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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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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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有的地方是先成立经纪行、经纪公司、经纪人事务所,由这些机构再去招聘经纪人,该机构发给被招聘人员〃经纪人工作证〃或〃中介服务证〃,让他们持此证进行各种经纪活动。

    以上主要针对一般经纪人资格的获取而言。如果是交易所经纪人,则需按各交易所的法规和内部规则获取经纪人资格。

    二、对中盘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中盘商监督管理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中盘商即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其管理内容:

    (1)〃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资格证书〃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一种合法凭证,除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缴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毁坏、收缴和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也不得擅自涂改、复印,不得出租、转让和出卖;丢失时应及时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办理每年一次的验照手续;对持证不开展业务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纪人,工商部门有权收缴其证书。

    (2)登记项目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接受工商部门对其登记项目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

    a对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b对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3)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坚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与第三方爱侵犯委托方的利益,不欺行霸市等。如果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处,应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

    (4)经纪收入的监督管理。

    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收取的佣金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加上一些经纪活动的〃地下〃『性』和隐蔽『性』,使得经纪佣金的收取十分混『乱』,有的与回扣、好处费、信息费、受贿等联在一起。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经纪佣金的监督管理,认定经纪佣金的『性』质,区分并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正当经纪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犯罪『性』质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中盘商监督管理的形式

    (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中盘商开始从事经纪活动之前就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通过登记部门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审查等形式,对不具备中盘商资格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有效地提前排除那些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中盘商,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进丢失。事前监督对市场秩序和中盘商人的作用起着预防『性』职能。

    (2)事中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中盘商开始从事经纪活动之前就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通过登记部门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审查等形式,对不具备中盘商资格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有效地提前排除那些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中盘商,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进行。事前监督对市场秩序和中盘商的作用起着预防『性』职能。

    (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对已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市场中从事经纪活动的中盘商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又称过程监督或行为监督。中盘商必须依法正当经营,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商场交易秩序,也就是说中盘商的经纪活动必须有一定的市场行为规范,如标准化行为规范、计量行为规范、质量行为规范、价格行为规范、商标广告行为规范、专利行为规范等。如果中盘商违反这些规范,便要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制裁。事中监督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纪人作用起着判断『性』和调整『性』职能。

    第二节中盘机构的申办和管理

    一、中盘公司的登记程序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盘机构申请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财产保证。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经营场所。

    5有一定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一定数量。

    6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7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8符合法律的其他条件。

    中盘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公司章程。

    d资信证明。

    e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f住所和经营场所通讯设施使用说明。

    g其他应交的文件和证件。

    工商部门在收到中盘机构的开业登记申请后,检查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申请登记注册书是否齐备,齐备的才予受理。受理后,工商部门要对文件、证件、各种书表等逐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在受理后30天内,工商部门需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通过申请登记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程序

    (一)变更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项目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在批准后的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公司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法人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注册资金时应提交验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注销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注销登记,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盘机构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清算,履行原签订合同规定的义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只有清算完毕,才能予以注销。

    中盘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机构注销登记后,应及时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撤销其注册后,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同时发布公靠,宣告该机构已注销、终止。

    三、对中盘商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监督中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监督中盘机构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规定从事经纪活动。

    3监督中盘机构及法人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4监督中盘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5查处中盘机构的违法活动,保护正当经营。

    (二)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经常向中盘机构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使公司明白登记管理的意义,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怎样不闯禁区,从而增强公司的法制观念。

    2定期全面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盘机构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中盘机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进行自查。

    3建立经常『性』的查证验照制度。

    4建立中盘机构联络员制度。

    5不定期地对中盘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6建立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即对新办中盘机构核准登记后3个月进行回访复查,看该机构是否正常开业,是否抽逃转移资金,是否按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中盘商违法经营的处罚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淳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

    3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不按规定处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纪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所得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6油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油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资产,并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7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缴执照。

    9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对于上述中盘几构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般的工作程序,以完成中盘行为。

    1。接受客户选择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取得资格后,在进行经纪活动之前,首先要接受客户的选择。对客户来说,能否选择到信誉好的中盘机构或中盘人很重要,因为一个出『色』的中盘商对客户能否获利有一定的作用。好的中盘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a。资金雄厚、信誉好。

    b。通讯联络工具先进快捷,服务质量好。

    c。市场信息灵通,主动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交易情况和可能影响市场行情变动的消息。

    d。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

    优秀的中盘商,应具备丰富的业务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及所从事业务的经验,并受过专门的训练,有认真的态度,具有服务精神,忠诚敬业及较强的判断力和决断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经纪活动。

    2。接受客户的指令

    一旦客户选好经纪机构或中盘商后中盘商就接受客户的指令。通过他们拥有的信息中介,指定地点、日期、口岸、城市,运到客户手中,完成交割。

    3。送交财会报表

    中盘商按照客户指令要求和文书合同完成交易后,制作财会报表交有关部门备查,接受市场、物价、工商等部门管理与监督,并依法缴纳有关税项和费用。

    4。要求佣金,结算交易成本费用

    中盘商完成委托任务,使委托人经过中盘商的中间斡旋达成订约的效果,完成委托的中介服务后,就有权要求合理报酬……佣金。它的标准,或按国家标准,或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由委托方单独承担或共同支付。同时对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货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要求委托方支付,或由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把报酬和成本费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规定。

    上述,只是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有许多类型的经纪人的工作程序特别复杂,如期货经纪人的交易流程,中盘商必须为客户开户,签署授权书和告诫书,同时对客户的账户有要求;接着接受客户期货交易指令;而指令因各种不同因素又有不同类型;然后在交易所内交易,其中手续更加复杂。整个交易流程将还涉及保证金、结算所与保证公司等许多方面。

    第四节中盘商与合同

    一、经纪合同

    所谓经纪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经纪方)为促成另一方和第三方订阅交易合同而进行联系和提供信息、介绍商品『性』能等活动所达成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纪合同是中盘业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提出经纪方应完成的任务,由经纪方完成任务后应得到的劳务补偿(即佣金)人微言轻酬劳。经纪方可以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它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经纪方也可以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他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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