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入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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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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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对外分出保险业务,同时也开始承接来自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分保业务。在涉外险种上由简单的20多种发展到80多种,国际上的险种,现在中国基本上都能够提供,并改变了过去涉外保险中水险占绝大部分的业务结构,业务结构日趋合理,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中外合资、对外承保、劳务出口等领域,并已开始逐步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中国保险活动中的经营方式结合了外国的先进机制,例如各家保险公司都普遍实行了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机制,保险经纪人的机制也开始建立。另外,在承保、精算、计算机的运用管理等各方面广泛的领域,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

    (4)保险监管法规的制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为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保证

    《保险法》的出台,代替《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一些相关规定成为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的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初步形成,市场主体也日益增多,中国『政府』对保险业监管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监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监管暂行办法》、1995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以及1998年2月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全面规范了对保险业、保险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表明中国保险法规监管走向了依法治行的轨道。

    中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与保险市场的业已形成,特别是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自律问题逐渐地被保险公司认识。1994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以后相继在广州、深圳、北京等其它省市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为促进当地保险市场有秩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地的保险同业组织开始提出若于关于加强保险业自律的一些规则,例如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4月签订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制约违规行为。在各地保险同业组织及其有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国保险行业的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于1997年9月9日在北京签署,这是加强和完善各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被认为是保险市场迈向规范和有序竞争的一个良好开端。

    (5)保险市场仍有较大的潜力

    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这已得到国内外保险界的广泛认可。虽然中国保险业已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相对不够发达,保险的覆盖面仍较低,在不同领域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保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4%左右,人均保费也一般超过200美元,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为1。57%,保险密度100元人民币,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有较大的差距,也说明了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内在潜力的需求有着较大的距离。

    中国市场的潜力以及保险业与外国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说明,中国仍需要下大力气开拓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任重道远。因此,应当有效地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不会出现因为保险市场饱和而带来的各种恶『性』竞争现象。在这样一个广阔的市场环境,对中国的国内保险业会被外资保险业冲垮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这并不是说,要以牺牲中国的保险市场为代价而吸引外资,事实上,市场本身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无论是否被承认,中国保险市场都不能够独立于国际保险市场而独立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保险市场本身具有国际『性』。所以问题不是开放不开放,而是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扩大开放而进一步开拓发展这个市场。

    三、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开放要这么进行

    1992年,我国保险业开始开放,截至入世前已有四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同时还有7家外国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并巳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根据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中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我国保险公司的限制会越来越少。直至有些限制将完全取消,在开放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相关因素。在三有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开放模式。

    1逐步取消限制,开放保险市场。

    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3年内允许进入一些主要市场。

    范围……中国要在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咨询原则……中国同意本着咨询原则的基础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和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和合资拥有50%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百分之百,没有限制)。

    入世的到来,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姿态。在未来5年里,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的领域将由广州、上海两地,扩大到大连、深圳等沿海城市,乃至取消地域限制。同时,保险资金入市也会史无前例地对境内中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一旦加人wto,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原先对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职务比例限制也将逐步放宽。除了广州和上海两个保险市场开放试点城市外,将有更多的地区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直到最终实现全面开放。〃狼来了〃的喊声终于要成为真的了。

    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否可称得上是中国最常用来显示开放市场诚意的筹码,例如,1998年4月朱总理访美前夕,当局便又政策『性』地批准四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同时,也增加保险开放试点城市,由上海、广州扩大到天津、大连和重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批获得〃人场券〃的外资保险公司,仍不知道可以落脚在哪个城市,也就谈不上具体展开业务,显然中国仍将口头承诺和加入世贸的谈判进程挂钩。

    早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期间,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在我国与美国进行的最新一轮谈判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方谈判代表团的重要一员参加了双边谈判,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与欧共体的谈判也是如此,但中国不能脱离自已的现实情况,应当尊重保险市场开放客观发展的规律,做到适度开放。保险市场开放度过大,让外国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大量拥进中国保险市场,势必冲击较幼稚的中国保险业,挫伤中国保险业的元气。反过来,保险市场开放度太小,对国内保险市场保护的程度过高,保护的政策实行的过久,又可能使受到保护的本国保险业失去在国际竞争中吸取营养、积累经验的机会,并且容易导致因长期缺乏国际竟争压力而形成卖方垄断市场,既然说竞争是技术进步和提高效益的动力,其结果同样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的进步和提高。因此,怎样确定出保险市场开放度,就成了决定怎样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2。保险市场开放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的三方面因素:

    (1)保险经济发展的水平

    按照规律,一个国家的保险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构成正比例关系。究其原因,首先,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从量的保险商品及技术需要以国际保险市场来实现它的价值,于是产生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动力和压力;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缺乏保险商品和输出的欲望,难以产生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其次,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一般积累有雄厚的保险资金和保险技术力量。开放保险市场,一则,可以大量吸收引进国际保险市场那些适用于自身发展的保险技术,二则,依据互惠原则,使他们取回要求相应国家对其开放的权利,他们可以凭借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向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输出相对过剩的保险资本,占领国际保险市场份额。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既没有过剩的资本需要出口,又缺乏消化引进技术的能力,在对外开放保险市场中,引进的是代价昂贵的过剩的外国保险资金和先进的保险技术,输出的则是价格低廉的传统的保险技术和初级的保险产品。相比之下,前者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必然持积极态度,从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开放;后者则对保险市场的开放持相对消极的态度,根据本国保险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选择、有限制地对外开放保险市场。

    (2)国内保险资源及其分布状况

    其他条件相同,试做比较,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度与该国保险资源的贫富呈现反比例关系。国内保险资源丰富并且分布合理的国家,可以依靠本身的保险资源供给,建立比较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相对来说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显得比较低;而那些国内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则必须保持相对高的保险市场开放度,输入国内缺少的国外保险资源,以利于本国的保险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高速增长。从韩国和一些拉美国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本国保险高速增长的实例,我们从中得到佐证。

    (3)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个承受能力的问题,主要是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国内保险市场系统对国际保险经济流量的输入能够吸收利用的程度。其内容包括:本国的保险业基础和国民保险消费水平对来自外资保险商品冲击的承受力;本国的保险技术力量对引进外国先进保险技术的使用、吸收、消化、创新的能力;对利用外资保险的监督管理能力和国内能够提供的物质、资金及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本国国民保险素质的承受能力,即国民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民族传统和消费习惯等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

    3什么是〃三有〃。

    上面说的是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反馈因素,据此我们认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适度,应该建立在〃三有〃的基础上,即采取有限制、有选择、有步骤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

    (1)关于〃有限制〃。

    所谓〃有限制〃的开放,主要体现在对外国保险资本总量和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的限制上,确定和保持外国保险资本量与本国保险资本量、外国保险公司数量与本国保险公司数量的合理比例,这样便保证了本国保险业处在比较优势的发展地位。

    (2)关于〃有选择〃。

    所谓〃有选择〃的开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保险资本的选择,是选择财力雄厚、历史悠久的最大资本,还是优先选择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历史不是那么悠久,但业绩突出的中小保险资本;是优先选择与本国存在天然隔阂的洋人资本,还是优先选择与中国具有传统联系和血缘关系的华人资本;是优先选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还是优先选择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是优先选择经营原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还是优先选择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等。二是外国保险技术的选择,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财产保险经营技术,还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人寿保险经营技术;是优先选择引进国内容易研究开发的传统保险技术,还是优先选择国内难以研究开发的先进保险技术等。所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详尽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慎重抉择的一些重要问题。

    (3)关于〃有步骤〃。

    所谓〃有步骤〃的开放,就是指时间上的分段开放和空间上的分批开放的具体安排问题。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状况及今后的走势,开放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稳妥方式比较适宜。可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以10年到1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到位。第一阶段为开放试点阶段,选择2至3个基础条件比较好、保险市场比较活跃的城市作为对外开放试点,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这些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合资机构,时间不宜过长,可设定为6至8年左右。从1992年开始,在上海、广州两城市所实行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开放,就属于这种『性』质。第二阶段为半开放阶段,其特点在于:一是开放的地域由试点城市扩大至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少数沿江中心城市,比如深圳、厦门、大连、天津、南京、武汉、重庆等;二是开放的对象有所增加,由原来的美国、日本等少数跨国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扩大到大部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成功经验的保险公司,包括港、台地区的华人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内地的外资保险公司除采用设立分公司和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可考虑采用全资附属公司的形式。这段时间约为4年左右。第三阶段为全面开放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基本形成,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监管趋于成熟,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条件或标准日臻完善,透明度增强。只要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稳健发展的需要,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入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公司类别,会有原保险公司,也会有再保险公司,会有保险业务公司,还会有保险咨询服务公司等,时间大约为3年左右。

    需要指出,外资保险公司何时进入,以何种面目、何种方式申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都要经过资格审查,取得认可,方可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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