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政治自由主义- 第2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甲、它要正确地建立在更为核心的根本性理念之基础上;
乙、由于有支持它和受到它鼓励的那些利益,它应是稳定的。
因此,如果这种自由观念是根据那些受到各种有着深刻冲突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支持和鼓励的民主公共文化之根本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且如果找不到任何方式来设计立宪政体以克服这些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则一种充分的重叠共识似乎就无法达成。
在这一节和前一节里,我大致勾勒了在一种自由的正义观念中,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最初默许,随后是如何先改变成宪法共识、然后再改变成重叠共识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假设了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这就为发展一种独立的、对有助于达成共识的政治观念的忠诚留下了余地。这种独立的忠诚又反过来引导人们以明确的意图去按照宪法安排行动,因为他们有了理性的确信(基于他们过去的经验),相信别人也将服从这些宪法安排。慢慢地,随着政治合作的不断成功,公民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便不断增强。这就是我们对那种认为重叠共识的理念乃是一种乌托邦的反驳意见的全部回答。
第八节
观念与学说:如何联系?
1.我们已经把一种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区别开来,并注意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在前者中,政治观念被确认为一种道德观念,公民们准备接道德的根据来遵循它而行动。我们还陈述过,承诺政治自由主义论题的根据有二:第一,政治价值是非常伟大的价值,不得轻易僭越;第二,存在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们都理解一个更广阔的价值王国,这些价值与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具体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相互一致,或是支持那些政治价值的,或至少不与之发生冲突。这两个根据确保了公共理性的基础,因为它们意味着根本性政治问题可以通过诉求于由重叠共识所认可那种政治观念表达的政治价值来加以解决。
在这些条件下,从每一个公民的完备性学说内部来看,一种理性的平衡并不是在环境的压迫下所产生的妥协,而是公民们尊重公共理性限制的基础。任何现实的秩序良好之社会的理念似乎都可能包含某些类似的妥协。的确,“重叠共识”这一术语可能会暗示这样的意思。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告诉人们,这一点并非事实。为了让人们了解,并不存在任何妥协,让我们解释一下这样一些不同的方面,在这些方面,一种政治观念可以通过返回到一种类似于我们在第三节之二所引入的重叠共识之模式化情形而与各种完备性学说联系起来(我们用边沁和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来代替密尔的观点之做法除外)。这种共识由四个观点组成。我暂且把宗教学说及其有关自由信仰的解释放在一边,集中考察一下其他三种观点。
2.在宗教的观点之后,第一种观点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自律理想。从他的观点内部或者从一种非常类似其观点的观点内部,可以推导出这种政治观念、及其正义原则和这些原则的适当优先性。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之首要主题的理由,也同样是可以推导出来的。这种关系是演绎性的,即使这种论证几乎不可能达于严格。关键是,某个认肯康德学说或类似学说的人,会把这种观点看作是该政治观念的推演基础,并以这种方式不断地推演下去。
第二个观点是边沁和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它是一种严格的古典学说。如果有人认为,经过修正后的普通功利主义可能更为可信的话,那么我在此否认这一点。试设想,在此情形下,完备性观点与政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近似的关系。功利主义是出于这样一些理由才支持该政治观念的,诸如我们对社会制度普遍有限的了解和我们对不断发展的环境的了解等等。它进一步强调对法律规则和制度规则的复杂性限制、以及在公共理性的指南中简明性的必要(第六节之四)。这些理由和其他别的理由可能导致功利主义者认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自由观念在内容上需要与功利原则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甚至也许是最好的近似,如果它想包揽一切的话。
第三个观点是对价值王国的一种多元论解释,它包括作为涵盖各种政治价值的一部分的政治观念。这一观点的特征是,它认为,不同的价值领域——政治价值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都通过从它们自己领域中所抽引出来的理念和观念而达到广泛的统一(就它们是统一的而言)。这样一来,每一个价值领域都有其自身的独立解释。在这种完备性的多元论观点中,政治观念是通过平衡各种判断而得到人们认肯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中,这些判断都支持重大的政治价值,并反对任何在正常情况下与这些政治价值发生冲突的价值。
还有许多其他可能的完备性观点,但我们所提到的这三种观点将足以说明各种完备性观点与政治观念之间的某些可能的关系。还可以加上宗教学说及其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在这里,我设想——也许这过于乐观——除了某些形式的功利主义之外,历史上所有主要的宗教都承认这种解释,因而这些宗教学说也可以被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3.现在,让我陈述一下本节要点:在这种存在于我们刚刚描述的几种观点的重叠共识中,接受该政治观念不是那些持不同观点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妥协,而是依赖于在每一个公民认肯的完备性学说内部所具体规定的种种理性的总体性。
确实,每一种完备性学说都以一种不同的方式与政治观念相联系。如果说它们都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的话,那么,它们首先认可的是给予该政治观念以推演性的支持,并在它们各自内部继续支持这一政治观念;其次,作为一种令人满意的和可能是最好的方式,就是给予该观念以有效的、最接近于正常社会条件的支持;最后一种方式是,依赖于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价值之成熟判断,来考虑到事情的方方面面。任何人都不会因受到政治妥协的驱使而接受该政治观念。当然,接受该观念也取决于某些条件。功利主义诉诸于信息限制和对法规之复杂性的上限;而政治自由主义则把这种普遍的事实看作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甚至,在康德的学说中,当我们把它应用于人类时,特殊的绝对律令的内容也要适应于自然法则,一如任何合适的应用这种绝对律令的方式所可能表明的那样。
无论一种学说如何调整其要求以使这些要求适应此类条件,都不存在政治的妥协,或是对世界施加任何野蛮的力量影响或非理性影响。它仅仅是适应正常的和人类的社会世界之普遍条件,正如任何一种政治观点都必须做的那样。
4.总结一下:在本讲中,我讨论了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四种反驳意见、以及它们的社会统一观。在这些反驳意见中,有两种特别重要,一种是怀疑论和冷漠的指控;另一种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来确保人们服从其正义原则。我们通过寻找一种理性的自由观念,对这两种反驳给予了回答,此种理性的自由观念可以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重叠共识的支持。因为,通过使该政治观念与各种完备性学说及其对政治美德之重大价值的公共认识之间达成一种一致和谐,这种共识便得到人们的顺应。为了成功地找到这样一种共识,政治哲学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哲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摆脱哲学中那些旷日持久的疑难问题和争执。这样作会产生下列反驳:即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在怀疑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真理,或是对这些真理的价值无动于衷。但一旦将政治观念的作用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联系起来,并把这种政治观念与公共理性的共享基础之根本性的东西联系起来,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反驳大谬不然。
这些问题与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这一更大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表明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一个步骤是,展示在一个具有理性多元论事实特征的民主传统之社会里达成一种重叠共识的可能性。在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时,政治哲学发挥着康德曾赋予哲学的那种普遍作用:即捍卫理性的信念(第三讲第二节之二)。正如我在第三讲第二节之二所说过的那样,就我们的情况而言,捍卫理性的信念就成了捍卫对正义立宪政体的理性信念。

第五讲

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理念
在我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权力的优先性理念是一个根本要素,而在公平正义中,该理念作为公平正义观点的一种形式具有其核心作用。人们对这种优先性可能会产生种种误解。比如说,人们可能会认为,该优先性意味着,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根本无法使用任何善的理念,也许那些纯粹工具的善理念是个例外;或者那些作为偏好问题或个体选择问题的善理念可以例外。这种看法肯定不正确,因为权利(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正义观念都无法完全从权利或善中抽演出来,而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将权利与善结合起来。权利的优先性并不否认这一点。我力图通过全面考察公平正义中所使用的五种善理念来排除这些误解以及其他误解。
在此,我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公平正义不是用与政治自由主义不相容的方式来宣称这种善理念或这种完备性学说的真理性,它又怎么能使用善理念呢?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我们可以对之作出如下解释:在公平正义中,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政治的正义原则给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强加了种种限制,因而公民的要求是,任何追求僭越这些限制的行为都是没有价值的。但是,只有当正义制度和政治美德不仅是可允许的,而且也是完全值得公民为之奉献忠诚并且得到它们维护的生活方式时,才能期许公民们把这些制度和美德看作是正义而善良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美德。政治正义观念本身必须为这些生活方式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如果说正义设定了限制,而善则表明了意义所在,那么,正义也不能过于狭隘地设定这种限制。可是,尽管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界限之内,我们又如何具体规定这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或者说,如何确认多大的空间才是足够的呢?公平正义本身不能乞助于某种更为广阔的观点立场,去讲它可以恰如其份地设定这种限制,因而它所允许的完备性学说必是值得人们忠诚的。在概览过公平正义所使用的五种善理念以及考察这些善理念的使用是如何与权利之优先性相吻合之后,我将在本讲的最后(第八节)回过头来讨论这些问题。
第一节
政治观念是如何限制善观念的
1.让我首先简要回顾一下以下区别(第一讲第二节),该区别对我的讨论来说是基本的,这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政治学说或道德学说之间的区别。在第一讲第二节里我谈到,政治正义观念的特征是,首先,它是为一种特殊的主题而制定出来的道德观念,即是说,是为了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所制定出来的一个道德观念;其次,接受该政治观念并不以接受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为先决前提,相反,该政治观念本身便代表着一种适合于基本结构的理性观念;该政治观念不是按照任何完备性学说来系统制定的,而是按照某些被看作是潜存于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根本理念而系统制定出来的。
因此,正如我们在第一讲第二节之二所讲的那样,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其他道德观念之间的区别乃是一个范围问题。即是说,是一个观念应用的范围问题,内容愈宽,则应用的范围愈广。当一观念使用于一广泛的主题范围(限于所有主题)时,我们就说该观念是普遍的;而当一观念包含着人生价值的观念、以及个人美德和品格的理想,并提供绝大部分有关我们非政治行为(限于我们的整个生活)的信息时,我们便说该观念是完备的。对于宗教观念和哲学观念来说,有一种普遍化和充分完备化的倾向,而且人们有时候的确把它们视为可以实现的理想。当一种学说涵括了所有为人们承认的价值和某一获得相当准确表述的思想图式内的美德时,该学说便是充分完备的;而当一学说只包含了某些(而非全部)非政治的价值和美德,且只是得到了相当粗陋的表述时,该学说就只具有部分完备性。请注意:对于某一观念来说,即使是通过定义而获得部分完备性,也必定会超出政治价值之外,必定包含各种非政治的价值和美德。
2.由是可见,政治自由主义是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主要制度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为整个生活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当然,它必定具有我们将之历史地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的那类内容。比如说,它必须确认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赋予它们以某种优先性等等。诚如我所说过的那样,权利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一种政治观念必须以各种各样的善理念为根源。问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在怎样的限制之下才可以这样做?
其主要的限制似乎是这样的,即它所包含的善理念必须是政治性的理念;也就是说,这些善理念必须从属于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以便我们可以假定:
甲、它们是或能够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共享;以及
乙、它们并不以任何特殊的充分(或部分)之完备性学说为先决前提。
在公平正义中,这一限制则通过权利的优先性表达出来。因之,在其普遍形成上,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可允许的善理念必须尊重该政治正义观念的限制,并在该政治正义观念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第二节
作为合理性的善
1.为了阐明以这种普遍形式陈述的权利优先性的意义,我将考察五种善理念,它们是我们在公平正义中发现的,可以满足这些条件。按其讨论秩序,这五种善理念依次为:(1)作为合理性的善理念;(2)首要善的理念;(3)可允许的完备性善观念的理念(即那些与完备性学说相联系着的善理念);(4)政治美德的理念;和(5)秩序良好的(政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