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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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 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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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改变基本观念的理论性质,并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观念为核心理念的理论体系之特性的转换。一个必然的问题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有何不同?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必须以“正义”作为其基本观念或问题呢?这是罗尔斯不得不首先解释和论证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之所以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或基本问题,是有其历史预制的。历史地看,西方政治自由主义(乃至更一般意义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最初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这场宗教改革不仅通过化解世俗与宗教神学的紧张产生了西方世俗社会的现代变革,而且重要的是,通过努力争求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进而使多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和文化价值观念成为可能,这即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滥觞。然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迫使现代西方社会面临并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寻求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统一和稳定?或曰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现代多元化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性秩序?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它分解为两个方面或两个基本问题:如何建立最适当的社会正义基础,而同时又确保宽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具体地说:“第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具体指明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来讲,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以一种普遍方式来理解的宽容之根基是什么——若假定理性多元论是在自由制度内部持久发挥作用的人类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可得:永久保存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仍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
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自由理念的确立带来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别是社会文化、价值、信仰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不单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非某种偶然的历史性状态。这就给现代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和理由选择和信奉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学说或观念(宗教的、哲学的、道德价值的),并以此制定自己的生活谋划。但是首先,个人间对不同学说或观念的承诺必定会使他们的合理性观念产生分歧和冲突;其次,这种个人性的分歧与冲突必定会带来整个社会理性观念的内在分裂;最后,为了使民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必须寻求解决分歧和分裂的方式。这是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所必然产生的对公正秩序与和谐统一的公共理性要求。所以,建立最合适的基本正义观念以便在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多元宽容,就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需要。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充分正当的理性证明,尤其需要在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之间,找到一种可以为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观点”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用任何一种哪怕是完备的理性学说来统合社会的其他不同见解。换言之,“公共理性”在罗尔斯这里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或道德概念,更不是一个宗教学说的概念,而是且只能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因为,“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最高善的问题。”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寻求的“公共理性”,也就是罗尔斯认定的“最合适之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没有对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甚至没有建构一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如此,盖因西方近两个多世纪的民主思想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建立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度的理念基础和实践安排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颉颃的观念,即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之双重要求的不同偏重。在罗尔斯看来,这当然只是民主思想内部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显示出西方民主思想或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这就是本杰明·贡斯当所谓的“与洛克相联系的‘现代自由’”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古代自由’”传统。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个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法则;而后者则更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作为一种基于“独立观点”上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决不偏向这两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在它们之间进行两者择一式的抉择,而是首先通过提出并论证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差异)原则——“以作为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价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过阐明一种“公共观点”,使人们理解这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比已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于表达现代民主社会自由而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适的正义观念”。因为这样重新界说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较充分地表达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对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的保障”,(2)机会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异原则来调节社会不公,以实现社会普遍公平——罗尔斯把这概括为“平均主义形式的自由主义”。
罗尔斯进而指出,这种“最合适的政治正义观念”具有三个根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有关正义观念的主题,这就是“作为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罗尔斯指出,所谓基本结构,“意指一社会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之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适合于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统一的社会合作系统。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这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格准,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实现社会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值得提及的是,罗尔斯把这种基本结构及其所支撑的社会看成是一种“封闭性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自我包容”式的社会。但必须注意,罗尔斯在这里所使用的“封闭性”一词不是一个价值词,易言之,他不是在评价性意义上而是在描述性意义上来使用“封闭性”一词的。在此意义上,所谓“封闭性社会”是指社会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组织,不与其他社会系统发生关系,而处于该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被看作是生于斯、死于斯的一员,用罗尔斯的话说,其成员“只有通过生才入其中,通过死才出其外。”第二个特征有关政治正义观念的表现样式,即该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或是一立宪社会的基本单位或根本构成部分。它既不依据于任何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保持中立),又容忍并适合于各种各样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获得它们的共同认可和支持(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换句话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之共同理性的基本表达。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内容是通过某些基本的理念而表达出来的,这些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罗尔斯把一切合理完备性学说都看作现代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或“日常生活文化”,而非“政治文化”。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背景文化”不可忽视或偏视,这是现代文化多元化对社会宽容的基本要求。但在这里,“政治文化”(政体、制度、结构和组织、等等)更为根本,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在“政治文化”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它“被视为是一种隐含地为人们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的根基(fund)。”民主思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世代永久相传的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他们介入合作);另一个理念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
“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与“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是罗尔斯“最合适之政治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为了论证这两个观念,他一方面重新阐释了《正义论》曾经设置的“原初状态”理论;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对这两个观念(“公民观念”与“社会观念”)做了更具体的界说。对前者,罗尔斯为他遭受的各种指责和批评提出了辩护。“原初状态”及由此衍生的“无知之幕”等观念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其正义之社会结构论题及两个正义原则所设定的前提性预制理论,它的基本理论原型是西方近代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尽管罗尔斯反复申明“原初状态”学说不再依赖于近人所热衷的纯粹人性论假设,但他的这种所谓“新社会契约论”仍然被指责为一种缺乏充足理由和实践基础的“形上假设”,与卢梭、康德等人的道德形上学并无不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再次强调指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没有任何关于自我本性的形上学含义”,而不过足一种必要的理论前提预制,即作为一种“代表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向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起着一种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之作用。”要消除对这一理论设置的误解,关键是区别三个不同的观点:“原初状态中各派的观点;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公民的观点;最后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即把现在详细阐述着公平正义和把它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考察的你和我的观点。”在此,“原初状态”的设置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各派在缔结一公正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原则之初有一种公平的起点,它所意味的不过是一种无任何个人偏私性的观点。如果人们在寻求社会公平的原则之初要达到最初的一致,它就是一种必要的“中介化理念”(mediating
idea)预设。而它所赋予的基本意义只是一种“代表设置”,决无更高的本体论优先意味,甚至也不同于建立公平之正义社会以后某个公民的观点,或人们论证公平之正义观念的正当合理性时所采取的观点。
对于后一方面,罗尔斯分别具体界说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和自由平等之公民理念。他指出,“公平合作系统”(社会)理念包括三个具体因素:第一,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引导的合作;这种合作不同于由某种“中心权威制定的秩序”所指导的那种社会协调活动,其基础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公共的规则和程序。第二,在“相互性”(reciprocity)基础上设定的为每一个所接受的公平合作项目或条件;这一要素的主要内涵是具体指定各参与合作的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并让每一参与者都能得利。第三,每一参与者须持合理的善观念,即他们都要对自己想从合作中获得的利益持有合理的价值期待。在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既无须持某种利他主义的普遍善观念,也不能持某种利己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是寻求公平互惠、正当合理。依公平合作系统之观念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才可能成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所以,与之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也包含三个要素:一、它必定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公共的政治正义理念”(的有效调节)相关联;二、它具体包括(甲)大家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乙)社会基本结构能够满足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丙)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三、这种社会既不是什么共同体,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联合体,而只是一种合理的民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与所谓共同体或联合体的基本区别就在于,首先,前者是一自足的封闭性的社会合作系统,因而有着确定的社会认同界限;而后者却是漫无边际的。无法确定其认同界限的共同体。其次,前者没有也无必要假定某种终极的社会目的,它所需要的只是一种正当合理性的证明;而后者恰恰是以某种形式的社会终极目的为假设前提的,因之难以获得公共理性的证明。最后,前者建立的理念基础是公共理性和基本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任何一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后者却依据于(且由于它对终极目的的期待而不得不依据于)某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反过来,人类固有的对完美理想和绝对真理的渴望往往诱使他们产生对某种更大更深的社会联合的理想。可惜的是,这种社会理想无法得到理性的证明。罗尔斯说:“一种对完整真理的热望诱使我们趋向一种更广阔更深刻的联合,而这种联合是无法得到公共理性证明的。”
有效的社会合作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还必须以理性的社会公民为前提条件。因此,与政治正义观念相应的公民观念或个人观念也有着具体的规定: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两种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便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有效地调节自己的合作行为;必须具有“理性的力量”,即“判断、思想的力量、以及与这些力量相联系的推理的力量”;必须具有道德认同和公共认同的能力,在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其合理要求之权利的同时,也能承诺对社会公正的义务;此外,他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美德,即公民进入社会合作所必需的自我美德条件。作为对麦金太尔批评的回应,罗尔斯明确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排除美德的观念,它需要美德观念的补充。所有这些要求的组合,便是罗尔斯的所谓“公民理想”(the
ideal of citizenship)。

理念扩展: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
1.“重叠共识”的理念
如果说,政治的正义理念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基始,那么,在罗尔斯看来,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体系,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成还需要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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