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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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第1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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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岁为民户,亦有佥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佥定,已入籍册者,令从各万户出征;其漏者及入蒙古、汉人民户内者,悉佥为军。”三年,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经佥把者,宜遵别路之例从军。”凤翔府屯田军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刁国器所管重佥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遣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奥告已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佥防城兵。

四年,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译言质子也)。”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见营军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在;所营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实、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牛、种田人同。凡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行。若贫乏者,于本万户内不应出秃鲁花之人,通行经济。或无亲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岁替换。凡隐匿代替,及妄称贫乏者,罪之。是年,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钽内尽实佥补,自乙卯年定大军籍之数,悉金起之。”是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佥镇守军,命亦里不花佥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佥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陕西四川行省言:“新佥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

四年,佥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诏:“佥平阳、太原民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塔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符,不论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三千人,立之百户、牌头子,赴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安两路佥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二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四百二十人,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议定应金军户,验丁数,佥军二千人。”五年诏益都李璮佥军,仍依旧数充役。是年,中书省臣言:“佥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听之。”

六年,佥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二月,佥民兵二万赴襄阳。三月,诏益都起佥一万人,人给钞二十五贯。其淄莱路各处非李璮旧管者,佥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人户,亦令酌验丁数,佥事起遣。

九年,河南行省请益兵,敕诸路佥军三万。

十年,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虎头山立二戍,请益兵二万。敕拨京兆新佥军五千与之。四川行省言,“宋昝万寿攻成都,拟于京兆等路佥新军六千为援。”从之。五月,罢佥回回军,佥陕西探马赤军。

十一年,诏延安府、沙井、静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佥军出征。敕随路所佥新军,其户丝银均配于民户者,并除之。是年,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佥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佥丁壮七百余人,并保甲丁壮,令珣统领,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佥辽东蒙古及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征。敕再佥登、莱州丁壮八百人,付五州经略司。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乞佥河西等户为军,讨镇巢军及滁州。敕进使与萧州达告花赤,同验各色户计物力宫强者,佥超之。

十四年,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捕猎户,佥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之。敕河南已佥军万人后免为民者,复籍为兵,付行中书省。枢密院言:“两都、平滦猎户新佥军二千,皆贫无力者,宜存恤其家。”从之。

十三年,免沂、莒、胶、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复其租税二年。

十五年,佥军万人征云南。

十六年,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佥军还籍。自是终世祖之世,不复金发云。是年,诏河西未金军及富强有力者,佥六百人为军。二十年,又佥河西秃鲁华年及十五者充军,则补军籍之漏,与佥于民户者不同。

元之军户,定于至元十九年。三月,枢密院取会到诸色军数,呈准尚书省勾集诸路管军民首领官,赴都从新攒籍,分拣军户,呈中书省议准施行,基条件凡十有二事:

一,至元七年终以前历年军籍内。

一,正军并贴户,若本路收差当役者,凭籍依旧当军。

一,军籍攒定以后补替交换并贴户,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止从见役当军。

一,七十二万正军并贴户,历年不曾攒报,亦不曾佥补,见在军前应役,及津贴军钱;若各处收差科役者,除差当军。

一,正军放罢为民或为人匠,其元拔贴户在各处收差科役者,改正除差,从枢密定夺。

一,各处攒报军籍,有作无籍户收差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经官改断者,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依旧津贴当军。

一,军驱就招为婿,无论出舍不出舍,与妇家同户当军。

一,历年佥军之后,为有事故令别户补替者。拟两户内留一户,丁力多者充军,丁力少者当差。

一,军内雇觅良民,照依原约,限满日出南,无原约者买使。

一,私走小路军户,谓进军。凭准至元四年军官报院家口花名册,省部断为民者。依已断为定。

一,益都等路元佥旧军内同贴户,计二百余户,依例壬子年同户者,分付军户一同当军;不同户者,除籍为民。

一,河南保甲丁壮军户,合凭至元七年河商行省军民官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册。

一,诸军奥告,仰军民官司常加优恤,军前合用军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发,依例应付,勿得横泛科差。

四月,枢密院奏,与中书省尚书商定分拣军户法,请降旨依例定李。其条面凡五事:

一,军籍内壬子年同籍亲属,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巳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七年以后收当差役者,除差同户当军。

一,至元七年以前军籍内里攒合并户计,依旧当军;今次手状内不在合并户计,除为民。

一,正军有雇觅惯熟人出军者听,军官不得代替本役军人。

一,女婿出舍者,如至元七年以前军籍有名,同里攒户例,当军。如定籍以后出舍,有同户主昏者归本户,无者,止津姑军户,从枢密院定夺。

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户下漏籍驱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主于军籍内攒报者,为良作贴户;若附籍驱口军籍内滑报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书,依已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六年以后收差者,为良作贴户。

九月,诏诸军贴户及同籍亲戚驱奴投诸王贯官以避役者,悉还之本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自是,天下之兵,户籍伍符,永为定制,不能更易焉。

若各路炮手军,则分拣于至元七年。初,太祖、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炮手。壬子年,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外,余同民户当差。至元四年,以正军田难,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以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故命各路分拣之。

十年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立牌甲,隶于万户、千户。八月,禁军官举债,不得重息,违者罪之。襄阳生券军至都,释其械系,听自立部伍,俾征曰本。

十一年,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乞进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及无丁者。“从之。

十二年,莱州酒税官王贞等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有图利之心。彼无籍小人,假乾讨虏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辱国实甚。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军人。可悉罢之,第其商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长清县尹赵文昌言:“切见军人昌矢石、犯霜露,倾家以给军需。捐躯以卫社稷,观其劳苦,实可哀悯。乃管军人等,不知存恤,纵令父兄子弟将军人家属非理占使。又以放债为名,勒军人使用,不及数月,本利相停,设有衍迟,辄加罪责。军人含冤抱屈,不敢诣官陈诉,致使久而靠损,深未为便。”枢密院韪其议,命诸路禁治施行。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军附官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逃亡者众,乞招诱之。”于是进行省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其生券军,官给牛种屯田。

十五年,枢密院臣言:“至元八年,于军籍中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名,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各总管府言:往往人亡产乏,不能兼充,乞免其余丁。”从之。十二月,定诸军官在籍者,除百户、总把外,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府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五月,淮西追宣慰司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初,宋之边将招纳北人及蒙古人为通事,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顾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廷议欲绵之军籍,未暇也。至是昂吉儿请抚而用之,以备异日征戍。从之。

十七年,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用兵江南,募死士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奴部下。及朱平,其人皆无所归,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之,仍使万奴部领,听范文虎、李庭节度。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户,取贴户淖贴正军充役。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贴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括宋手号军人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万户、千户统之。

二十一年,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诏问:乾讨虏人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抑欲散放还家耶?回奏:众言,自围襄樊渡江以后,与国家效力,愿还家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之兵制,手记军死,以兄弟若子承代。诏依汉军例籍之,毋涅手。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台言:“宋之盐军内附,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定军籍条例。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久,而强者弱,弱者强,与旧籍不符。其同户异籍者,又私订年月以相更代。至是革之。

二十四年,枢密院臣言:“居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其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从之。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为募军数少,于民间选择壮丁、义士等名目。归附后,依旧为民。岂期军民长官不肯奉公,递互计较,展转刁登贩卖,至于贫点不能申诉,终身充役者有之。在后因攒册已定,官府无由改正。既定之后,管军官教使军人妄指百姓,或以为军人户下人口,或称与军官亲戚,或称归附时随某官扞御某处,掸行越躐管民官司,称直勾追监收扰吉,勒使承当军役。自军民各另之后,其弊愈甚。本省虽严行禁约,缘为军民不相统摄,事有未孚。参详各翼新附军人,俱有定籍,民户已有抄数。户册宜各依原籍,不许军官径直差人勾扰百姓充军,似为便当。”中书省韪其议,从之。大抵分拣军户之后,以用兵江南,或籍军官子弟,或籍余丁,又或籍未成了者为渐丁。洎朱平,则籍新附军,又从丞相伯颜请,括宋手号军而籍之。凡至元九年所拣定者,为七十二万正军。其余皆无可考。以元之兵籍,汉人不闻其数,惟枢密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得而详焉。

三十三年,枢密院议:“本路官史不肯用心体覆,将贫难无力军人不行申报,却将有力军人徇情捏合虚报贫难者,依刷军例断没罢职施行。”

大德三年,枢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后,军马别无调度,所司不知抚养,以致军前歇役者日多,起补之间。官吏又夤缘作弊。乞戒中外军官奥鲁官,各倏乃职,严行禁治,违者轻罪从枢密院点降,重者闻奏。”其颁降之条画:

一,贫难逃户,限一百日出首,复业者免本罪,绐付旧产,并免役三年。复业后再逃者,杖六十七,邻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并减二等科断。

一,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出征边远者全行蠲免,其余有物之家,奥鲁官凭给有司印文,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

一,军户限地四顷之外,其余地亩税银依前体例送纳。

一,奥鲁官不得骚扰军户,擅科军差。

一,一切军需,管军官常切用心提调,无致损失。

一,诸翼军人,并须选枫习壮丁常加教练,管军官不得徇私受贿,令亲丁、驱口买名代替。

一,军前私放钱债,虚钱实契,至归还时多余取利者,追征没官,酌量治罪。

一,军官不得多余占使私役军人,尤不得擅科钱物。

一,衣装粮料,并仰本翼正官公同给散,不得中间克扣,违者罪之。

一,奥鲁官不得重役贫难军户,有徇私隆蔽者罪之。

一,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如理断不公者。许诉于肃政廉访司。若有凶徒恶党,闪避军役,风闻公事,恐吓官吏钱物者,严行治罪。

大德元年,御史台议:“军官万户、千户、百户,各有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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