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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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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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共理性的明显困难
1。回顾一下第四节之三,我们曾寻求一种政治观念,该政治观念的各种综合性正义价值和公共理性的价值,可以对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根本政治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回答。这些根本政治问题包括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现在我来讨论一下公共理性的几个明显困难。
一个困难是,公共理性常常允许人们对任何一个特殊问题提出多种合乎理性的答案。这是因为有许多政治价值和刻画这些政治价值的方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设想,诸种价值的不同结合,或是被不同估量的相同价值,就很容易在一特殊的根本性情况中占据优势。大家都诉求于政治价值,然而却不能达到一致,而且各执一端的并非枝节问题。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常常发生),某些人就会说,公共理性并不能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公民们就可以合法地以他们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方式,求助那些诉诸于非政治价值来解决问题的原则。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引入相同的非政治价值,但至少所有的人都会有一种适合于这些非政治价值的答案。
公共理性的理想迫使我们在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问题上不能这样做。密切的一致很少能达成,而且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在平衡各种价值的过程中发生了分歧,那么,抛弃公共理性实际上都是将之全部抛弃。而且,正如我们在第四节之五所说的那样,公共理性并不要求我们接受非常相同的正义原则,而毋宁是要求我们按照我们所认可的政治观念来进行我们根本性问题的讨论。我们应该真诚相信,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建立在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每一个人都会认可的政治价值之基础上的。对于全体选民来说,应当这样来规导他们自身,这是一种很高的理想,人们循此意识到之所以不能根本抛弃根本性民主价值,仅仅是因为他们不能达到充分的一致。人们可以对某一根本性问题投赞成票,一如对其他任何一个根本性问题一样。而如果公民们是通过诉求于政治价值来讨论这一问题,且公民们的投票表达了他们真诚的意见,那么,这种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可以继续得到维持。
2.第二个困难关涉到通过投票来表达我们的真诚意见所包含的意义。让我们说,我们尊重公共理性及其合法性原则,只要下列三个条件得到满足:(1)我们非常重视公共理性所规定的这一理想,并通常给予这一理想以至高无上的地位;(2)我们相信,公共理性是恰当而完善的,也即至少对绝大多数根本性问题——有可能的话,对所有根本性问题——来说,惟有政治价值的结合和平衡才能合乎理性地表明答案;最后(3)我们相信,我们所提出的特殊观点和建立在这种特殊观点之上的法律或政策,表现出这些价值达到了一种合乎理性的结合和平衡。
但这样一来便产生了疑问:我们始终都在假定,公民们认肯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而许多人则会认为,非政治的价值和超验的价值才是政治价值的基础。这种信念不是使我们对政治价值的诉求变得不真诚了么?没有。这些完备性的信念与上述三个条件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认为政治价值具有某种更深刻的背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接受这些政治价值,或不认肯尊重公共理性的那些条件,一如接受几何学的公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接受那些定理一样。而且,我们之所以会接受那些公理本身,是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导致了那些定理,其他类似方面也是一样。
在认肯这三个条件时,我们接受那种诉求于政治价值的义务,如同接受采取某种形式的公共辩论的义务。由于制度和法律永远是不完善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种辩谈形式看作是不完善的,而巳无论如何都缺乏我们的完备性学说所阐明的那种完整真理。而且,这种辩谈之所以看起来可能会很肤浅,是因为它并不能阐明我们相信我们的观点所依赖的那些最基本的依据。然而,我们认为,我们有各种有力的理由遵守这种辩谈——假如我们对其他公民确实负有公民义务的话。毕竟,他们和我们一样都对辩谈之不完善性有着同感,哪怕是基于不同的理由,一如他们坚持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并相信不同的未经说明的理由一样。但是,惟有这种方式。且惟有通过接受这种政治——在市民社会里,这种政治永远不会受我们视之为完整真理的指导——我们才能实现由合法性原则所表达的理想:即按照可以理性地期待我们大家都认可的那些理性来与别人一起过政治生活。
公共理性所要求的是,公民能够根据一种政治价值的理性平衡来相互解释清楚他们的投票选举行为,每一个人都明白,公民们当然会认为他们所坚持的合乎理性之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能为这些政治价值提供更深刻的、且常常是超验的背景支持。在每一种情况下,对个体公民来说,究竟该认肯哪一种学说,则是一个良心问题。确实,每一公民所主张的政治价值平衡都必须合乎理性,而且一个人也可以被他人看作理性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平衡都相同。只有那些与公共理性相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才是无法支持政治价值之理性平衡的学说。然则,假定这些学说实际上支持着一种理性平衡,人们还能抱怨什么?又能提出什么反对意见呢?
3.第三个困难在于具体确定公共理性何时能成功解决某一问题。一些人认为,有许多问题公共理性都无法回答。然而,我们却又要求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完善的观念:其政治价值应该达到一种平衡,以给予所有的或差不多所有的根本性问题以合乎理性的回答(第四节之三)。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提出几个我所讲的(第一讲第三节之四)“延伸性问题”,并认为这些延伸性问题可能无法从政治观念内部出发来给予回答。
由于时间不允许我们解释这些问题,让我回顾一下前面(第一讲第三节之四)谈到过的,我们至少有四个难题。一个难题是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包括正义储存的问题)。另一个难题是将正义延伸到那些应用于国际法和各民族间政治关系——即传统的万民法的观念和原则问题。延伸的第三个难题是制定正常医疗保健原则的问题;最后,我们还可以追问:正义是否可以延伸到我们与动物的关系和自然秩序之中。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第一讲第三节之四),我相信,公平正义可以合乎理性地延伸到前三个难题上,尽管我在此无法讨论这些问题。
相反,我只想表达我的这样一种猜测:这三个问题可以用一种相似的方式来解决。一些由社会契约传统抽演而来的观点——公平正义即是其中之———首先假定:在我们所讨论的社会里,个人是具有完整身份的成年人(即该社会公民实体的成员),并由此开始,向前进至其他各代人,向外扩及其他社会,向内则进至那些要求正常医疗保健的人。在这每一种情况下,我们都是从成年公民的身份开始的,并由此开始服从理性法律所要求的某些约束。对动物和其他自然的要求,我们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步骤,这一直是基督教时代的传统观点。动物和自然被看作是为我们所用并服从于我们习惯的。这具有清晰明了的优点并提供了某种答案。在此,有大量可以求助的政治价值:如通过保存好自然秩序及其维持生命的各种属性,来促进我们自己的善和未来各代人的善;依照生物学和医学知识,根据动植物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应用价值,来培植各个种类的动物和植物;为了公共娱乐的目的和更深刻地理解世界所带来的快乐目的,保护各种自然美景。诉求于这类价值,使我们对动物和其他自然特性作出一种为许多人已经承认的理性回答。
当然,有些人不会接受这些价值,认为单单这些价值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试设想我们对待世界的态度是一种自然宗教的态度,我们认为单单诉求于这些价值和其他类似的价值,来决定我们与自然世界的关系,是完全错误的。这样做也就是从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论观点出发来看待自然秩序,而人类应该承担起自然管理者的职责,珍惜一种完全不同的价值系列。在此情形下,我们的态度可能与那些基于神学理由来反对堕胎的人的态度极为相似。然而,这两种态度之间也存在一种重要差异:自然界的特征和我们与它的关系,不是一个宪法根本问题或基本正义问题,与我们(第五节)所具体规定的那些问题不一样。它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对此,公民们可按其非政治的价值来投票,并以此来说服其他公民。这并不是公共理性所限制的范围。
4.让我们通过陈述何时通过公共理性解决一种基本问题,将这些线索贯通起来考虑。显然,由于公共理性需要在一种既定情况中给出一种合乎理性的答案,所以,假如我们只从公共理性出发,就不能要求它提供任何已选择的完备性学说所提供的答案。尽管如此,公共理性的答案本身又在什么意义上必须是合乎理性的呢?
回答是:即使只以公共理性来判断,这种答案即便不是最合乎理性的,也至少是合乎理性的。但在此之外,或考虑到秩序良好社会的理想情况,我们还希望这种答案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留有的余地范围内,能够形成一种重叠共识。我说这种余地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范围,每一种学说都能在其中接受(即便犹犹豫豫)公共理性的结论,或是在普遍情况下,或是在某一特殊情况中。一种理性而有效的政治观念可能使各种完备性学说向它自己靠拢,且如果需要,将它们从不合乎理性的学说改造成为合乎理性的学说。但是,即使我们承认会出现这种趋势,政治自由主义本身也不能认为,每一种完备性学说都应在其留有的余地内总是找到公共理性的结论。这种要求超越了公共理性。
同样,我们可以坚持认为,政治观念是公共理性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正义的政治价值的一种理性表达。由于这一政治观念以基本价值的名义来要求各种完备性学说,所以从政治上讲,那些否定该政治观念的人就有犯不正义的风险。在此,请回顾以下我们在第二讲第三节之三所谈到过的内容:即在承认别人的完备性学说合乎理性时,公民们也承认,在缺乏建立其信仰真理之公共基础的情况下,坚持其完备性观点的做法必然被别人看成正如他们自己对其信仰的坚持。倘若我们这样固执已见,那么,自我辩护的其他人也就会利用不合乎理性的力量来反对我们。
第八节
公共理性的限制
1.最后一个问题有关公共理性的限制。我已经不时地谈到过这些限制。这些限制意味着,在基本政治问题上,按照各种完备性学说明确给定的理由永远无法进入公共理性。这种学说当然可以给出公共的理性,但这种公共的理性却不是支持该学说本身的理性。我把这种公共性的理解叫做“排斥性观点”。但是,与这种排斥性观点相反,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该观点允许公民在某些境况中提出他们认为是根植于他们完备性学说的政治价值基础——假如他们以强化公共理性之理想的方式来提出其观点的话。我们可以把这种公共理性的理解叫做“包容性观点”。
这样一来,问题就成了我们是应该按照排斥性观点来理解公共理性的理想呢,还是按照包容性观点来理解公共理性的理想?答案是:哪一种观点最能鼓励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并最能确保秩序良好之社会较长远的社会条件,我们便按照该观点来理解公共理性的理想。如果人们接受这一看法,那么,包容性观点便似乎是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在不同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根据不同的学说和实践,这种理想必定要以不同的方式得到发展和实现,有时候是通过看起来像是排斥性的观点,而另一些时候则是通过看起来像是包容性的观点,来发展和实践这种理想。因此,这些条件决定着何种方式最能实现这种理想——或以短期的方式,或以长远的方式。包容性观点允许有这种方式的变化,而对于推进公共理性的理想来说,包容性观点也是我们所需要的一种较为灵活的观点。
2.解释一下,让我们首先设想一下这种理想情形:我们所讨论的社会或多或少是秩序良好的。其成员承认有一种坚实的各合乎理性之学说的重叠共识,而且它不为任何深刻的争论所动摇。在此情况下,公民们熟悉这种政治观念的价值,且通过诉求于这些价值而最清醒地尊重这种公共理性的理想。除了日常政治的动机以外,他们对其他考虑没有多大兴趣。他们的根本权利已经得到保障,也不存在他们觉得必须去反对的基本的不正义。在这种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共理性似乎可以遵循排斥性观点。只求助于政治价值,乃是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并履行其公民义务的明显的和最直接的方式。
第二种情况是,在接近于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人们在应用其正义原则时,存在着一种严重的争执。假设,随着人们将此一原则应用于全体公民的教育,这种争执涉及机会均等的原则。各种宗教集团相互对峙,某一拥护政府的宗教集团只支持公共教育,而另一拥护政府的宗教集团则支持教会学校。前一集团把后一种政策看作是与所谓教会和国家的分离不相容的,而后一集团却否认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具有不同信仰的人可能会渐渐怀疑他们各自之间对根本政治价值的忠诚。
可以消除这种怀疑的一种方式是,各对立集团的领袖们在公共论坛上讲明他们的完备性学说到底是如何认肯这些价值的。当然,这已是我们考查各种学说如何支持或不支持该政治观念的背景文化之一部分。但在眼下这种情形下,已经赢得人们承认的领袖们应该认肯公共论坛上的事实,他们的这种认肯可能有助于表明,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第四讲第三节)。这种认识肯定会强化人们的相互信任和公共信心,它可能是鼓励公民尊重公共理性之理想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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