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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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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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年英国和中国之间发生了纠纷,人们因此而认为菜价将上涨,早期的投机者中有若干零售商和茶商。当时在这个行业中人们的一般意向是囤积,换句话说,是购贮一定的数量,以满足未来几个月他们的顾客可能会有的需求。然而,他们中间有些人比其他的人更为乐观、更爱冒险,利用自己同进口商和批发商的信用关系,来进行大大超过自己业务的预计需要的大量购买。由于这种购买最初在表面上,而且很可能在实际上,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是在他们平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在购买时可以不付保证金(而如果知道他们是投机商的话,则要支付每箱2镑的保证金,以抵补这种商品的付款期限(3个月)届满以前可能产生的价格差额)。因此,他们丝毫不支出实际资本或任何形式的通货,就可以购买大量茶叶二当购买量大到引起人们注意时,他们用转卖一部分购得物所得的利润,就能够缴纳进一步的购买所需支付的保证金。在付款期限将近届满以前,投机用这个办法一直继续下去,使价格不断上涨(上涨了百分之百以上入而且,如果当时的情况证明流行一时的看法——将来一切供给会断绝——是有道理的,则价格还要上涨,至少不会回跌。在这种情况下,投机商们即使不实现他们所预期的全部利润,也会赚到一大笔钱;他们可借此大大扩展自己的业务,或者退隐,落得个这样发财十分聪明的好名声。但是,结果不是这样有利。碰巧有两三船转载的茶叶运到这里,出乎人们意料地获准报关进口,而且人们发现进一步的间接装运还在进行。这样,供给的增加超出了投机商的估计,与此同时消费量却由于价格高昂而减少了。其结果,市场上菜价猛跌,投机商们只得以亏本的价格脱售,因此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破产了。据说,其中有一个人拥有的资本不超过1200镑(这笔钱已搁死在他的业务上),但他却千方百计地购得了4000箱茶叶,其价值超过8镑,由于菜价猛跌,他损失了大约16000镑。
“我要举的另一个例子,是1838一1842年间谷物市场上的投机交易。有一个人在开始进行大规模投机时拥有的资本不超过50O0镑(根据以后的调查得知),但一开头就获得成功,投机交易进行中又诸事顺遂,当他停止偿付债务时,人们发现他已千方百计地使他的购买额增加到了50镑至600O0O镑之间。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来说明,根本没有资本的人,只靠信用,也能在行市对他们有利的时候进行巨额购买。
“还要看到一点,用少量资本或者不用资本实行大量购买的这种投机,是在1839年和1840年进行的,当时金融市场处于极度紧缩状态,或者用现代的术语来说,货币奇缺。”
虽然投机性购买的主要工具是帐面信用,但有一点仍是无可争辩的,即,在投机时期,汇票和钞票的数量都在增加。固然,就钞票而言,这种增加在投机的最初阶段很少出现,(据图克先生说)人们向银行告贷不是为了购买,而是由干通常的信贷期限已经到期,而其所指望的高价格尚未达到,因而他们想继续保存货物不予出售。但是,图克先生所说的茶叶投机商如果不能由银行获得贷款(假如其所预期的价格上涨仍在继续,他们是很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则超过他们这一行的通常信贷期限(3个月),他们就不能继续进行投机。
既然钞票形式的信用是比帐面信用更加有力的提高价格的工具,那么,无限制地使用这一工具,就会延长投机性的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使这种上涨加剧,从而使其后的回跌更为剧烈。但是,其程度如何,我们又应赋予这种可能性以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考察一下投机时期极度增加的钞票对汇票一项(不说对国内的信用总额)所具有的比例,对我们就这一点形成某种判断会有助益。有人推测,任一时期现存票据的平均(流通)额都大大超过1亿英镑。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钞票流通额很少超过4000万镑,在投机时期增加的数额最多也不过2000万或3000万镑。而且,如前所述,这种增加在投机高度扩展时期(这时趋势显示出转变的迹象,商人一般都只想设法偿付现有的债务,而不谋求加以扩展)以前很少出现;而现有的票据流通额则从投机伊始就会大大增加。
第六节 支票同钞票一样,是影响价格的有力手段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许多政治经济学家以及大多数国民都认为,人为地限制钞票的发行,是防止(如果不能防止,则使之减轻)投机热的非常有效的手段Z这个意见受到议会的注意和认可,因而颁布了1844年的通货条例。然而,就我们研究所及而言,虽然我们承认钞票对价格的影响力大于票据或帐面信用,但我们却没有理由认为,这种优越的效力是投机时期引起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因而也不能认为,对这一工具加以限制,就能象人们常常设想的那样,有效地缓和价格的上涨,或者缓和其后的回跌。如果我们计及信用交易的第四种形式,即由银行承付的支票和银行帐簿的过户(这种信用交易在一切方面都同钞票极其相似,对信用的扩张提供同样的便利,并能同样有力地影响价格),则我们更不能作如是想。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现今以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力量达到的目的,没有一项不可以用以下的办法达到,即每一个人在银行开一帐户,以支票进行5镑和5镑以上的支付。”银行不借给商人钞票,而可给商人开立帐户,并以它已同意垫付的金额记入该帐户的贷方;按照事先的商定,商人除对他有必要实行偿付的收款人开给支票以外,不应以其他任何方法提出那笔钱。这些支票很可能也象钞票那样转手;然而,重常见的是,接受支票的人将支票解入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而在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开一张新的支票来支取。因此,反对者也许会提出,由于原支票很快就要求兑付,那时必须付以钞票或铸币,因而必须准备等额的钞票或铸币作为最后结算手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得到支票的人可能与同一银行有往来,因而这张支票可能回到开出支票的那个银行;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如果这样,银行就不必付款,只须在帐簿上转一下帐就可以清算交易。即使支票交给其他银行,也可以不付款,而通过与其他支票抵消来清算;而且,在各种情况有利于银行信用的普遍扩张时,曾经提供较多信用,从而由其承付的支票也较多的银行,将持有较多的应由其他银行兑付的支票,因而它只需准备足以支付尾数的钞票或现金;精明的银行只要有相当于债务三分之一的经常准备金,就足够了。而即使它靠发行自己的钞票来提供更多的信用,也同样要以铸币或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形式保有通常的准备金。因此,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可以通过钞票流通提供的信用的一切便利,银行可以通过不妨称为“支票流通”的方式来提供。
借助干在银行帐簿上记帐进行的这种信用扩张,同前已提及的依靠钞票进行的信用扩张一样,具有影响价格的一切高效力。将一张20镑的钞票付给某人,这是在他自己具有的信用以外,给予他以信用为依据的20镑购买力;付给他一张支票,情况也是如此。因为,虽然他不能用这张支票来购买任何物品,但是他可以将它存入银行,并据此开发支票。由于这种凭一张已经交换并已付讫的支票而可以开支票的行为,能够同以钞票从事购买一样反复进行,因此,它同样可以导致购买力的增加。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初的贷款或信用,在相继得到部分信用的人们手里作为购买手段有可能成倍增加,正象钞票的购买力在钞票回到发行者手中以前,按照它在人们之间转手的次数成倍增加一样。
近来人们很希望用人为的规则来限制钞票的发行,以此缓和商业的变动,但从上述考察看来,这种肤浅的方法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探讨这种限制的一切后果,以及对赞成和反对的理由作出判断,都必须展缓到讨论完外汇和金银块的国际移动以后进行。现在我们只研究价格的一般理论,其主要部分为各种信用对价格的不同影响。
第七节 钞票是货币吗?
上述几种信用形式是不是货币,特别是钞票是否应当视为货币,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已进行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论。但是,这个问题完全是文字上的问题,几乎不值得提出来。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叫人难以理解,除非有一些权威人士依然坚持社会和政治经济学幼年时期的学说,认为决定一般价格的是相对于商品数量的货币数量,认为要维护只有钞票能影响价格、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影响价格这种论断,就要着重证明钞票是货币,而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是货币。然而,很明显,价格不取决于货币,而取决于购买。存在银行里不提取的货币,或不是为了从事购买而提取的货币,都同未曾使用的信用一样,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用以购买商品的信用,则同货币一样影响价格。因此,在对价格的影响上,货币和信用完全一样;从这一点说,无论我们把钞票看作货币还是信用,都无关紧要。
然而,这一专门用语问题既已提起,似乎就应该予以解答。认为钞票是货币的理由是,按照法律和习惯,它同金属货币一样,具有可用以最后结算交易的特性,而把债务转给他人的其他偿债方式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权能。这里,首先使人联想到的一点是,按照这种说法,则至少私人银行的钞票不是货币;因为偿还债务时,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这种钞票。如果债权人予以接受,交易自然可以得到结算;但是,按照同一假设,一捆衣料或一桶葡萄酒也会起这种作用,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被看作货币。货币是法定货币,这似乎是货币概念的本质部分。人们普遍承认,成为法定货币的不兑现纸币是货币;在法语中,“纸币”(papier-monnaie)这一用语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兑现纸币,而可兑现纸币只是“不记名票据”(billets a porteur)。只是就兑换法下的英格兰银行钞票来说,才产生了问题。因为,虽然这种钞票由该行以外的其他一切人支出时是一种法定货币,但由该行自己支出时却不是法定货币。就买主而言,英格兰银行钞票无疑可用以了结交易。一旦他以英格兰银行钞票作了支付,人们就决不能要求他再次支付。但我承认,我不明白,就卖主而言,如果他只是在英格兰银行遵守支付诺言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他的商品的价款,那怎么能够认为交易已经完结了呢?一种票据如果有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丧失一切价值,那它在货币与信用相对立的意义上,就决不是货币。它或者不是货币,或者既是货币,又是信用,将它称为“被创造出来的信用”
(coinedcredit),也许最为适宜。其他的信用形式可称为“铸块形态的信用”(creditin ingots),以与前者区别开来。
第八节 在钞票和其他信用形式之间,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别
一些具有高级权威的人士断言,就对价格的影响来说,钞票与其他信用形式之间的差别要大干我们在前面所承认的差别,而且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他们以如下事实作为这种差别的依据,即:一切票据、支票以及帐面信用都是最初就打算、而且实际上最后也是以铸币或钞票清偿的。因此,按照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流通中的钞票和铸币同为其他一切信用手段的基础;而上层建筑是与基础相适应的;因而钞票的数量决定其他一切信用形式的数量。在他们看来,如果钞票增加,则票据、以支票进行的支付都会增加,而且(我想)帐面信用也会增加。他们还认为,调节和限制钞票的发行,则由于其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其他一切信用形式均将受到类似的限制。虽然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这些权威人土这样明确地说,因而我感到还不能完全肯定理解了他们的意思,但是我相信自己已准确地表述了他们的看法。随着钞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地说(虽然并不总是如此)其他各种信用也增加或减少,这也许是正确的Z因为导致某一形式的信用增加的事态,也会导致其他形式的信用增加、但是,我觉得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固然,如果我们从铸币和钞票决定价格这样的假定(我觉得人们暗中就是这样假定的)出发,他们所坚持的命题就必然会随之产生;因为,随着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同样的购买将引起票据、支票和帐面信用数额的增多或减少。但是,这一推理的前提正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如果撇开这一假定,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怎样才能得到证实。人们向与之交易的某人提供的信用,并非取决于当时在流通的钞票或铸币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他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判断;如果他们在计算中还要考虑某种更具普遍性的问题,那仅仅是在借贷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因为此时他们拿不准自己能否获得惯常依靠的信用Z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时候,他们所注意的也是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而不是钞票的数量(撇开先入之见不谈)。以上讨论的是愿不愿意提供信用的问题。而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即取决于他对商品未来价格的判断;这种判断或者以已在进行的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为依据,或者以他对供给和消费情况的预计为依据。如果商人将他的购买扩大到超过了他现有的支付手段,而与人约定在某一指定的时间付款,那么他所以这样做,或者是由于他预期在那一时间到来以前交易将顺利了结,或者是由于他预计那时自己将从其他交易的收益取得足够的现款。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取决于价格,而非特别取决于钞票的数量。毋庸置疑,这个商人也会自问,倘若这种预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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