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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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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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枷锁。 
        1993年夏末的一天,石家庄市C公司总经理张某愁容满面地来到桥东区法院,找到老战友吴保路递上一纸诉状,起诉本市和市外两家企业拒返货款事项。 
        吴保路见老战友有难,”当即表示将全力相助。他随即叫来王晓东命他主办此案。事后,将案件的交办情况告诉了武志林。王晓东受案后,见此案诉讼标的达100万元之巨,便向吴保路请示诉讼费如何收。 

        张某一听还要交诉讼费,便以公司无钱为由连声诉苦。吴保路自然不便使老战友为难,便慷慨地说:“小王,案子先审着,诉讼费以后再收。”“ 
        院长亲自交办的案件,原告方又是院长的老战友,王晓东自然不敢怠慢。受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很快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讨回了部分货款。 
        张某自然是感激不尽。11月份的一天,张某对武志林说:“公司的事儿劳驾你们各位了,快过年了,我们也不买什么东西给大家了,准备给你们1万块钱,你们自己买点吧!”因是院长的战友,武志林未敢明确表示收下,只是假模假样地客气几句。几天后,张某亲自带领办公室主任褚某到法院向吴保路等人致谢。言谈之中,褚某来到武志林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武志林,武志林没有丝毫的推辞,便将钱收了起来。 

        第二天上午,他将3000元交给王晓东,自己又留下了3000元,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吴保路,并汇报了每个人的分款情况。吴保路听后只淡淡地说了句“你们拿的少了”的话语后,便将老战友的“感谢款”收了下来。 

        连续两次得手,武志林尝到了收“外财”的甜头,从此,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 
        1995年1月,武志林接手了石家庄市某厂D厂长起诉市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诉讼标的达130万元的经济纠纷。武志林见有油水可捞,便打起了勒索钱财的主意。在办案中,他以法院规定办案要注意创收为名,要求该厂厂长吴某按诉讼标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费。吴某有心拒付,但又不敢回绝,只好答应按实际追回损失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款。 

        在武志林“尽职尽责”地工作下,不久,第一笔追回的55万元货款划拨到该厂的账户上。D厂长也颇守信用,几日后的一天早上,他携款5万元亲自来到武庭长的家,将款放在桌上,言明:“先送来5万元,今后再执行来钱我如约再给。”很快,武志林将这笔巨款存入了他个人的名下。 

        之后,他更加积极地全力办理此案,数日后,第二笔讨回的70万元货款又划拨到了D厂的账户上,吴某又如约再登武庭长的家门,送上了7万元“赞助费”。 
        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利欲熏心的武志林一下子就捞了12万元,胃口之大、贪心之狂达到泯灭人性的极点。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武志林等人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大肆收受贿赂,自以为天衣无缝,别人不会知道。然而,他们打错了如意的算盘。1996年8月,一封举报信摆在了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会员负责人的案头。不久,一个由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驻到桥东区。 

        在知情者和广大干警的配合下,虽然武志林等人竭力辩护自己的犯罪行径,但调查小组还是很快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1996年9月27日,武志林、吴保路、王晓东、张锁庭等4人因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4名犯罪嫌疑人又分别被逮捕。昔日的执法官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 

        共和国不容贪官,更不容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赃官。法庭分别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武志林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保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晓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张锁庭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地处武汉市汉口闹市区,原来是栋普通的砖木结构2层楼房,建筑面积91。6平方米。 
        在这栋房子里,武汉第八医院退休工人曹凤英一家住了30多年。 
        1956年,他们从房东刘庆年、刘志德夫妇手里租下这栋房子的3/4。1968年,刘庆年去世,养子刘有明将养母接回老家红安县,顺便将房子剩下的1/4以200元典押给房客朱维新。1980年,朱维新在武汉铁塔厂分房,以爱人刘少华名义以130元价格将这1/4转典给曹凤英。 

        1990年,有关部门给这栋住房下了特级危房通知书。1991年,一场暴雨将本已破损的屋子冲得无法安居。曹凤英一家节衣缩食,凑了2万多元,将房屋翻修成为混砖结构。修好后,曹家以为可以在此长居久安了。 

        1992年的一天,曹家突然接到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通知,叫长兴后街32号一个叫李冰的女人去领房屋“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李冰是谁?长兴后街32号从来没这个住户,是不是房管局弄错了? 
        第二天,曹家人去房地局一问,才知道自己所住的房屋“两证”已经被李冰领走并被要求腾退房子。 
        1992年6月3日,曹凤英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状告李冰侵权。 
        住房纠纷闹到法庭,曹凤英一家人翘首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有一天,曹凤英见到区法院审判员、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斌的字条,要她去一趟法院。 
        见了面,徐斌热情地说:“太婆,你的官司赢了。你撤诉吧。”曹太婆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正在犹豫。徐斌说,“我跟您请的何善尧律师讲一下吧。他拿起话筒,对着电话筒喊了半天话,最后说,何律师也同意撤诉,你签个字吧。 

        只参加过扫盲班的曹凤英见何律师都同意了,以为官司赢了撤诉是应该的,便非常认真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照徐斌要求按了个大红手印。 
        1993年11月29日,曹凤英接到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一纸民事裁定书:曹凤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现曹凤英申请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曹凤英承担。 

        曹凤英这才知道,自己稀里糊涂上了圈套。 
        本案的另一位主角是李冰,女,1963年12月生,某音乐学院教师。 
        有一次李冰偶尔得知30号房主去世多年,便编造祖母李琴英是此房东刘庆年妻子的谎言,串通有关人员出具假证明,到公证部门办了5个公证书,又凭这些公证书到房地产部门领到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直到被曹凤英告到法庭,李冰才知道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在红安县,谎言不攻自破。 
        在法官徐斌启发下,李冰又生一计,把“祖母是刘庆年妻子”改为“父亲是刘庆年养子”。 
        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以1。6万元诱使刘庆年、刘志德的继承人提供伪证,在李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手印。 
        李冰又通过多种关系将其父档案彻底改写。有关“法律手续”准备好后,李冰向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起诉,要求曹凤英腾退住房。 
        法庭上,何善尧律师接过证据一看,立即指出这是一份假档案。然而,法官徐斌明知道李冰向法庭提供的是伪证,却予以认可。1995年,江岸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李冰所有,要求曹家6个月内腾退房子。 

        经过几个回合法庭较量之后,这一不算复杂的产权纠纷案件逐渐形成两大阵营,一方面是曹凤英一家、一直代理此案的何善尧律师、长兴后街32号原住户朱维新;另一方是李冰及有关人员。双方展开了持久的官司拉锯战。 

        1995年6月21日,曹凤英不服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该房屋产权不属于李冰所有为主要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凤英等上诉人承担。 
        5年官司,5次失败。明知道李冰的证据是假的,居然每次都变成了真的。曹凤英怎么能够咽得下这口气? 
        旷日持久的官司让本不富裕的曹凤英一家精疲力尽。5次连败,曹家几乎陷入绝境。有人泄了气:“我们还是认命吧,这官司没有打头了。”但是,曹凤英流着泪对儿女说:“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假的就是真不了。这官司我一个人也要打下去。” 

        申诉无门之时,曹凤英毅然走进了武汉市检察院,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1996年5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辖属的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查办。 
        曹凤英一到江岸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便诉说满腹冤屈,并控告审判人员向诉讼当事人索要财物。民行科的林永康科长和吴和全副科长听罢曹的申诉,又仔细审查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不由得心生疑窦:这座讼争的二层楼房的产权到底该归谁?是归现居住红安县的徐凤鸣,还是胜诉方李冰?曹凤英难道不是产权所有人?为什么屡告屡挫仍不罢休呢?法院将产权判给李冰,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还是合法继承所得? 

        一系列的问号在他们脑际徘徊。于是,院方决定迅即立案展开调查。 
        武汉市、江岸区两审法院前后4个判决均以江岸区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江岸区房地局又是以江岸区公证处(94)岸证字第5014号、第5015号为据颁发该房“两证”的。两位经验丰富的老科长,仔细斟酌,决定先从两个公证书入手。 

        5月初,两人到房地部门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四访区房地局,三上市房地局,最终在市房地局纪委的重视和支持下,从江岸区房地局收集到该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这才发现,围绕此房的所有权,居然产生过7个公证书!其中,前5个公证书是江岸区公证处1992年6月27日出具的,从第一个公证书证明“本市长兴后街32号木板结构两层楼房一栋系刘庆连、李琴英夫妻在解放前自建,该房产归刘庆连、李琴英共有“开始,按照继承顺序依次公证,最后结论为:“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应由其(注:李琴英的儿媳李燕侣)女儿李冰一人继承”;。后两个公证书是公证处撤销1992年五个公证书后于1994年8月出具的,此两公证又改称“该房系刘庆连、刘志德夫妻解放前自建并共有”,“刘庆连。刘志德生前有两个养子,刘有明和李安国,李安国遗有配偶及子女李定邦、李康、李冰”,“上述九人自愿放弃继承,由李冰一人继承该房屋产权。”短短两年时间,公证内容发生如此重大变化,李冰祖母李琴英系刘庆连的妻子一下子变为李冰父亲李安国乃刘庆连的养子,难道1994年已愈而立之年的李冰居然对家庭重要成员变化以前一无所知?是公证员的疏忽,还是李冰造假所致?7个公证孰真孰假?李琴英是不是刘庆连之妻?李安国是不是刘庆连养子?这几个问题一直在两位老科长的耳边回荡。 

        5月中旬,素有火炉之称的武汉,已是烈日炎炎。两位老科长顶烈日,冒酷暑,在市内农家走访工厂、医院、居委会等29个单位,调查知情人,查阅李冰家人及有关家属的档案材料;5月23日,该房现居住人曹凤英的女婿吴吉福在调查中告诉他们,曹的代理律师曾于1993年11月5日从鄂州汽渡管理处查清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并交给了审判员徐斌,档案材料没有任何反映刘庆连系李安国养父的记载;5月底,两位科长赴鄂州查阅李安国档案,令人奇怪的是,居然查不到;6月9日,两位科长又赶赴红安县农村调查刘庆连的后代基本情况;6月23日,曹的代理律师向他们出具了李安国档案材料无关于李安国系刘庆连养子记载的证明。此时,面对收集到的四百余份千余页的证据材料,老林和老吴仔细分析、判断,断定李冰与刘庆连根本不是一家。 

        李冰,女,1963年生,某音乐学院教师,曾当过工人、服务员、演员,其母李燕侣已退休在家,其父李安国祖籍汉阳县,解放前在国民党海军服役,解放后转入人民海军,1965年,转业至鄂州汽渡管理处任股长,1977年因公牺牲。李安国之父李显清系汉阳县农民,1927年病故,其母李琴英于李显清死后将李安国放在农村读书,自己到汉口当佣人,1937年在武汉与潘汉卿结婚,解放后在武汉东湖疗养院当卫生员,1962年退休,1980年去世。李安国之继父潘汉卿,红安人,解放后在汉口芒麻加工厂当工人,1979年病故。李冰之兄李定邦、李康的档案也记载的是:父亲李安国,继祖父潘汉卿,祖父李显清,祖母李琴英。显然,刘庆连与李琴英无姻亲关系,刘庆连与李安国也不存在收养关系。 

        刘庆连,1887年生,生前一直住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1968年病故,其妻刘志德1970年去世,二刘同葬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二人的生养死葬全由刘有明、徐凤鸣夫妇负担。二刘无生育能力,抱养同家族侄孙刘有明为养子。刘有明生前系武汉抗菌素厂工人,1962年下放回红安,1991年病死。在红安,刘有明之妻徐凤鸣一再向办案人员强调:“我公婆是刘庆连、刘志德,我丈夫刘有明是二老惟一的养子,公公刘庆连一生只有一个妻子刘志德。”刘有明、徐凤鸣之子刘贵生也证实:“父亲刘有明是爷爷刘庆连、奶奶刘志德惟一的养子,没听说过有其他养子。更不知道爷爷还有别的妻子,只有一个奶奶叫刘志德。”红安方面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刘李两家确实不同根。 

        另从红安获悉:本案讼争房屋原系二刘夫妇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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