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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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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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如此,公民博爱通常还不是普遍的;普遍性是其独有的现代特性。
       与现代公民社会不同,在城邦,公民是有限制的,他们属于某一特定的城邦,如只有在雅典出生的人才是雅典公民。
       在现代世界,公民首次成为(表面上)普遍的,公民博爱不再只适合于某个特定城邦的居民,而是适合于所有人。
       这就是菲茨詹姆斯。史蒂芬能够把博爱描写为人类宗教的原因,也是弗洛伊德能够讲述公民制度是随着人们的同情心开始把“所有人”都包括进来而形成的这个故事的原因。
       S弗洛伊德,J斯特拉西(JStrachey)译:《文明及郁闷》(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第54页。
       在城邦,公民关系是通过胞族而维护的,兄弟关系是麦克威廉姆斯所渴望的公共认同感的关键之所在。
       我的同事P斯布伦伯格(Patricia Springborg)详细探讨过胞族对城邦的重要性。
       她还告诉我,胞族成员这一术语指的是兄弟团体的成员,与兄弟(亲戚)是不同的。
       兄弟关系与超出兄弟关系的公民博爱之间的古代联系在有关博爱的大多数讨论中大都混淆不清。
       “fraternity”被用来既指博爱(fraternity)这种普遍的公共关系,也指兄弟会(frate
       rnities)这种小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之间关系密切,兄弟能够了解和帮助自己的兄弟,就好像他们是家庭成员。
       第一种用法表明了这一事实:在现代公民社会里,博爱并不局限于本土联系,而是包含所有的人。
       但是,就像某些保守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以及社团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博爱的出现与兄弟会意义上的公同体的瓦解是同一过程,麦克威廉姆斯也指出过这一点。
       当人们哀悼“fraternity”的失落而提出要重新复活它时,大多数作者心里所想的并不是“fraternity”而是“fraternities”。
       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公民关系已经稳固的建立起来了,处于危险之中的与其说是公民博爱(虽然许多作者希望它变得更为公共化,有更多的人参与),不如说是兄弟会,它的意义和价值已经由一种形式上的公民平等地位所取代。
       “博爱”被广泛地用来指公共联系也许并没有什么奇怪之处,因为它的复数形式没有普遍的含义。
       “fraternities”会立即使人联想起那些显然是男性的并且是秘密的团体。
       兄弟组织一般来说具有复杂的、促使其成员结成友爱的秘密团体、形成固定的等级结构的仪式。
       MA克劳生(MAClawson)从女性主义角度对现代早期及19世纪兄弟制度所作的研究很精彩。
       参看他的《现代早期兄弟制和男权家庭》(Early Modern Fraternalism and the Patriarchal Family),载于《女性主义研究》(Feminist Studies),第6辑,第368~391页以及《19世纪妇女的依附地位和兄弟制度》(NineteenthCentury Womens Auxiliaries and Fraternal Orders),载于《符号》(Signs),第12辑,第40~61页。
       关于当代社会主义博爱参看A菲利普,B皮姆洛特(BPimlott)编:《博爱》,载于《费边社会主义思想文集》(Fabian Essays in Socialist Thought)。
       兄弟会所包括的某些组织与主张博爱的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公共体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如伯纳德。克里克就指出过“法西斯主义对博爱的滥用,指出过一种侵略性的兄弟团体”。
       克里克还提到“兄弟团体给人的最初印象是在商店的地下室里或社区民兵中所组成的兄弟团体”,左派和右派的兄弟团体都给人这一印象。
       克里克:《社会主义的价值和时间》(Socialist Values and Time),第24~25页。
       就像其他兄弟会一样,这种印象体现着男人的结社梦想,女人只能(有时)在外围起协助作用,她们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位置。
       弗吉尼亚。沃尔夫在《三基尼》中描绘过一种由男人的俱乐部所组成的公共世界,每一个俱乐部都有自己的服饰和庆祝活动。
       人们在讨论博爱时所提到的“共同体”的一些例子通常指的是参加工作和工会,加入某些政治党派或宗派,参与休闲活动,这些都只不过是男人参与男人的组织而已。
       克里克最近还试图把社会主义的博爱从男人那里拯救出来;他指出“姐妹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更为明确地表达我用‘博爱’所试图表达的东西”。
       他主张与其“努力去掉旧的‘兄弟会’的性别色彩,甚至把它女性化,不如停下来对大多数语言进行重研究”。
       克里克:《捍卫政治学》,第230页。
       有一则对克里克的博爱观的评论没有看到克里克已经意识到“博爱”是男性的,这一点也从小处表明了这一工作的艰巨性。
       参看N埃里森(NEllison):《平等、博爱——论伯拉德。克里克》(Equality,Fraternity——and Bernard Crick),载于《政治学》(Politics),第5辑,第45~49页。
       与停下来讨论语言问题相比,确实有必要做更多的工作。
       语言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表达着男权结构,是男权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契约论者讲述的是现代兄弟男权制的形成故事。
       毫无疑问,在父亲的政治权力和儿子生而具有的自由问题上,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彻底地战胜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
       他们之间冲突的中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和隶属关系是生而具有的呢还是约定俗成的,或者说是由个体自己所创造的。
       契约理论家主张个体也就是男人是生而自由和彼此平等的,自然的隶属关系是不存在的。
       这种关系要想合法化就必须通过相互签订协定或契约而形成:“因为任何人都不具有对其同伴的生而具有的权威,因为仅凭力量是没有任何权力的,所有一切合法权威都必须以和约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4章,第53页。
       但是,直到罗伯特。菲尔默提出他的古典男权理论以前,自然约定俗成和政治权力这些问题常常都是含混的。
       传统男权观把家庭用作政治制度的隐喻,把一切主宰和从属的关系都理解为与父子关系相似。
       夏切特指出,虽然传统的观点能够解释为什么家庭的父亲(而不是他们的依附者)成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但困难仍然存在:它无法解释为什么父亲(统治者)本人又成为政治上的隶属者。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35页。
       达德利。迪格斯在1643年曾经对这个问题给出过一种答案。
       相对于夏切特所说的“父权主义与同意的奇怪结合”,迪格斯宣称“国王通过人民的同意而获得父权”,“正是我们的法令把所有个别的父权都集于他(也就是国王)一身”。
       同上,第104页。
       迪格斯的解决方法对各方都有所启发。
       菲尔默把神圣的王权与父权主义结合起来,从而排除了任何两边倒的可能性。
       他认为政治权力产生于上帝赋予亚当的父权和君权。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学说摧毁了一切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民众骚乱的主要基础”。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Patriarchy or,the National Power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Asserted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第54页。
       如果政府需要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排除在外,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它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如果你需要全体人民的同意,那么就有必要在婴儿一出生时就征求他们的意见。
       “同上,第211页。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论的荒谬之处就在于它的这一命题:“女人,尤其是处女,她们就像其他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因此没有她们自己的同意就不能失去自己的自由。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第287页。
       菲尔默说,如果契约论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合法的政府”同上。
       就都将是不可能的。
       然而,幸运的是,社会契约不能成为问题,因为个体并不是生而就自由和平等的,自然也就不知道什么政府。
       儿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亲;婴儿不能也不会不同意自己父亲的权威。
       儿子一出生就隶属于他父亲的政治权力,通过他父亲而隶属于君主的父权。
       关于社会契约的一切都是胡言乱语,在政治上是危险的。
       契约理论家用两个与之对立的观点来进行反击,这两个观点都否认政治统治权产生于生育这一事实。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把契约推向了极致,坚持认为婴儿也能签订隶属于父权的契约。
       霍布斯认为婴儿“顺从”母亲的权力而不是被抛弃就是同意的标志,而普芬多夫则写道父亲的统治以“孩子自己的同意也就是一种沉默的契约”为依据。
       如果婴儿具有理性能够感觉到他的父母是如何对他精心照顾的,那么他无疑就会欣然服从父母的权威。
       普芬多夫,CH奥德法则和WA奥德法则译:《关于自然规律和民族》(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第6册,第2章,第4节,第914~915页。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都同意父权就是政治权力这一父权主义的假设,但是,他们又认为这种权力是约定俗成的。
       然而,父权主义者在人类学上具有可信的根据。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可以在这一点上坚持自己理论的逻辑一致性,但却很难合理地把父母与幼儿的关系刻画为同意的或契约性的关系。
       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相等同也毫无说服力。
       在现代社会里,父亲不是政治统治者,家庭和政治(公民)社会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
       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于霍布斯与普芬多夫的论点,也可以证明古典父权主义的衰落。
       第一种,他们对有关婴儿契约的话题都避而不谈,并且否认孩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母。
       例如,洛克和卢梭承认父母照料自己孩子的与生俱来的职责赋予他们合理的权威,但他们与菲尔默的观点不一样,而认为父母的权力是暂时的。
       一旦他们长大了,成熟了,儿子就获得像他父亲一样的自由,像他们一样也必须同意后才能被统治。
       洛克写道:就像我们生而就是理性的一样,我们生而就是自由的;……岁月给我们带来理性,岁月也给我们带来自由。
       我们因此而明白与生俱来的自由是如何与对父母的顺从协调一致的,两者都以同一个原则为基础。
       孩子由于其父亲的名分、由于其父亲的理解而自由,父亲的理解统治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解。
       人的自由有数年的中断,孩子在未成年之前隶属于他的父亲,这是多么顺理成章,再也明显不过了,即使是那些坚定不移地捍卫父权君主制的人也不可能对这种差别视而不见,即使是最为冥顽不化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两者之间是顺理成章的。
       洛克,拉斯雷特编:《政府论》,第2章,第61节。
       对照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1册,第2章,第50页。
       即使能够证明与生俱来的自由与对父母的暂时顺从之间是不矛盾的,也仍然不足以反驳古典父权主义者。
       建立现代男权制的关键与孩子的隶属地位的起源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无关,而只与父母权力的性质有关。
       菲尔默之所以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相等同是因为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
       古典父权主义的“固有矛盾”是,“如果国王是父亲,那么父亲就不能是家长。
       如果父亲是一家之长,那国王就不能是王座上的家长。
       “RWK亨顿:《丈夫、父亲和征服者》(Husbands,Fathers and Conquerors),载于《政治研究》,第15辑(1967年第3期),第294页。
       菲尔默不可能步迪格斯的后尘而宣称君主是通过同意或约定俗成而获得父母(政治)权力的。
       而如果父亲就是国王,具有与国王一样的绝对权力,那么就不可能有国王,而只有一个扩大了的父亲国王,这样,菲尔默就陷入这一两难境地而无法自拔。
       霍布斯回避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利维坦之剑优先于一家之长的权力;政治上的君主只有一个,他的权力是无限的。
       然而,绝对的利维坦完全是约定俗成的,是菲尔默的父亲的人为的同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与现代公民社会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是不相容的。
       要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就必须改变男权制,而不是否定它。
       第二点也是在历史上起了关键的作用的一点是,洛克与古典父权主义相反,他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分离开来。
       父亲对儿子与生俱来的权力并不是政治性的;政治权力是约定俗成的,是通过契约产生的。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和父母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它们具有不同的基础,不同的结果,每一个隶属者都是父亲,就像国王对他的儿子具有父权一样,他们对自己的儿子也具有同样的父权”。
       洛克:《政府论》,第2册,第71节。
       因此父亲不具备“任何王子或长官对他的从属所具有的统治权”。
       同样,卢梭也宣称为父之道与为政治统治者之道“是不同的,他们的责任与权力迥然不同,如果把两者混淆起来,就会对社会的基本法则形成错误的观念,就会犯下对人类来说致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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