的自觉,而义务与权利也就能真正在这种个人的主体性结构中扎下稳定的根基,而不被虚化为“道”的无常和“气”的混沌。反之,没有个人的人格主体作为根基的那种群体责任感,哪怕它自以为是出自本真的内心(“诚”),也仍然是一种无个性的、甚至是奴化的责任感。这样的责任感并不把责任看作自己的权利,而仅仅视为外来的义务;它从不以个人的名义、而总以“天运”、“天道”的名义提出自己的任务和目标。因此,失败了,责任追究不到个人头上,对个人的追究无论从个人感觉上还是事实上说,都必然是充当“替罪羊”;成功了,大家感谢的是“皇恩浩荡”,受奖者不一定有什么特别的功劳,主要是要树立一个模范供大家仿效和模仿。一切惩罚和奖赏都不是立足于个体的责任,而是立足于社会的效果,这就是中国传统儒家群体责任感的基本原则。许多人会认为,对群体的责任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甚至会感到,中国人的责任心不是太少了,而是过多了。数千年来,从庶民到天子,从家庭到国家,中国人无处不在“责任”的束缚之中,这种责任感本质上是一种受到制约和禁止的感受。一位古代皇帝曾出自内心地慨叹:“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这大约表达了一切位极人臣者的悲哀。即使那些自觉地承担起这些责任的满腹忧患意识的道德超人(圣人),也从不把这些责任当作自己个人人格的一种肯定,而是当作对个人、对“一己之私”的一种自我限制和排除,他归根到底来源于对“天命”的认识和信念。孔子“五十而知天命”,认为“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他自信“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天之未丧斯文也,臣人其如予何?”孟子也充满着这种了不得的使命感: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中国士大夫一切“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凛然气概,全都来自于这种“受命于天”的信念。有了这种信念,他们的确可以“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然而,他们也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一旦意识自己已为天所抛弃,尤其意识到自己在死后将会无声无息、遭人遗忘,不能“留下一点什么”,他们的精神支柱和自信自重便立即垮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识时务者为俊杰。

《三国演义》中许多儒生每当敌国入侵、大势已去,只要敌方君王表现出“仁义”的襟怀,他们大都能毅然归附,“弃暗投明”,其中不少并非贪生怕死之徒。魏、蜀、吴三国人主争相做出“礼贤下士:的姿态笼络人心,招贤纳叛,正是惨透了中国士大夫心理机制的这一奥秘:儒生们只要觉得他们可以用不着放弃儒家伦理价值体系,他们就很容易用这套体系转而辅佐新的统治者。因为他们深知“天命靡常”的道理,“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只要能使他们相信天命已转移到一位新的君王身上,则要使他们俯首称臣就如同导水入渠一样容易,绝不存在由个人的人格好恶造成的障碍。而对他们自己说来,只要“道”能行天下,谁当皇帝又有什么关系!中国知识分子的这种豁达大度和委曲求全(用贬义的说法是“见风使舵”)的世故,甚至在异民族的统治者面前也同样能够通行无阻,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即使在外族统治下也能同化外族、而不为外族所同化这一“反败为胜”的神妙机制,展示了我们文化的巨大的包容性。华夏民族本来就是在长期的种族融合中逐渐形成起来的,在夏、商、周历代战乱更替和文化陶冶中建立了全民族共同的活动舞台和文化基础,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这一文化基础的集中体现而已。南北朝时代北方少数民族(五胡)的渗透是对汉民族同化力的第一次考验。历史证明,有远见的外族统治者总是重视和学习汉文化,提拔、礼遇和重用儒生。如后赵皇帝石勒(羯人)把张宾等汉族士大夫组成“君子营”,帮他出谋划策,暇时让人为之解读《汉书》等典籍,且置太学,立学官,网罗汉族人才。“五胡乱华”的结果,是北方少数民族的大批汉化。元代作为第一个以异民族同一了国朝代,正由于未能充分重视79汉民族文化心理、未全盘采用儒家价值体系,其立国不满百年而亡;相反,清王朝则巧妙利用了中国儒家伦理这一销熔一切个别性的能框架,以一区区满族而入主中原达三百年之久,甚至大大改变了汉人的外部形象,倒台后数十年中,仍有汉族遗老们处心积虑策划复辟。当然,历史上像文天祥那样的爱国志士也不乏其人,但支持他们的信念无非是“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即自己作为永恒“天理”的代表而名垂史册、彪炳后人,不愧对列祖列宗和子孙万代。文天祥《正气歌》中“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的表白,正是他坚信其丹心可“照汗青”的根据。因此,中国人的责任感无论看起来多么自觉、多么坚定、多么坦荡,只要追溯到它的最终根据,我们总可以得出某种并非自己自由选择的前提(三纲五常之类),最后则总是归结到生物学上的生殖和世代繁衍上去。我们对父母、祖先和后代的责任是出于纯粹的血缘关系,同样,我们对国家、民族的责任也只有一个根据,就是“生来是中国人”。庄子早已说过:“虎狼,仁也”,仁义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生物界的原则,即自然血缘原则。当然,这种对血缘关系的强调并没有像犹太人那样的狭隘性,而是上升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普遍“天道”,它不是导向种族分离主义,反而趋向于种族融合,倡导天下大同于一家。

但这种世界主义倾向也还是把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血缘承续性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凡接受这一前提者,即被看作已为“我中华”同化了的“国人”,凡不以这一前提为人际关系之根本者,则属“非我族类”的“夷狄”,决不通融。对于每个国人来说,接受由祖先传下来的这一套价值规范体系终归是偶然而无可选择的。我可以选择当官还是不当官,入世还是出世,但我不能选择我不当中国人。我出生于中国且祖祖辈辈是中国人——这就已经注定我必须承担这片土地上流传了数千年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我的“自由”选择只不过是在这个基地上进行有限的选择而已。“文革”期间,有位五年级小学生由于厌烦学习,竟几乎出自本能地宣称:“我是中国人,不学外国文”,很是出了一阵风头,得到各个层次的“老小孩”们的喝彩。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人抱怨中国人受传统“责任”的束缚太深,已丧失了敢怒敢言敢笑敢骂敢打的人类天性的时候,我们忽80然发现自己面临着沦为禽兽不如的无责任状态的危险。随着老派道德的贬值,社会上滋生出一种冷漠无情以至于冷酷麻木的心态。

一大群青年人可以对几个落水儿童作壁上观,甚至对奋身救援者加以冷嘲热讽;一位老人在闹市区当街昏倒,只引来路人无动于衷的一瞥,然后各人自去走路,哪里有什么“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王朔的“痞子文学”大行其道;《废都》中充斥于目的、凝集了人生的全部“美”和“雅趣”的一连串性交和乱交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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