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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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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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行于内地者曰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诸色人等,凡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汉人以户计出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每户科粟二石,复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会计之法始备焉。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人并人匠及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征纳地税外,蒙古、汉人军站户减半输纳。其后汉军又额定赡军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科之。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科之,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之处,地税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诸路差税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匿者罪之,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

协济户:丁税每丁粟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之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者罪之。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量诸法。若近下户计去仓远,愿出脚钱,就令附近民户带纳者听。凡纳粮,用官降斛斗收受,一色乾圆洁净之新米,但有糠秕,责仓官人等赔赏。

批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违限者,初艰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税石不足,各处之达鲁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科罪。其任满官,有拖欠税石。勿给由。

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洒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未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台言:“法有万世不改者,亦有随应改者,不可一概论也。切谓汉军旧例每户额定赡军地四顷,其余亩数皆令纳粮,虽曾累行文字,然实难能行。今军户口累渐多,所当军役屯守去处,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别有征行,则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动又至于数千里外,去家万里,家中又与民户同当一切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为浩大。其余科差且置勿论,只计其起发所需,每户该钞至有八十定者。农家别无生计,若不典卖田土,何处出办。往日军户,地有至三二十顷,今皆消乏破坏,不可胜计,中等人家庄田尽废。现今乞匈为生者处处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现勘当役军户地亩存四顷之外者,必要尽数纳粮,此事果行,不过数年,军户必尽破散,人无雇籍,不可复用。近日民间多有告讦有隐藏地亩者,地主惟随其所欲承奉买主。

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言要打最军户地亩,以此为名协敛钱物肢足,方能释免。但凡地过四顷之家,长杯扰俱。今于紧急用兵之时,有此事端,深为可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协军户与旧无异。若令每衬置一粉壁,其上但写不得讦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军户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四顷纳税一节,待边境事宁,用兵稍缓,然后别议似为长便。”从之。

至秋税、正税之法,但徵田税,无丁税,行于江南。本沿宋之旧制。世祖平江南,除江东、浙东二路,其余便徵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总管姚文龙言,命江南税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用中书右丞耿仁言,令输米本分之一,余并人钞,以七万定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定。其输米者,止用实斗斛。

元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令输租,夏税则输木棉、布绢、丝棉等物。其所输之物,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也。输一贯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输一贯五百文者,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处也。江西各路秋税纳粮,有用现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税。两广以盗试多、民失业,亦免之。独湖广省以阿里海涯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为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增课钱至五万定,至是宣慰使张国纪复科夏税,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书省趣罢之。三年,又改门推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以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言:“腹里百姓当一切杂泛差役,更纳包银、丝绵、税粮,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余年,百姓纳田税外,别无差发,请除两广、福建,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验纳粮民户见科粮数,一斗添荅二升。”从之。

泰定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每顷量出助役田,具书于册甲乙以次汇之,岁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外,其余亦验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贯。

卷六十九·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九·志第三十六

○食货二

△田制 农政

元之田制:曰官田,曰民田,曰兵民屯田。

官田皆仍南宋之旧,第核其影射而已。至元二十三年,以江南隶官之田多为豪强所据,立营田总管府履亩计之。至元二十六年,诏:“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有额定田租,折收物色,归附以后,多为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佃种,或卖于他人。立限一百日,若限内自赴行大司农并劝农营田司出首,与免末罪,其地还官,仍令出首人佃种,依例纳租。若限内不首,有人告发到官,自影占年分至今,应纳之租尽数追征,职官解现任,军民人等验影占地商多寡,酌量断罪。仍以田租一半付告人充赏。”大德五年,中书省议准:“江南现任官吏于任所佃种官田,不纳官租及占夺百姓佃种田土,许诸人赴本管官陈告,验实追断降黜,其田付告人及原佃人佃种。”

至江南各路赡学田,亦官田之属也。初,南人石国秀、尹应元陈献江南学田,认办课程三千锭,官为收系。至元二十年,御史中丞崔彧极论之,始命籍于学官,官司不为理问。二十四年,立尚书省,遣詹玉、杨最等十一人分往江淮、荆湘、闽广、两浙等处理算各路赡学田租,专以刻核聚敛迎合桑哥之意,逼吉州路学教授刘梦荐自剔,淮海书院郑山长、杭州路王学录自缢。至二十九年,桑可伏诛。御史台臣言其扰害,请学校官管理赡学田租如故事。从之。惟各路之贡士庄田,命官司取勘焉。

民田,则经理之法最为元之稗政,所谓自实田也。延佑元年,平章政事张驴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因科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田而仍以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使有田之家及各投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摇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张驴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官过台镇遏,枢密院以兵防护焉。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分官田为民田,指民旧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田主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杖一百七,流北边,所隐田没官。州县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轻重论罚。然钥限迫猝,贪酷用事,黠吏豪民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登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窃发。二年,御史台臣言:“蔡九五之变,皆由你咱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新丰一县,撤民庐一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增顷亩,流毒居民。乞罢经理及自实田租。”仁宗乃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是年,又命河南自实田,自延佑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半租。至泰定、天历间,始尽革虚增之数云。

屯田有兵屯,有民屯。诸卫之屯田,兵屯也。永平屯田总管府、淮东淮西屯田总管府,民屯也。诸行省之屯田,兼有兵屯、民屯者也。大抵皆世祖所立。自成宗以后,间有损益改并焉。武宗至大元年,中书省臣言:“天下屯田一百二十余所,由所用者多非其人,以致废弛。除四川、甘州、应昌、云南为地绝远,余当选通晓农事者,与行省宣慰司亲历其地。可兴音兴,可废者废,各具籍以闻。”从之。秦定三年,命整理屯田,河南行省左丞姚炜请禁屯田吏蚕食屯户,及勿取羡增。不报。屯田之法。储军实、兴农业,可谓良法矣。然其后弊坏如此,故利为弊之薮也。今考其建置之地,着于篇。

凡枢密院所辖者:曰左卫屯田,在东安州南、永清县东;曰右卫屯田,在永清、益津等处;曰中卫屯田,在武清、香河等处,后迁于河西务、杨家口、青台等处;曰前卫屯田,在霸、涿、保定等处;曰后卫屯田,在永清县,后迁于昌平县太平庄,泰定三年,以太平庄乃世祖经行之地,不宜立屯,罢之,仍于永清旧屯耕种;曰武卫屯田,在涿州、霸州、保定、定兴等处,至治元年与左卫率府忙古歹屯田千户所互易;曰左翼屯田万户府,在霸州及河间等处;曰右翼屯田万户府。在武清县崔家口;曰中翊侍卫屯田,在燕只哥赤斤地及红城,延佑二年迁于昌平县太平庄,七年罢太平庄屯田,复立红城;延佑五年给中翊府阎台顺德屯田钞末详其地。曰左右钦察卫屯田,在清州等处;曰左右卫率府屯田,在漷州武清县及新城县,至治元年与武卫屯田互易;曰宗仁卫屯田,在大宁等处;曰宣忠扈卫亲军屯田,在大都北,至顺元年诏,宣忠扈卫亲军都万户府,凡境内所有山林川泽,其鱼鳖鸟兽等供内膳,私行猎捕者罪之。

大司农所辖:曰永平屯田总管府,在滦州;曰营田提举司,在武清县;曰广济屯田,在清、沧等州,至元二十二年,自崔黄口空城迁立。

宣徽院所辖:曰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在涟海州,至元十九年游显乞罢涟海州屯田,以其事隶管民官,从之;其何时复立,不可考。曰丰润署屯田。在丰润县;曰宝坻屯田,在宝坻县;曰尚珍署屯田,在兖州。

至腹里所辖军民屯田:曰大同等处屯储总管府。在西京黄华岭。泰定元年,罢黄花岭屯田。曰虎贲亲军都指挥司屯田,在灭捏怯土、赤纳赤、高州、忽兰若班等处。延佑二年,敕阿速卫贫乏者屯田于灭捏怯地。曰岭北行省屯田,自和林移屯五条河。至元二十三年,移五条河屯军五百人于兀失蛮,复以五条河并称海,又罢称海立五条河。延佑七年,称海、五条河俱设屯田。

辽阳行省所辖屯田:曰大宁路海阳等处打捕屯田所,在瑞州。曰浦峪路屯田万户府,在咸平府。又于答刺罕刺怜等处立屯田。肇州蒙古万户府,在肇州附近地。曰金史州万户府,在忻都察儿哈思罕。

河南行省所辖军民屯田:曰南阳府民屯。至元二年,诏:孟州之东,黄河之北,南至八柳树、枯河、徐州等处,令军人立屯耕种。中统三年,诏:河南屯田户一百四十,赋税输之州县。是至元以前,河南已有屯田。其文屯之地不可考矣。复又于唐、邓、申、裕等州立屯。至元八年,中书省臣言:“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商阳等处屯田,臣等以为,凡屯田人户皆内地中产之户,远徒失业,宜还之本籍。其南京、南阳、归德等民赋,自今悉折输米粮贮于近便地,以给襄阳军食。前所屯,阿里伯自以无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佃。”从之。曰洪泽屯田万户府,在淮安路黄家疃等处。曰芍陂屯田万户府,在安丰县芍陂。至元二十二年,阔阔你敦言:“先有旨。遣军二千屯田芍破,试土之肥硗。去秋已收米二万余石,请增屯丁二千人。“从之。曰德安等处军民屯田总管府,在德安路,分置十屯。

陕西行省所辖军民屯田:曰陕西屯田总管府。在栎阳、泾阳、平凉、终南、渭南及凤翔、镇原、彭原等处。曰陕西等处万户府屯田,在悛屋县之孝子村、张有村、杏园庄,宁州之大昌原,文州之亚柏镇,德顺州之威戎。曰贵赤延安总管府屯田,在延安路探马赤草地。

甘肃行省所辖军民屯田:曰宁夏等处新附军万户府,在宁夏等处。曰管军万户府屯田。在甘州黑山于、满峪、泉水渠、鸭子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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