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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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期-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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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十三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对于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从下手。十二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通过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便自发形成了所谓的“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了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十四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的统治时期,四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以及一些小律师会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也是一致的。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正如黑德勒姆所言,“中世纪的大学如同一个学习行会。流传至今的四个律师会馆是伦敦古老的法律行会的代表”,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会”。(《律师会馆》,第12…13页)律师会馆的出现,说明法官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尊贵职业,起初,律师会馆吸引的是中产阶级骑士和乡绅的子弟,但后来,律师会馆慢慢从小客栈中的小协会沿着贵族垄断的路线发展成为大的、富裕的组织。它们买下了舰队街和文秘署巷圣殿骑士团的产业,有了属于自己的别致徽章,历代的建筑艺术家都在这里施展才艺,文人雅士在这里写下流传千古的篇章,威廉·莎士比亚在这里上演他的新剧,从法律语言中汲取生动的语言素材。于是四大律师会馆就从法律人的行会组织,慢慢演变成培养绅士的礼仪学校。“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会馆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特点,逐渐变成一所贵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质上更加民主,它们的学生主要来自自耕农和工匠阶层,而律师会馆变成由年轻贵族和绅士组成的上流社会的学院”。(《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也慢慢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大批老贵族丧生,而在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中,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贵族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在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皇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突。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说,主张普通法的权威高于王权。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与王室法院的法官会晤,其间詹姆斯一世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科克法官出身于法律世家,他的父亲罗伯特·科克即是林肯律师会馆的一名主管(bencher)。21岁那年,科克从剑桥大学转到伦敦的克利福德律师会馆修习法律,次年(1572)转入著名的内殿会馆。27岁时,他就获得了律师资格,被誉为会馆的精英——通常,学生要在会馆学习八到九年才可能获得律师资格。他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期间就任总检查长,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则先后任王室法院高等民事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查理一世统治期间,他成为英国国会的领导人,参与了国会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的斗争,并于1621年因此身陷囹圄。1628年,他参与起草了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文件《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科克于1634年去世,此后,查理一世下令查封他的所有手稿,认为它们包含了对国王权威的偏见,直到1641年长期国会才将他的手稿出版。 
  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起始就主张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君权,詹姆斯一世曾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说:“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事情……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之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之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理性开始时代》(上),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即便在当时的英国,这也是一种开倒车的论调。因为在英格兰的传统中,贵族一直是能够约束王权的力量。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国王即同贵族达成协定,未经贵族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失土王约翰在位时穷兵黩武,滥行暴政,1215年各地贵族群集伦敦,逼迫约翰同他们签订了《大宪章》,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然而历代的英王,一方面削弱老贵族势力,一方面也都希望摆脱这些条款对王权的限制,为此展开同国会的明争暗斗。 
  都铎王朝从法制上根本地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势力,也摆脱了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新贵族羽翼尚未丰满,童贞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斯一世作为苏格兰君主入主英伦,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作为一个外来人,詹姆斯一世急于为自己创立万世基业,难免就要下猛药了。面对咄咄逼人的英王,科克法官为英国宪政的古老法治原则作了杰出的辩护: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是必须经历长期的研习和训练才可以掌握的思维方法,它不同于辨别善恶、美丑、真假这些无需演练、仅凭常识即可以获得的“自然理性”,即便贵为国王,没有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也不可能获得公平裁断诉讼的“人为理性”,而法律是千百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它的可靠性要远胜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没有人能比法律更为睿智贤明”。就这样,出身于内殿会馆的科克法官,创造了法律贵族的新意识形态。法律人所受的严格职业训练,是可以对抗王权的独立的力量。正是律师会馆中一丝不苟的普通法教育,让法律人可以自豪地向国王主张,理性的权威要高于神授的君权。受过严格职业训练的法律人,只要保持不受制于任何个人权威的独立地位,就可以在王权与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中充当超然的公断人。 
  正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言,法治秩序在近代的形成,就像生命保险一样,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它的成就归因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多元的政治势力,二是超验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讲,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专制政治的一种有效制约。在英国,普通法一直是历代贵族用来制约王权的工具,在这个复杂漫长的政治斗争的过程中,普通法日渐演变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坚强壁垒。“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诉讼,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 
  在近代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贵族同市民阶级的联盟,终结了古老的君主制。而随着王权的覆灭,血统政治和贵族阶级作为君主制的附生产品,也势必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然而一个社会里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贵族精神的,贵族精神崇尚荣誉秩序与权威,如果在荣誉与秩序的背后,法律的权威取代了世俗权威而成为最终的决定力量,一种现代意义的贵族精神就已经形成了,即便它已经不再象征“血而优则仕”的血统政治。 
  四百年后的今天,血统政治已经成为历史烟云中的呢喃,在以精英式职业教育保障法律人的高素质的普通法系中,法官收受贿赂已成为骇人听闻的历史遗迹,法律人阶层充当了社会中裁决政府与公民之间冲突的公断人,成为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旧瓶可以装进新酒,老树可以开出新花,在英格兰宪制自然生长的漫长历史中,很多陈旧的制度,都经由特定时代条件的成就,演变为现代文明社会人权与自由的壁垒。起初作为王室法院和地方领主法庭争权夺利的产物的判例法,后来却演变为对法制可预期性的坚强保障;起初用来维护一个新贵阶层封闭特权的行会式教育,后来却成为近代第一个司法独立的理由。律师会馆的故事,记录了英格兰无数伟大人物在四所会馆留下的足迹,记录了千百年间一代又一代英格兰贵族的兴衰荣辱,但是一种真正属于现代社会的贵族精神,一种不以血统论贵贱而以知识论尊卑、不尊奉世俗的权力而尊奉法律的无上权威的贵族精神,会在这里永远传承下去。 
   
  (《律师会馆》,'英'塞西尔·黑德勒姆著,张芝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6月版,27.00元) 
礼制传统与明清京师文化
李宝臣 
  常朝中的御门听政 
   
  一年当中只有三大节和特殊喜庆时才举行大朝仪,而这一庆典仪式,完全解决不了朝廷实际的政治行政问题。统治不能仅仅是自我标榜的盛典,必须在行政中实现,尤其要能解决国家遇到的现实问题。朝廷一般的政务处理通过常朝的形式实现,每月逢五举行。常朝举行时,也必须设置相关的礼仪规范君臣的行止,这就是常朝仪。 
  清朝御门听政在内廷正门乾清门举行。门以内就是皇帝家庭的世界,一般人很难进入。凡是每天各衙门递进的本章,其中未经皇上批阅的,先转送内阁,积累若干件,传旨于某日御门办事。办事当天,在乾清门正中设御榻,榻后立屏 即屏风和表案。黎明,皇帝升座后,来奏事的官员列队在门前广场等候,部院官按预先编好的次序,分部门顺序陆续登东阶向皇上汇报,而不是集体一起上前,这样做也体现了工作的专业性并防止了不必要的信息扩散。当代的清装剧的君臣议事的场景大都不怎么准确。一般来说,政治行政信息大都通过邸报在朝廷上公开,官员个人意见可以通过奏章形式向皇上表达。不具备直接递折权的四品以下官员,可以通过本部门长官代转。邸报又称邸抄或宫门抄,类似政府政治行政新闻报纸。向地方上传送的方式,一般由各省在北京专门设立的“提塘”官负责,或由总督巡抚的折差顺道带回。 
  各衙门每天送递官员奏折与取回皇帝批复也在此举行。清震钧《天咫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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