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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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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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曾经指出:“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做过通向诡辩术的桥梁。”'69'从上述古代诡辩者们的各种相对主义的“思辨的把戏”来看,它们都是在辩证思维方法上又随心所欲地任性地往前多走了一步,从而滑入了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泥坑。 

  但是,黑格尔认为,任性不是以必然性为基础的,而是依赖于某种偶然性的东西。故而他把任性称做“形式的自由”、“主观假想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自由。而培根则更是要求人们注意知识的确定性和适用的范围,要时刻警惕理性离开经验去任意驰骋,因此他要求“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70'。 

  问题在于,古代多走了一步的相对主义的诡辩,是人类认识史上一个值得注意的经验教训,但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自古至今,谬种不绝。作为一种思维习惯的残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在许多人脑中存在着。例如: 

  曾被人们炒得沸沸扬扬的“高薪养廉”,一直是比较流行而又争议颇大的说法。有人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制胜法宝,似乎“高薪养廉”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现实存在于社会而被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有人则对“高薪养廉”嗤之以鼻,认为其最终结果是“高薪养活”。 

  其实,绝对的高薪肯定是不现实的,其社会代价无疑将很大。而且,以“高薪”为货币能否兑换“廉洁”,多少是个够?这也是有疑问的。因此,反腐败中最大的思维障碍就是过度依赖某一方面的行动战略。如过度强调“高薪养廉”,或是过度强调增强惩治腐败力度,或是过度强调只是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等,都与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念相悖。 

  应该说,“高薪养廉”只是属于对腐败具有一定程度预防效应的权宜之计,属于功能有限的经济型策略。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因此,人既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一面;又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恃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的一面。“高薪养廉”虽因注重了人的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体现了对人性的观照,但它所蕴涵的经济逻辑却是与公共事务领域格格不入的市场逻辑。 

  因此,不能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绝招与捷径,在当前日趋严峻的反腐败背景下,与其过分依赖于某一措施,不如在注意到人的“经济人”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警示教育上下工夫,以制度保障加强“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德治与法治建设,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保证“礼”与“法”的信用与权威。亦即在人文意义上保证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的基础上,“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为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符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71'。 

  又比如,如今的一些辩论赛,往往在“求胜”的过程中,将辩论的正题与反题扯向极端的两极。这样,也很容易在辩论技巧的表演中,使对各种现实问题的辩证认识,又往前多走一步,以绝对化地强调自己一方的辩题,迈上“通向诡辩术的桥梁”。

第四章:当头棒喝——如何破斥诡辩
● 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
 破斥诡辩是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天然使命,它在保证人们正常的人际沟通中,起着“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经?小取》)的重要作用。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只有填平这个陷阱,人们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才会正常有效的进行。 

  当然,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必备的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知识是必须的,这是知识的准备;坚定的信念是必须的,这是心理状态的准备。除此之外,一定的方法策略也是应该讲究的,这是论辩技巧的准备。 

  作为知识的准备,我们在破斥任何一个诡辩时,都应该从概念要确定、判断要明晰准确、推理要合乎逻辑、要遵守思维规律等出发,从而第一,确定诡辩论题中的关键词是什么;第二,将这一关键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确定,明确它的意义和范围是什么;第三,将诡辩论题中的所有概念联系起来,明确这个诡辩论题的意义和在当前情况下所涉及的范围;第四,对这些判断所组成的论证方式进行确定,看它是否遵守了各种推理形式的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健全的判断能力基础上,以“清楚的头脑”,大致了解这个诡辩论题“诡”在何处了。 

  作为心理状态的准备,我们在被诡辩噎住之后,不能就此了之地把它蒙在肚里。我们要对任何一个诡辩都有视若寇仇的精神,要在思维科学知识的储备基础上,保持冷静的理智,勇于与之唱对台戏,辩明是非。 

  作为论辩技巧的准备,有“顺驳”、“逆驳”、“辩证驳”和“不驳”的几种基本策略。 

  所谓“逆驳”是指,以事实或正确的思维知识来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或破斥诡辩论题赖以成立的论据,或破斥诡辩论题的论证方式。逆驳是破斥诡辩中最为基本的方法策略。 

  所谓“顺驳”是指,顺着对方的意图,或彰显对方诡辩的荒谬,或使对方陷于自己的诡辩圈套里。“顺”与“逆”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有时一味地逆驳诡辩不一定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此时就不如“反过来看”,“顺驳”反而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中国古代经典《兵经百篇?顺》即认为:“大凡逆之愈坚者,不如顺以导瑕。”“瑕”意谓瑕疵,在此指明确指出荒谬、矛盾等诡辩者无法接受的结果。 

  所谓“辩证驳”是指,对具有绝对化倾向的认识,要以辩证的分析昭示真理的具体性;对故意扯向极端的相对主义诡辩,要以辩证的分析揭穿其“诡”之所在。 

  所谓“不驳”是指,对一些“负气”之争的诡辩,我们有时也可以采取一种点到为止、无须再争的策略。这是因为,论辩不仅仅是思维科学的事情,还涉及到心理、伦理的因素。有时,仅靠思维科学的知识而不考虑心理、伦理的因素也是辩不清是非的。
● 明镜鉴形——以知识判定
  这也是逆驳方法。 

  “以知识判定”是指,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被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偷换概念,或是肆意曲解,或是模糊判断,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混淆论题,或是转移论题,或是偷换论题,或是从论据推不出论题,或是虚假隐涵,或是不当类比,或是轻率概括,或是虚假预设,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使其走伏无地。 

  在2002年10月份举办的亚运会上,中国的一位竞走运动员处在第一集团的绝好位置上,夺牌有望,但却以犯规为名,被裁判罚下场。事后中国的另外一位运动员抱怨说:“实际上,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但在大赛中,能真正被判犯规的却极少,这有时是运气,有时则反映了其他方面。” 

  在大赛中有些裁判员裁判不公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位运动员的“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说法不可取。按照竞走比赛规则(公认规则),“双脚腾空”就是犯规,不属于正常范围。这说明,保证严格执法是必须的,调整运动员的心态也是必须的。 

  关于“以知识判定”,我们已在第三章各小节中分别谈到,此不赘述。
● 两刃相杀——独立证明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汉代思想家王充曾经说过:“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论衡?案书》)“两刃相杀”即是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诡辩论题为假。它是间接破斥诡辩论题的方法。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设立A的相反论题:非A 

  独立证明:非A真 

  根据矛盾律:A假 

  古有“天打五雷轰”一说。对此,王充在《论衡?雷虚》篇中,提出了“雷者火也”的相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独立证明: 

  以人中雷而死,即询(考察)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焚;临其尸上闻火气。一验也。 

  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投入井中,石焦井寒,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 

  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 

  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光)若火之耀。四验也。 

  当雷之击时,或燔(fán 烧)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 

  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王充通过这个“两刃相杀”的独立证明,间接破斥了“雷为天怒”的诡辩。
● 以一当百——证伪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证伪主义是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一种科学方法论,它与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相对,认为一个科学命题或理论根本不可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只能被经验所证伪,因此,可否证性也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可否证的为科学,不可否证的为非科学。例如,“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可否证的,只要人们发现一个乌鸦不是黑的,这个命题或陈述就是“已证伪”的了。而“天下乌鸦或是黑的,或是非黑的”这种陈述,则是不可否证的,因为没有一个逻辑上的可能的观察陈述来否定它,不管乌鸦是什么颜色的,这句话都是对的。但它对世界具有什么性质,以什么方式行动,都没有给人们提供什么信息,因此没有科学性。波普尔用证伪主义强调了科学的革命与进化,认为我们是通过试错来学习。虽然证伪主义对逻辑实证主义把经验主义的可证实性绝对化的批评,对于科学史的研究,对于科学理论的评价,对于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又把可证伪性绝对化,同样是错误的。它们都背离了相对真理与绝地真理的辩证关系。真正的科学方法论是证实和证伪的对立统一。 

  由于证伪主义的逻辑根据是全称判断与单称判断之间的不对称性,而许多诡辩又是以全称判断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我们在此“借用”了波普尔的证伪方法,来作为破斥诡辩的一种方法策略。这个证伪法就是举出反例。 

  亦即,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全称判断形式的诡辩时,尤其是面对故意轻率概括的诡辩时,我们应尽可能地搜索有无一个恰当的反例来直截了当地驳斥它。从快速破斥诡辩的目的上讲,这不失为一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的“奥卡姆剃刀”'75'。在现实生活中,轻率概括的诡辩事例有很多,如对“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的证伪。读者可试着分析几例。
● 将错就错——归谬法
 这是顺驳方法。 

  在“顺驳”诡辩的过程中,最常用的就是归谬法了。它以将错就错、以谬制谬的“顺着来”方法,通过先承认被反驳的诡辩论题为真,然后据此必然推出荒谬的结果,从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先假定A真。 

  由A真引出推断:如果A,那么B。 

  非B(即B论题荒谬)。 

  所以,非A。(即A真不成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否定前件式) 

  A真不成立,即A假。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墨子、孟子、庄子等人都是运用归谬法的高手。他们往往通过归谬,推出论敌言行的荒谬,从而破斥了论敌的诡辩。 

  墨子曾劝阻鲁国攻伐郑国,鲁国国君对墨子说:“你为什么要阻止我攻打郑国呢?我攻打郑国是顺应上天的意志。郑国人屡次杀死他们的君主,上天惩罚他们,让郑国连续三年遭灾。我攻打郑国正是在帮助上天来讨伐郑国呀。”对此,墨子回答道: 

  郑人三世杀其君,而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天诛足矣!今又举兵将以攻郑,曰:“吾攻郑也,顺天之志。”譬有人于此,其子强梁不材(凶蛮、强横,不成器),故其父笞(chī 鞭打)之。其邻家之父,举木而击之,曰:“吾击之也,顺其父之志。”则岂不悖哉?(《墨子?鲁问》) 

  在这里,墨子并没有直接破斥鲁国国君的诡辩,而是顺着他的逻辑,举出一个邻家之父帮助鞭打不成器的儿子的事例,以比喻类推的归谬形式,间接道出了鲁国国君“助天行罚”的荒谬。 

  宋国大夫戴盈问孟子说:“抽取十分之一的低税率,废除关卡市场的征税,今年还做不到;只能先减少些,等明年再实行,怎么样?”孟子立即用归谬类推进行了反驳: 

  今有人日(每天)攘(rǎng 偷)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指偷鸡)非君子之道。”(攘鸡者)曰:“请损(减少)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停止)。”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立即停止),何待来年(为什么还要等到明年呢)?(《孟子?滕文公下》) 

  偷鸡与重税这两件事,在“非义”上具有“举相似”的共同属性,无论是每天偷一只还是每个月偷一只,这种“量”上的差别并不能改变其“不义”的“质”;同样,重税也不会因为减少就改变其“不义”的“质”。 因此,对于它们只能采取同一种否定的态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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