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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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 (上)-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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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
        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
        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荡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交和,咸见钺爵禄之具在,则士卒虽欲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前集卷十五
        ◎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凡马,须择拣迟速相等者,给配同队。有强、恶者,别拣为群,以备冲突。若性恶不可制者,不得给配战士。
        凡战士给配得马,有钝弱不堪入战者,许自白主将,听与换给。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军行,主将先令士卒曰:军行所到之处,兵士不得妄割稼穑,伐林木,杀六畜,掠财物,奸犯人妇女。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中,不得采风言,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恐贼人谋害良善。
        凡军中,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士卒有过,本因错失,非有害军士者,主将量情愿减拟,以怀人心。
        凡军,强暴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中,除依时教阅外,主将不得劳扰军士,务令休志。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
        凡军中教射,先教射近,次教射远。
        凡辎重,常令在中军,不得在前后,恐贼偏攻。
        凡军营,无利不住,经时久则弛慢,贼因得计,但时有移易,则人不懈怠,贼亦不测。
        凡阵破,不许捉生,恐因争竞以致军乱。
        凡吏士杀敌,得资财蓄产,并悉数以白大将,无得辄隐。
        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军中掠获,除按条赏士外,大将不得辄取。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中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军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器。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器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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