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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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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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确有所指。这样,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流才能有所确定。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模糊,不能随便替换,也不能任意相互混淆。 

  其灵活性是指,虽然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的认识形式。但是,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因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就是概念的灵活性。 

  尽管概念有其灵活性,但是,在一个确定的言语活动中,亦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它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任意变换。这是正确思维和正常人际沟通时的重要条件之一。可以说,思维要确定的首要表现,就是概念的确定性。如果不如此,我们在人际沟通中,就会一开始就陷入不知所指的思维混乱中,沟通交际也就不可能了。 

  例如,从2002年8月12日起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试点的个性化车牌,仅仅推出10天就被以“技术原因”紧急停止。其根本原因其实还在于“个性化车牌”这个概念的内涵规定不严密。 

  按正常的理解,“个性化车牌”的概念内涵是由三个字母和三个数字组成的“体现个性的车牌”,其外延即是所有“体现个性的车牌”。但这个概念的内涵除要求符合个性之外,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即符合理性。但由于在界定这个概念时,并没有强调这一点,以致在注册的“个性化车牌”中,一是更多地体现的是共性,如北京4002个车牌中,有430个含有“001”,有352个含有“168”;二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国名(CHN001、USA)组织名(FBI007“美国联邦调查局”、WTO),商标名(IBM)、机构名(BTV),这属于不属于侵权还有待分析;三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SEX001”(性)、“TMD”(网络对话中的不文明用语)。据说还有人抢注“USA911”,这就如同日本人要注册“CHN918”一样,这些“个性化车牌”显然也不符合社会公德。 

  这些情况表明,由于对“个性化车牌”概念内涵规定模糊,所以才会产生这种外延不好控制的情况。如果要责问那些不符合社会公德的“个性化车牌”主,他们也会振振有辞地回答:“我并没有违反要求。” 

  前述东京地方法院判处日本政府刘连仁的2000万日元,是刘连仁给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的赔偿?还是对他13年非人穴居生活的赔偿?抑或是对造成他整个苦难的赔偿?也是一个故意模糊的概念。 

  前述“华东五市游”的诡辩中,诡辩者也是故意模糊了“市区”与“郊区”的区别,将“郊区的三星级饭店”等同于“三星级饭店”,从而使打算夜晚在“市区的三星级饭店”附近购物的旅游者只能在“郊区的三星级饭店”里谣望星空。 

  对于这类诡辩,我们一定要追问:“你使用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样,才能破斥诡辩者故意模糊概念的诡辩伎俩。
● 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是指,在浑浊的水中摸鱼。比喻为乘混乱时机捞取好处。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恶意混淆概念,从而达到诡辩者自己的某种目的。 

  我们曾举出过古希腊的诡辩家欧布利德的“你头上有角”的诡辩: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就是有角的人。 

  这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 

  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使用。在上述这个诡辩中,“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它即可以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又可以指“原来没有的东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但欧布利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花言巧语”地故意混同了这些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从而陷对方于窘迫之中。 

  但在今天,这种故意混淆概念,挖掘“文字陷阱”的“浑水摸鱼”也是时有所闻的。 

  据报载,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此时,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又有一人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于是与该公司签定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中被该公司均写成了“订金”。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工程停工,房子无法交付。此人便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该公司认为3万元是订金,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返还。于是这个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将该3万元冠名为“订金”,并且爱认购书和收据中均无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特定的定金规则。于是判决该公司返还3万元并承担该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工商、消协等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像这种商家利用人们对“定金”、“订金”的差别不甚了解而将消费者诱入“文字陷阱”的事例并不鲜见。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模糊的,“定金”与“订金”似乎是同一个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内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须退还订金而无须作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但上述那些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类诡辩,我们惟有在明确了各种概念的确定的内涵之后,才不至于落入这种“文字陷阱”中。例如,在大宗物品的交易中,交付定金前,应当谈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取得预售方的书面承诺,否则将来因合同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给预售方留下没收定金的口实。如果上述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与预售方协商将《认购书》的定金改为订金,在将来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 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的诡辩
  “瞒天过海”是三十六计中的一种示假隐真的疑兵之法。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 

  据《吕氏春秋?离谓》载: 

  齐国有个侍奉人的人,所侍奉的人遇难他却不去殉死。这个人在路上遇到熟人,熟人说:“你果真不殉死吗?”这个人回答说:“是的。凡是侍奉人,都是为了谋利。殉死不利,所以不殉死。”熟人说:“你这样还可以见人吗?”这个人振振有辞地回答说:“你以为殉死以后倒可以见人吗?” 

  这就是偷换概念的诡辩。 

  所谓“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从而制造概念混乱。它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它是“故意”的。 

  如在上述故事中,“见人”的词语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旁人说的“见人”指的是伦理意义的“见人”(无颜见人),而这个人所说的“见人”是生理意义的“见人”(看见人)。诡辩者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装疯卖傻”地故意将一个概念偷换为另一个概念,从而为自己不光彩的行为辩护。 

  从谈说论辩的伦理原则上讲,“把显然愚蠢的思想硬加到论敌身上,然后加以驳斥。这是不大聪明的人使用的方法”'20'。对于这种故意偷换概念,弯曲对方的思想的“言意相离”诡辩,古人也早有评价:言辞是表达思想的,说的话与意思相违背,则是凶险的。'21' 

  如我们曾经讲过的现实生活中的事例: 

  甲:“你们通宵达旦、吵吵嚷嚷地打麻将,影响别人休息。” 

  乙:“影响别人,又不影响你。” 

  在这个诡辩中,“影响别人”这一概念包括了甲本人在内,而乙所说的“影响别人”这一概念把甲排除在外。因此,乙在这里偷换了概念,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在“8万双鞋”的诡辩中,诡辩者用“双”的“两个”含义,偷换了“双”的“成对”含义,并用此来蒙骗不懂汉语言文字的外国人。 

  在“ⅹ日双飞游”的诡辩中,“一天”的概念指从凌晨0时至午夜12时。但诡辩者故意模糊了这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概念,并将其偷换为只限定在深夜或凌晨的几个小时内。 

  我们曾经举过的例子:“2/4等于1/2?”“对!”“2/4分母是4?”“对!”“那么1/2分母是4?”“?” 

  在这个诡辩中,“2/4等于1/2”所表明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而“2/4分母是4”则是单纯指某个数字。将某种关系偷换成某个数字,也是“瞒天过海”的偷换概念。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类偷换概念的诡辩,我们务必要在购买东西或签定合同时,要求对方明确关键概念的确切含义,堵塞其偷换概念的任何可能。
● 随心所欲肆意曲解的诡辩
  所谓曲解,就是听话者对说话者所说的话做故意歪曲原意的解释。其中包括有曲解概念和曲解判断。 

  在故意歪曲原意的曲解中,如果是善意的曲解,则有幽默的意味。如隋代《启颜录》中有一则笑话: 

  一次,皇帝直称赞《文选》中郭璞的《游仙诗》写得好,石动筒听了说:“如果让我来写,肯定胜过他一倍。”皇帝听了很不高兴,就令他也写一首,看看如何“胜过一倍”。石动筒说:“郭璞的《游仙诗》里有两句写:‘青溪千余仞,中有一道士。’我做两句:‘青溪二千仞,中有二道士。’这难道还不胜过他一倍?” 

  在这里,“胜过一倍”的“一倍”,同“胜过一筹”的“一筹”一样。其实是个不可计算的虚数。但石动筒却将其曲解为可计算的实数。这种对概念的曲解就包含有幽默的意味,难怪皇帝听了他这两句“胜过一倍”的诗句后,要“哈哈大笑”了。 

  或者含有调侃的意味,如有一则“活学活用”的现代小幽默: 

  美国一所法律学校进行《刑法》考试。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个学生回答说:“如果你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老师奇怪地问:“怎么解释?”这个学生说:“根据《刑法》,凡是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如果是无所顾忌地肆意曲解,则就是典型的诡辩了。如《韩非子?说林上》中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概念的寓言故事: 

  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楚王)者,谒者(主管通报传达的官吏)操(手拿着)之以入。中射之士(为宫中办事的官吏)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 

  王大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shuì 劝说,辩解)王曰:“臣问谒者曰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是客欺(欺骗)王也。夫杀无罪之臣,而明(证明)人之欺王也,不如释臣。”王乃不杀。 

  在这则寓言说理故事中,按“中射之士”的聪明,他对“谒者”所说的“可食”之意,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就是“可以食用的东西”。但“中射之士”获罪后所进行的辩解却肆意曲解了这个概念,把“可食”解释为“自己可以食用”,并以此推委自己的罪责:“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其肆意曲解概念的诡辩目的昭然若揭。 

  《吕氏春秋?淫辞》也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判断的寓言故事: 

  庄伯令其父视日,曰“在天”;视其奚如,曰“正圆”;视其时;曰“当今”。令谒者驾,曰“无马”。令涓人取冠,“进上”。问“马齿”,圉人曰:“齿十二与牙三十。” 

  庄伯叫其父亲“看看太阳”的本意是通过太阳现在的位置,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这无疑是隐涵了判断一下时间的早晚。但其父亲却故意曲解了庄伯问话的原意,戏谑地说“太阳在天上”。庄伯只好又补充问“看看太阳怎么样了”(位置在哪里)。这仍然隐涵了判断一下时间的早晚。其父亲仍然曲解问话的原意:“太阳正圆着呢”。庄伯只好把原来问话的隐涵直截了当地说了出来:“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 但其父亲再次不改初衷地曲解问话的原意:“正好是现在这个时候。” 

  同样,庄伯让掌管传达命令的人说“套马车”,其话语无疑也隐涵了让他通知负责驾车的人套马车的意思。而掌管传达的人也是故意曲解原意,将其解释为“让我套马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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