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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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 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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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我们是从基本结构着手,并力图弄清楚这种结构本身应该如何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保持背景正义。事实上,我们所寻求的是在基本结构与那些直接应用于个体和联合体并为他们在特殊交易中所遵循的规则之间作出一种制度化的劳动分工。倘若能够确立这种劳动分工,那么,个体和联合体就可以在基本结构的框架内更有效而自由地推进他们的目的,并确保他们能认识到,在社会制度的其他方面要保持背景正义,就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正。
第五节
基本结构如何影响个体
更深层的反思也触及基本结构的特殊作用。迄今为止,我们业已表明,若想使个体间的交易达于公平,必须有某些背景条件,这些条件描绘出个体相互间客观环境的特征。但是,个体本身的品格和利益又怎样呢?这种东西并非被固定的或给定的。正义论必须考虑人们的目的和志向是如何形成的,而这种考虑却属于更为广泛的思想框架,正义观念正是按照这一思想框架来解释的。
现在,大家都承认,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社会结构还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在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会。所以,一种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更一般地说,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善观念共享各种文化的方式。
再者,我们也不能把个体的才能和能力看作是固定不变的自然天赋。诚然,即便作为已经现实化的才能和能力,在假设的意义上,也还存在一种有意义的发生因素。然而,离开社会条件,这些才能和能力也无法实现。当它们得到实现时,它们总是采取许多可能形式中的某一种。获得发展的天赋能力永远是一种选择,一种对许多有可能实现的可能性的具体选择。此外,一种能力并不是——比如说——一种带有不受社会环境影响的明确可以衡量的电脑式能力。影响人们实现其天赋才能的各种因素,包括鼓励和支持的社会态度、以及有关训练和使用这些才能的各种制度。因此,即使是一种潜在才能,在任何既定的时候也不是某种不受现存社会形式和迄今为止的生活过程中各种特殊偶然性因素影响的东西。所以,不单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和对我们自己的希望,而且还有我们业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和才能,在很大程度上都反映着我们的人格史、机会和社会地位。我们绝对无法知道,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化,我们会变成怎样的人。
最后,我们必须把前面所述的各种考虑与下述事实联系起来:这事实是,基本结构为公民的生活前景所能开辟的最大可能性,有赖于他们的社会起源、他们已经实现的自然天赋、以及各种偶然的机会和因素,这些都塑造着他们的人格史。我们可以假定,这些不平等性无法避免,或者说,它们是维护有效社会合作所必需的、或对于有效社会合作非常有利。在假设的意义上,我们有各种理由解释这种情况,但在这些理由中,对刺激的需要是惟一的。
生活前景的不平等本身可以通过将之与其他不平等性进行比照而得到澄清。因此,我们可以想像这样一所大学,在其中存在三种教师级别,且每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均处在各自的级别上,都得到相同的工资。这样,如果说在任何既定时间内存在着级别和工资的不平等,那么,在具有各种能力的成员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当某一联合体的成员采取一种轮流占有较高特权或具有较高报酬的职位图式时,也可能同样不存在任何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这也许是因为他们都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倘若我们设计了这样一种图式,排除各种偶然、死亡和类似的因素,以使所有的人在相同时间内都担当这些职责,那也不存在任何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
正义论所必须调节的,是各公民之间在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产生于社会开始时的状态,产生于天赋优势和历史偶然性。即使这些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很大,其影响也可能极为严重,足以使这些不平等形成长期的积累性后果。康德式的契约学说集中关注于这些基本结构上的不平等,它坚信,这些不平等是最根本的。一旦我们建立了控制这些不平等的恰当原则和必要制度,如何调节其他不平等的难题便能较容易解决。
第六节
作为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原初契约
在公平正义中,基本结构的制度,是公正的,如果这些制度可以满足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在一种人际公平的境况下用来调节该结构的那些原则。其主要的原则有二:(1)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获得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而此一平等的基本自由图式,与所有人之类似的自由图式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下列条件下是可以允许的:即如果(甲)这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可望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者;(乙)各种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让我们考虑一下,基本结构的特殊作用是如何影响原初契约的各种条件、并使我们必定将这种契约理解为假设的和非历史的。现在,且让我们假定基本结构是无所不包的社会制度,它决定着背景正义。(请注意:在此,我将国家间的正义问题搁置不谈。)因此,首先,任何被设想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之间的公平境况,都必须是一种该制度内部恰当均衡各种偶然性的境况。当人们知道他们现在在一持续发展的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时,他们所达成的实际契约就会受到不同的社会偶然性和自然偶然性的影响。人们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依赖于其制度结构内部所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实际过程。我们无法通过实际契约超越于偶然事件之外,或是具体规定一种适当而独立的标准。
在我们解释清楚作为自由而平等之道德个人的各派时,我们也就清楚了为什么他们要进行理性的推理,仿佛他们对他们自己知之甚少(在这里,我们又涉及到了无知之幕的限制)。因为,若不这样开始,也就是继续容忍多样而深刻的偶然性结果影响那些调节人际社会关系的原则。因此,我们设定,各派并不知道他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知道他们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以及他们在天赋才能和能力分配上的运气好坏,一切都未超出正常范围。各派也不知道他们的终极目的和利益、或他们的特殊心理构成。
最后,为了建立代际公平(比如说,在一种正义储存原则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各方(我们假定他们都是同时代人)都不知道社会的现状。他们没有任何有关自然资源或生产资产的信息,或者说,他们没有任何有关超出可以从正义环境中获得的假设中推导出来的技术层次的信息。他们这一代人的相对善恶特征是他们所不了解的。因为当同代人受到一种有关社会现状的一般描述的影响、并一致同意如何相互对待时,对于他们之后的各代人而言,他们尚未考虑到基本结构内部所发现的各种历史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性的结果。故此,我们便遇到了一种较薄弱的无知之幕更为厚重的铁幕:我们尽可能将各方仅仅理解为道德的个人,且他们不受各种偶然性的影响。为了公平起见,原初状况对各方都一视同仁,因为作为道德个人的他们是平等的:同样相关的属性限制着每一个人。从一种无信息状态开始,我们在足够公正的信息中允许人们达成合理的契约,尽管这还是适当摆脱了历史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影响。相当丰富的信息将与公平性相适应,但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所追求的东西却不止于此。
因此,为什么我们必须把社会契约视为假设的和非历史的?个中原因已经一目了然了。我们的解释是,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代表着在表达某些理性限制的理想的和非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合理慎思过程的结果。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执行这种慎思过程、并确保该过程符合各种强加条件的实用方式。因此,该结果不能通过某种实际情况下各方慎思所承认的纯程序正义来确定。相反,这种结果必定是通过分析性的理性推理来决定的。这就是说,原初状态将具有足够精确的特征,以便人们有可能依据各派的本性和他们相互遭际的境况,来制定出那种可以得到理性平衡支持的正义观念。该正义的内容必定是人们通过理性才寻找到的。即是说,是他们通过解决原初状态所设置的契约问题发现的。
为了保持契约条款解释的现时性,所有的正义问题都是通过适用于同时代人的那些限制来加以处理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正义储存的情形:由于社会是代际间长期合作的系统,因而就需要有一种储存原则。我们不去想像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各代之间的直接性契约,相反,我们却可以要求各方一致达成一种储存原则,该储存原则须服从于他们必定要求其前辈各代所遵循的进一步的条件要求。因此,正确的原则便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追溯多远。
一旦人们了解到,把原初状态说成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并未造成任何困难,那么,也就能够正确理解其理论目的了。根据契约条款解释的现时性,我们似乎可以只须通过按照已规定好的程序约束来实施我们第一原则的道德推理,就可以在任何时刻进入这种境况。我们已经考虑过许多普遍层次上的判断,从较为特殊的到最为抽象的。所以,如果我们认肯这些约束所表达的各种判断,并因之认肯具体体现在平等的道德个人——当他们采用基本结构的第一原则时——之间公平理念中的那些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接受作为其结果的正义观念的限制。原初状态「的设置]是一种代表并统一我们道德思想的形式因素和普遍因素的努力,是为了利用这些因素来决定哪些正义的第一原则最合乎理性,是人们所采用的一种可操作的和生动的建构。
我把本节的内容总结一下:一旦我们注意到基本结构的独特作用,以及其中之各种偶然性的抽象物,以便去发现一种适当的调节该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类似于原初状态一类的观念似乎就不可避免。而当我们把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首要主题时,该观念就是社会契约理念的一种自然延伸。
第七节
原初契约的独特特征
对此,我要考虑为什么原初契约具有使其区别于其他所有契约的特征。我们的解释又一次触及基本结构的独特作用:我们必须在此一结构内达成的特殊契约与最初契约之间、在此一结构内所形成的联合体与作为社会公民成员身份之间作出区分。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下特殊契约。在典型意义上说,这些特殊契约均建立在各派已知的(或可能的)资产、能力、机会和利益的基础上,如同它们也是在背景制度内得到实现一样。我们可以假定,每一方——无论是个体,还是联合体——都有自己各种可能的选择,他们也能比较这些选择可能的利弊,并因之付诸行动。在某些确定的条件下,某个人对一项合伙投资事业的贡献,或对一持续发展的联合体的贡献,是可以作出估价的:人们只注意到,倘若没有个人的参与,这种投资或联合将会如何进行,而这种差异正衡量出其投资或联合的价值。联合对个体的吸引力是通过比较他们的机会而得以确定的。因此,特殊的契约是在基本结构内现存的和可预见的各种关系的外形情景中达成的。也正是这些外形给契约的算计提供了一个基础。
而一种社会契约的情景却殊为不同,在各种事实中,它必须允许三个事实:即在我们的社会中所给定的成员身份;假如我们不属于该社会的话,我们便无法知道我们能够怎样存在(或许,这种想法本身没有意义);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社会没有任何目的或目的安排,而在这一方面,联合体和个体则不然。一旦我们试图把社会契约视为一种普通的契约,并追问导向该契约的思考是如何开始的,这些事实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由于人们在其社会中的成员身份是给定的,所以就不存在任何让各派比较其他社会之吸引力的问题。而且,人们也无法去确认某个人对他尚不属于其成员的社会所具有的潜在贡献。因为这种潜在性是人们所无法知道的,而且在任何既定情况下,它都与他们的现存境况毫不相干。不独如此,从作为一个从整体上面对着任一个成员的社会立场来看,也不存在任何达成契约的、和我们可以借此评价某一个体之潜在社会贡献的目的系统。联合体和个体倒是有这类目的,但秩序良好的社会却没有这类目的。尽管它具有给予其所有公民以正义的目的,可那也不是一种可以衡量所有公民被期待的贡献大小、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其社会作用或价值(从一种社会的立场来看的价值)的目的。在一种康德式的观点中,个体对于被目为一联合体的社会(以便社会有权向源自该联合体的既定成员的目的之联合提出条件)的贡献观念没有任何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用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解释社会契约,该特殊方式使社会契约与其他的合同区别开来。
在公平正义中,我们是通过解释原初状态的观念来做到这一点的。这种建构必须反映出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根本性对比,它必须提供为人们所忽略的各种要素,以使人们能够达成一种合理的契约。在上一段行文里,我们依次考察了三个事实。与第一个事实相联系,各派在原初状态中都设想,他们在其社会中的成员身份是固定不变的。这一假设反映了下述事实:即我们生来就处在我们的社会之中,并在其框架内实现我们人格之多种可能形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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