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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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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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契约以及卖淫契约(我将如此称呼)都进入了资本主义公共市场,它们对男人权力的维护就像婚姻契约一样坚固。
       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领域既是分开的,又是不可分开的。
       没有私人领域就不可能彻底地理解公共领域,同样没有这两个相互依赖的半个故事,原始契约的意义就会遭到曲解。
       公民自由取决于男权。
       虽然我在讨论中时常提及有关社会契约论的古典著作,但我对性契约的兴趣主要不是解释文本。
       我重述这个故事是为了弄清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我们知道,完全可以把这样的社会视为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的主要社会制度的现存结构。
       这些社会是男权社会,这一点可以通过原始契约的整个故事而得到说明;它们在历史和文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足以用同一个故事来加以说明(我的很多一般性论点也适合很多西方发达国家)。
       性契约一旦凸现出来,20世纪后半期的男权统治与其他形式的统治之间的区别便将更加明显。
       尽管现代公民社会最为重要的制度都是通过契约而建立和维持的,但是,即使女性主义者也很少对男权制与契约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
       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对许多契约理论家来说,就业契约是典型的契约。
       婚姻也开始于契约。
       女性主义者一直都非常关注婚姻契约,但是她们的著作和活动多半都遭到忽视,甚至大多数对契约论和就业契约持批判态度的社会主义者也对此置之不理,而他们被认为最有可能会对女性主义理论发生兴趣。
       (除了特别指明的地方之外,我的“社会主义者”是广义上的,包括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无政府主义者等等。
       )除了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我还要研究妓女和嫖客之间的契约并谈一谈奴隶契约(更明确地说,应该被称为公民奴隶契约,我将在第三章讨论这个问题)。
       在第七章的结尾,我将介绍一下由所谓的代孕母亲所签订的契约,这是一种最近才出现的新现象。
       这些契约不是受法律的限制就是被法律所禁止,我将在不同的地方讨论签订合同的各方的法律地位。
       然而,我并不是在研究合同法。
       我所关心的契约是一种社会联系原则,是创立诸如丈夫与妻子或资本家与工人之类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我所研究的财产也不是契约论通常所讨论的“财产”。
       契约论的提倡者和批评者不是把财产视为物质财富、土地和资本,就是视为个体在公民自由中可以获得的所谓利益(财产)。
       在一切契约中,我所关心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个体所拥有的人身权。
       对性契约故事有所了解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有妇女作为一方的契约会出现特殊的问题。
       这些问题从来没有在大多数古典著作中提出过,当代契约理论家对此也保持缄默。
       在至少一个半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婚姻契约的特殊性,但是毫无用处。
       对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的标准解释通常都没有提到,妇女被排除在原始公约之外。
       男人制订了原始契约。
       自然状态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基于自然状态下的居民的特点而签订原始契约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居民具有性别的不同,这一关键之点被忽略,对所有古典作家(霍布斯除外)来说,理性的差异就来自于天然的性别差异。
       对这些文本的解释忽略了一个事实:古典理论家对男性和女性、对男人和女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的是一种男权的解释。
       只有男性具有签订契约的属性和能力,这种能力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人身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男性才是“个体”。
       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男人都是生而自由”且彼此平等的;他们是“个体”。
       契约论的这一前提产生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统治是如何成为合法的;政治权力是如何维持的?如果不否认自由和平等的最初假设,那么就只有一个答案成为可能。
       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契约而产生,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将在第三章对此予以讨论),契约被视为自由协定的范例。
       然而,妇女并不是生而自由的;妇女并不具有天赋的自由。
       有关自然状态的古典画面中也包含了一种隶属结构——在男人和女人之间。
       除了霍布斯,古典理论家都声称妇女天生就缺乏“个体”的属性和能力。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性别差异就是自由和隶属的差异。
       男人凭借原始契约而将自己的天赋自由转化为公民自由。
       妇女是契约的从属者。
       (性)契约是男人得以将自己对于女人的天赋权力转化为公民男权的工具。
       然而,如果女人并不是原始契约的一方,如果她们并没有参与签约,那么,为什么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除外)要把婚姻和婚姻契约作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缺乏订立契约能力的人又如何常常被认为是这一契约的一方?为什么所有的古典理论家(包括霍布斯)都坚持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妇女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把性别差异建构为自由和隶属的差异不仅仅是一个著名的政治故事的核心。
       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体现着这种有关性别差异的男权概念。
       妇女被排除在“个体”这个核心范畴的范围之外,我要表明的是,这一点是如何在社会的法律之中得到体现的,这种排除是如何成为我现在正在讨论的契约的基础的。
       尽管近年来人们在妇女的社会地位方面进行了法律改革,这方面的情况也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但她们仍然不具有与男人一样的地位,我们的社会所存在的这一核心政治事实极少进入当代契约论的讨论和契约的实践。
       当妇女获得拥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之后,丈夫不再享有他们在19世纪中叶所具有的对自己妻子的权力。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婚姻隶属关系还是徘徊在法律制裁的边缘,丈夫接触妻子的身体仍然没有任何限制,婚姻中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也遭到否定。
       人们普遍认为,这个问题对政治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不具有任何意义。
       这种可能性,即妇女的婚姻地位可能是对深层次的妇女和契约问题的反映,或者说,婚姻契约可能与其他契约非常相似,也被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
       人们拒绝承认婚姻统治的政治意义,从而认为也没有必要考虑婚姻契约与关于妇女的其他契约之间是否有任何联系。
       奇怪的是,很少有人注意过原始契约——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一种政治虚构——与真实契约之间的联系。
       故事里说,社会契约创造了一个这样的社会:个体坚信他们的行为由公民法进行调节,必要的话,国家将使他们的协定得以实施,这样契约就得到保障。
       真实契约似乎就成为他们运用签订原始契约时的自由的典范。
       在当代的契约论者看来,个体运用自己的自由,或者签订婚姻契约,或者签订就业契约,这一切都是合理的,甚至在某些古典的和当代的学者看来,签订(公民)奴隶契约也是合理的,社会状况就是如此。
       对这个故事的另一种解读方式(正如卢梭所见)是,社会契约使个体自愿地使自己隶属于国家和公民法;自由成为服从,作为交换,他们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解读,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也是对原始契约的反映,不过,他们现在用服从来换取保护;他们创造了我所说的公民统治(civil mastery)和公民从属(civil subordination)。
       男权统治和从属之所以极少引起应有的注意,原因之一就是从属太容易成为契约批判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题目了。
       人们把大量的注意力都放到了对订立契约的条件以及契约一旦制订后所产生的剥削问题的研究上。
       契约学说的倡导者声称日常生活中的契约非常契合原始契约的模式,其中平等的各方自由地达成一致;这样真实契约就成为个体自由的例证。
       对此持批判态度的人,无论是关注就业契约的社会主义者还是关注婚姻契约或卖淫契约的女性主义者,都表示不同意,并且指出了相关各方常常所处的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以及工人、妻子和妇女一般所面临的经济的或其他的限制。
       然而,订立契约的强迫性虽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对此的关注却容易忽视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人们不是被迫而是真正自愿地订立了契约,这会直接引起女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的注意吗?剥削一直受到批判,在技术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剥削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夺,在更为通行的说法中,剥削或者是指工人没有得到与他们的劳动相当的工资并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或者是指妻子的家务劳动根本没有报酬,或者是指妓女受到侮辱和遭受着身体暴力。
       不过,剥削虽然重要,但是古典契约论所包含的有关男权起源的猜测也谈到过统治和从属关系的形成。
       早在17世纪,女性主义者就已经对妻子隶属于丈夫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与社会主义者把隶属归于剥削的理论相比,她们对(婚姻)统治的批判就鲜为人知了。
       (然而,正如我将揭示的那样,剥削之所以成为可能,显然是因为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把控制权放到了契约一方的手中。
       )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剥削工人,丈夫之所以能够剥削妻子,是因为工人和妻子都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被规定为从属者。
       契约论者的天才在于他们把原始契约和真实契约都视为个体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而在契约理论中,普遍的自由常常是一种假设,一个故事,一个政治虚构。
       契约总是产生具有统治和从属关系形式的政治权力。
       1919年,GDH科尔(Cole)宣称,当人们试图回答资本主义生产组织错在哪里这个问题时,所给出的答案常常是错误的:“在他们应该以奴隶制做答时,他们却以贫困(不平等)做答。
       “GDH科尔:《工业自我组织》(Selforganization in Industry),第34页。
       科尔为了论战的目的而做了夸张。
       当个体在法律上自由和平等时,问题并不在于从字面上所理解的那种奴隶制;没有人能够同时既是一件人类财产又是一个公民。
       然而,科尔的意思是说,对资本主义——以及契约——的批判注重剥削(不平等)因此而忽视了顺从,或者说自由关系所构成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主人和奴隶制度相似。
       卢梭批判说,早期契约论者所倡导的原始协定相当于一个奴隶契约。
       (我在《政治义务问题》中探讨过政治权力让渡给代表和国家的问题,这是社会契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卢梭断然拒绝奴隶制和与奴隶契约有任何相似之处的契约——除了性契约,他是惟一一个这样做过的古典契约论者。
       古典作家打破了主流政治理论的限制却集体核准了男权制,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不同已经不太重要。
       男权顺从是一切古典理论家的理论核心,但是,激进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像科尔一样的社会主义者)却几乎对此全部视而不见;女性主义的声音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男权制”这个术语得以复活。
       对它的意义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我将在下一章介绍当前女性主义的争论。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受到不同的男权主义解释的牵制,有两种相关的论点既非常重要又影响深远:一种认为必须从字面上对“男权制”加以解释,而另一种则认为男权制是旧的身份世界的遗迹,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的隶属制度;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在新的契约公民社会之前存在的旧的父权世界的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Sir Henry Maine)梅恩(1822年8月~1888年2月),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
       是研究比较法、特别是原始法和人类学法的先驱。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和《早期制度史》(1875)。
       把从旧世界向新世界的转型视为一种“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H梅恩:《古代法》(Ancient Law),第100页。
       这非常有名,也就是说,男权制被视为是“身份”(status)的同义词。
       因此,契约获得自由这一意义,而与其相反,或者说与其相对的是等级隶属制度,即男权制。
       亨利。梅恩爵士的名字及其名言经常在有关契约的讨论中出现,但没有人对它进行过仔细的研究。
       梅恩的这个观点指的是身份,即父系家庭的专制父权由契约关系所取代,家庭由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所取代。
       梅恩的“身份”与这一术语现在所使用的两个意义中的一个是重合的。
       “身份”有时在广义上指属性;人类由于其属性,如性别、肤色、年龄等等而生来就具有某种社会身份。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批判契约婚姻的契约不完备,妻子作为契约的一方生而就受某些条件的限制,这种立论的基础就是契约与广义上的等级的内在区别。
       当代的法律研究者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使用“身份”一词。
       在法律研究者看来,“契约制”指的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一种“契约自由”的制度,个体的特性以及协定的特殊主体都是无关紧要的。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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