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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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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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

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

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

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做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是

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

提奥多西马斯、阿加底息斯、火诺利马斯诸帝致书路非奴斯裁判长说:

“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坏括,我们不愿意加以处罚①:如果他是因

③普卢塔克:《狄欧尼西乌斯传》。

④思想应该和某种行动连结起来。

⑤在《茹刊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里,孟德斯蒂奴斯说:“如果罪过不是这样(罪名查不清)就应当

参考法律原文或按律例来治罪。”

③ “罪体”原文

Iecorpsdedelit,亦有罚作“证罪物”或“证罪物件”的。——译者。

①在

1740年。

② “不确定的言词不要用在刑罚上,”孟德斯蒂奴斯语,见《茹利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

① “假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假若出于飒痴,当怜悯之,假若为咒言,当恕之。”《法典,单一律》中“假

若谁詈人”条。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文字包含某种比需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

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都、提只留斯却团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罚②。奥古斯都

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只留斯刚因他认为有些

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

致命的伤害了。克雷母蒂扁斯·柯尔都斯因为在他的史书里称卡西息斯为最

下等的罗马人③而被控告。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得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

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顾意去写讽刺文字。民主的

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这和一君统治的政体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正是相同的。

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上好宣泄作为统治者

的人民的怨愤。在君主国,讽刺文字亦被禁止,然而把它当做行政的问题,

而不是犯罪的同题。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

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

痛苦,一笑置之。

贵族政治的政府对讽刺性的著作禁止最严。在那里,官吏就是一些小元

首,他们不够律大,以致不能不理睬咒言。如果在君主国,有箭射君主的话,

君主地位崇高,箭也无法一直达到他所在的地方。一个贵族士神则将处处受

到箭伤。因此,构成一种贵族政治的十大官对讽刺文字的作者刚处死刑①。

第十四节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关于廉耻,世界上几乎一切民族都有应该遵守的规矩。惩罚犯罪时违背

这些规矩是荒谬背理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交给受过训练的象进行一种骇人听闻的刑罚。他们的意图

不是用法律去违背法律么?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惯,禁止把未及符的女子处死。提只留斯找到了

一个计策,就是先让刽子手对她们进行奸污,然后送去处刑②。这个阴险而残

忍的暴君毁坏了风俗来保存习惯。

当日本官吏将裸体妇女展示于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的时

候,廉耻为之震惊③。但是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

②塔西陀:《史记》,第

1卷,第

72章。其后诸朝仍如是。见《法典》第

1条“关于詈人的匿名帖”。

③塔西伦:《史记》,第

4卷,第

34章。

①十二铜表法。

②苏埃多尼乌斯:《提贝留斯》,第

61章。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

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人的奴隶应卖给公家,这样使奴隶能够作

不利于他们的主人①的誓证。凡能导致人们发现重大犯罪的东西,分毫也不应

疏忽。所以,在有奴隶的国家,奴隶自然可以当告发人。但是他们不应该当

证人。

温得克斯告发了为塔尔克维纽斯的利益而进行的阴谋。但是在控告布鲁

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一个曾经为祖国建树这样伟大业绩

的人是应当给他自由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并不是要使他能够对他的祖国做

出这样的伟大的业绩。

因此,塔西伦皇帝下令,奴隶不得当不利于他的主人的证人,甚至大逆

罪也是如此②。这项法律没有被放进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里。

第十六节大逆罪的诬告

我们应当为罗马诸帝说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怜的法律并不是他

们首先想出来的。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拉③。不久,人俩竟进而褒

赏诬告者了④。

第十七节阴谋的揭发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知

心的朋友,秘密地告祈你说:让我们到别的神那里去吧!你就应该用石头打

死他。首先打击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⑤。”这条旧约圣经《申

命记》⑥的法律是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因为它给一切

犯罪大开方便之门①。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就是没有参与的阴谋亦

如此。这种法律的严酷同上述法律几乎不相上下

135。如果君主国家有这种法

律的话,给加上限制是很正当的。

这项法律应该仅仅在最重的大逆罪的堤合才可极严厉地加以适用。在这

些国家里,不把这项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互相混淆,是很重要的。

④同上,第

496页。

①狄欧:《希费林》,第

55卷,第

5章。

②弗拉维乌断·窝比为斯:《塔西佗皇帝传》,第

9章。

③苏拉制定了一项庄严的法律。西塞罗在《演讲录》里《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

3条;《毕荪》第

21条;

《第二次反维列斯》第

5条;《用僚函札》第

3卷第

2信,均谈及此法。凯撒和奥古斯乱把这项法律放进

茹利安法中,别的人又作了增添。

④ “原告的地位愈高,便愈追求荣譬,就好象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塔四陀《史记》第

4卷第

36章。

⑤甲乙本无“首先打击。。的手”句。

⑥甲乙本误作《利未记》。

①参阅《申命记》第

13章,第

6、7、8、9节。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②说,两个少女被禁锢在一个满插尖钉的柜子里,一直到死,

一人因搞了什么色情的诡计,另一人因没有加以揭发。

第十八节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当一个共和国已经成功地把企图推翻它的人们摧毁了的时候,就应急速

终止复仇和刑罚,甚至奖赏也应停止。

如果大权落人几个公民手中,就不可能不滥施重典,因而引起巨大变化。

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还是多赦免比多刑罚好,少放逐比多放逐好,少没

收比多没收好。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将建立复仇者的暴败。固题不是要摧毁

掌握政权的人,而是摧毁权势本身。政府应尽速重新步入常轨,这时法律便

应保护一切的人而不是武装自己去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他们怀疑是暴君的人,进行漫无限制的报

复。他们把这些人的子女③处死,有时候甚至把最近亲属五人处死

①。他们曾

把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动摇了;放逐或被放逐者归来的

时期常常标志着政制的变更。

罗马人较有智慧。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处刑时,人们提出是否

要把他的子女处死的问题。但是罗马人对卡西乌斯的子女没有给以任何刑

罚。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说《:“有些人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

的时候,企图变更这项法律,并要排除被苏拉非法放逐的人们的子女担任公

职,这些人是十分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苏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到③中载有非法放逐的文例。你将要

说,他们除了为共和国的利益而外没有其他目的,他们的话语如何冷静,他

们指出对国家有这么多的好处,他们所采取的手段比其他的手段好得那么

多,富人将如何得到安全,下等人将如何平安,他们如何害怕使公民的生命

遭受危险,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士兵,结局人们将如何幸福⑦④。当雷比达斯战

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却命令人们玩乐,违者处流刑⑤,真是荒

谬绝伦。⑥罗马人的心灵日渐堕落已到了如何的程度。这样残酷的事情使人相

信不可能重演了。但是在三人执政时期,人们所愿意的是“更残忍”,但又

要显示“比较不残忍”。因而用诡辩去掩盖残忍,这种情景,令人悲痛,阿

庇安的著作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厉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第

423页。

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8卷。

① “暴君被杀后,官吏连他的五个亲族也给杀了。”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

2 卷,第

29章。



罗马古代史》第

8卷,第

547页。

③《内战》第

4卷。

⑦甲乙本作:“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土兵:从这可怖的例子,我们看到重刑如何接近暴政。”

④ “幸福者必顺利。”

⑤ “规定一夭举行宴会和祭祀,谁不这样做,则予以放逐。”

⑥本段与下段,除了“阿比安的著作。。文例”这句而外,其余都是末后各版增添的。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①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得定罪这类

法律是有关系的。它们和罗马为惩治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有法”

②这

类法律是有关系的。罗马的这类法律仅由人民大会制定。但是不管人民制定

这类法律的方式怎么样,西塞罗主张废上这种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对一切

人而制定的③。但是我应该承认,世界上自古以来最自由的一些民族的做法

使我相信,在某些情形之下,人们需要拉丁帐幕把自由暂时遮盖起来,象在

习惯上遮盖神象一样

136。

第二十节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

告的人。因此便有必要制定适宜的法律去保卫元辜的公民。在雅典,如果控

告者不能获得投票数五分之一,便要处罚金一④就是这类法律。这些法律和雅

典规定一个私人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节西芬,就被这样判处罚金

①。

在罗厢,对不公正的控告者,则标明他的丑行②,在他的额上印上字母

K

137

对控告者刚毅守卫以防备他贿赂法官或证人③。

我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的一项法律,准许被告在判决前离去。

第二十一节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一个人借钱只是为了花费,结果钱就没有了。因此,一个公民把线借给

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在比借钱的公民优越得多的地位。如果法律再增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奴役,则在一个共和国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雅典和罗马,起初是准许债权人把无力清偿债务的人出售④。棱偷改正

了雅典这个惯例。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身体去清偿民事上的债务。但

是十大官们⑤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惯例;虽然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的眼

④甲乙本注:《拉赛·多拉斯的延期》的作者给《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法案》下了定义:它是一种判央,经

两院批准,并经国王签署成为议会的法案:它宣布被告犯了叛国罪,不再需要其他手续,也无法上诉。第

2

册,第

266页(盂德斯鸠)。后来各版即改为下注:在该王国的法庭,仅仅为法官相信的证据是不足为凭

的,证据还必须是公式的,也就是说,法定的。法律规定,控告要有两个证人。他种证明是不够的。那末,

假定一个人犯了叛国罪,而找到了排除证人的手段,使法律,使法律无法定他的罪,这时议会就可以通过

一个特殊的论处死刑法案;也就是说,专为这犯人通过一条特别的法律。这么一条法律成立的过程也和其

他的一切法案一样,要在两院通过,又要国王同意;如果不这样,就不成为法案,也就是说,不成为判决

了。被告可以请律师发言反对这条法案,而别人也可以在议会里为这条法案辩护(孟德斯鸠)。

①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传)第

1卷“伊斯奇因斯传”,又见普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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