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官- 第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霸气书库(www。87book。com)免费TXT小说下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
  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霸气书库(www。87book。com)免费TXT小说下载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霸气书库(www。87book。com)免费电子书下载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霸气书库(Www。87book。Com)免费电子书下载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