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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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第10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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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

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

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

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泞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甫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清,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役离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吏员人等出身,世祖皇帝定制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近年省部不能恪谨奉行,诸衙门通、译史、令史、宣使、奏差人等,中间因值例革者,不及考满,辄令实历月日除授,紊乱旧规,有碍选法。今后应依旧例,吏员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违者监察廉访司追改。”部议:“如有例革,或因事离职者,并令贴补考满,依例迁叙。果有才干出众,事迹可考者,临时定夺。”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史员,旧以九十月为清,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授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末除俱以四十月为一体,通理一百二十月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巳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院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札鲁大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都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胡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

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佑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都令史人等,考满同内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着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进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大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援,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都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宜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己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进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都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本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问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史内进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史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选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椽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迁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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