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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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宋史- 第4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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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荆南兵马钤辖王遂上临阵柺枪。

  至和元年,诏河北、河东、陕西路每岁夏曝器甲,有损断者,悉令完备。如复阅视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并贬秩。

  嘉祐四年,诏京师所制军器,多不锋利,其选朝臣、使臣各一员拣试之。

  七年,诏江西制置贼盗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并籍姓名,若再犯者,并妻子徙淮南。

  熙宁元年,始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西上阁门使李评料简弓弩而增修之。若水进所造神臂弓,实李宏所献,盖弩类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为登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扎丝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长数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阅而善之。于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以闻,又诏内库凡器甲择其良若干条上。

  四年,诏诸路遣官诣州,分库藏甲兵器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峡不与。

  五年,帝匣斩马刀以示蔡挺,挺谓制作精而操击便,乃命中人领工造数万口赐边臣,镡长尺余,刃三尺余,首为大环。是岁,诏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详定军器制度。起以为一己之见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监官、工匠审度法度所宜,庶可传久。诏从之。

  时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王雱上疏曰:「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称技巧工匠,独精于元、成之时。是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备者。臣尝观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而已。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夫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攘内修,未见其可也。傥欲弛武备,示天下以无事,则金木、丝枲、筋胶、角羽之材,皆民力也,无故聚工以毁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闻今武库太祖时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见法禁之张弛矣。」大抵雱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旧制也。

  六年,始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属有丞,有主簿,有管当公事。先是,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一总于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军器监奏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是年冬,以骑兵据大鞍不便野战,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长于回旋,马射得以驰骤,且选边人习骑者分隶诸军。

  时周士隆上书论广西、交阯事,请为车以御象阵,文彦博非之。安石以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数以象胜中国,士隆策宜可用,因论自古车战法甚辨,请以车骑相当试,以观其孰利。帝亦谓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乃诏试车法,令沿河采车材三千两,军器监定法式,造战车以进。

  七年,判监吕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马、步三司令定夺去取。而逐司不过取责军校文状以闻,非独持其旧说不肯更张,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议。」帝乃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曰「便」。时军器监制器不一,材用滋耗。于是诏不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是岁,始造箭曰狼牙,曰鸭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凿子,凡四种推行之。

  八年,诏:「河北拒马,或多以竹为之,不足当敌。令军器监造三万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计河北所少兵器制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费材力。又诏民户马死,旧不以报官者并报,输皮筋以充用。

  帝虑置监未有实效,而虚用材役,诏中书、枢密院核实其事,令条画以闻。军器监奏,置监以来,增造兵器若干,为工若干,视前器增而工省。帝复诘之,且令与御前工作所较工孰省,验器孰良。王韶谓:「如此,恐内外相倾成俗。且往年军器监检察内臣折剥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内臣较按军器监,又如曩日相倾无已。」帝曰:「比累累说军器监事,若不较见事实,即中外便以为听小臣谮诉。今令得实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诚当如此。若每事分别曲直,明其信诞,使功罪不蔽,则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军器监事不须比较。」帝曰:「事不比较,无由见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后,安石卒以辩口解帝之疑,而军器监获免欺冒之罪。冬十月,军器监欲下河东等路采市曲木为鞍桥,帝以劳民费财,不许。是时,河东、陕西、广南帅臣邀功不已,请增给兵器,帝各令给与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买器甲者。

  元丰元年冬,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乞给新样刀,军器监欲下江、浙、福建路制造,帝不许,给以内南库短刃刀五万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东路见运物材于缘边造军器,显为迂费张皇,可令军器监速罢之。」

  三年,吉州奏:「奉诏市箭笴三十万,非土地所产,且民间不素蓄,乞豫给缗钱,期以一年和市。」从之。

  时西边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陕西转运使李稷奏:「本道九军,什物之外,一皆无之,乞于永兴军库以余财立法营办。」七月,泾原路奏修渭州城毕,而防城战具寡少,乞给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枪三剑箭,各欲依法式制造。诏图样给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计议边事所奏乞缗钱百万、工匠千人、铁生熟五万斤、牛马皮万张造军器,并给之。八月,诏令沈括以劈阵大斧五千选给西边诸将。十一月,陕西转运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监司提举。」从之。

  六年二月,诏:熙河路守具有阙,给毡三千领、牛皮万张,运送之。八月,从环庆路赵禼之请,以神臂弓一千、箭十万给之。未几,赐兰会路药箭二十五万。

  七年,陕西转运副使叶康直言:「秦凤路军器见阙名物计四百三十余万,使一一为之,非十余年可就,乞自京给赐。」诏量给之。

  帝性俭约。有司造将官皮甲,欲以生丝染红,代牦牛尾为沥水,帝惜之,代以他毛。于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无不尽心焉。弓曰阔闪促张弓,罢长弰旧法。矢曰减指箭。牌以栾竹穿皮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铁甲为编挨甲。其法精密,乃刘昌祚、尹挕⒀质厍诘人ㄖ贫仍啤

  八年十月,诏内外所造军器,以见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罢遣之。

  元祐元年,诏:三路既罢保甲团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贮,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八月,诏太仆少卿高遵惠,会工部及军器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器之数,以要切军器立为岁课,务得中道,他非要切,并权住勿造。于是数年之间,督责少弛。

  绍圣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备,全为虚文,恐缓急不足备御。请稍推行熙宁之诏,常令封桩、排垛,依杂队法。」从之。

  元符元年,诏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万。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于是军器监所造岁益千余弓。是岁,诏河北沿边州城壁、楼橹、器械、各务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广路土丁令依熙宁指挥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萧勆鲜瑁陨瞬坪γ瘢浔追且唬蜃÷蚯故制餍怠J枳嗖槐ā

  崇宁初,臣僚争言元祐以来因循弛废,兵不犀利。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宁时矣。时有诏造五十将器械,从工部请,令内外共造,由是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之名立焉。

  初,从邢恕之议,下令创造兵车数十乘,买牛以驾。已而蔡硕又请河北置五十将兵器,且为兵车万乘。蔡京主其说,奸吏旁缘而因为民害者深矣。

  崇宁三年,河北、陕西都转运司言:「兵车之式,若用许彦圭所定,则车大而费倍。若依往年二十将旧式,则轻小易用,且可省费。」诏卒以许彦圭式行之。时熙河转运副使李复先奏曰:「今之用兵,与古不同。古者征战有礼,不为诡遇,多由正途,故车可行而敌不敢轻犯。今之用兵,尽在极边,下砦驻军,各以保险为利,车不能上。又战阵之交,一进一退,车不能及,一被追袭,遂非己有。臣屡观戎马之间,虽粮糗、衣服、器械不能为用,况于车乎?臣闻此车之造,许彦圭因姚麟以进其说。朝廷以麟熟于边事,而不知彦圭轻妄、麟立私恩以误国计。其车比于常法阔六七寸,运不合辙,东来兵夫牵輓不行,以致典卖衣物,自赁牛具,终日而进六七里,弃车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则有配买物材、顾差夫匠之扰;既成,又难运致,则为诸路之患有不可胜言者矣。彦圭但图一官之得,不知有误于国,此而不诛,何以惩后!今乞便行罢造,已造者不复运来,以宽民力。」其后,彦圭卒得罪。

  元丰之时,河北、河东路军器,每季终委逐路职司更互考察。元祐罢之。四年,因工部之请,复行之。

  大观二年,手诏曰:「前东南备御指挥,深虑监郡县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废职者慢令失事,如筑城壁、造军器、收战马、习水战之类,并可量度工力,计以岁月,渐次兴作,毋得急遽科敛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扰民,缓不废事,然后为称。」寻诏限十年一切毕工。四月,罢黎、雅等州市牦牛尾,虑为民害。八月,提举御前军器所奏,乞如崇宁五年指挥,下诸路买牛角四十万只、筋十万斤。从之。

  政和二年二月,诏诸路州郡造军器有不用熙宁法式者,有司议罚,具为令。六月,又诏并用御前军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挥勿行。

  三年,诏:「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岁,姚古奏更定军器,曩时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时手刀太重,今皆令轻便易用;曩时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四斗。从之,悉下诸路改造。

  六年,军器少监邓之纲奏:「国家诸路为将一百三十有一,训练士卒,各给军器,以备不虞。惟河北诸将军器乃熙、丰时造,精利牢密,冠于诸路。臣恐岁久因循,多致损弊。乞自河北、陕西路为首,令诸路一新戎器,仰称陛下追述先志,储戎器、壮国威之意。」从之。

  七年,之纲三上奏,一言修武库,二言整军器,大省国用。诏升之纲为大监,又迁一官。时宇文粹中赐对崇政殿,奏武库事,因奏:「武库有祖宗所御军器十余色,乞编入《卤簿图志》,遇郊兵重礼,陈于仪物之首,以识武功,且示不忘创业艰难意。」是年,御笔以武库当修军器近一亿万,其中箭镞五千余万,用平时工料,须七十年余然后可毕。于是令邓之纲分给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权住三年上供军器。

  八年,以之纲奏,诸路岁起上供料买分数,特免三年纲发。然自时厥后,申明郡县牛皮角筋之禁,纷然为害者,之纲之请也。

  宣和元年,权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郑济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额制造军器。今年制造已足,躬亲试验,并依法式,不误施用。」诏加旌赏,以为诸路之劝。然自是岁督军器率用御笔处分,工造不已而较数尝阙,缮修无虚岁而每称弊坏。大抵中外相应,一以虚文,上下相蒙,而驯致靖康之祸矣。

  靖康初,兵仗皆阙,诏书屡下,严立赏刑,而卒亦无补。时通判河阳、权州事张旂奏曰:「河阳自今春以来,累有军马经过,军士举随身军器若马甲、神臂弓、箭枪牌之类,于市肆博易熟食,名为寄顿,其实弃遣,避逃征役。拘收三日间,得器械四千二百余物。此乃太原援师,尚且弃捐器甲,则他路军马事势可知。宜谕民首纳,免贻他患。」帝善旂奏,赏以一官。

  初,御前军器监、军器所万全军匠以三千七百为额,东、西作坊工匠以五千为额。绍兴初,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余,又于诸道增二千九百余,本券外复增给日钱百七十、月米七斗半。于是内库累岁兵械山积,而诸军悉除戎器。二十六年,诏:「工匠宜减免,江、浙、福建诸州物料悉蠲之。」有司奏物料减三之一,工匠二千、杂役兵五百为额。

  旧,军器所得专达。建炎中,尝以阉官董悫提举,寻罢之。绍兴五年,隶工部,后复以中人典领。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诏依条检察。孝宗受禅,增提点官一员,御史力论其不可,复隶工部焉。

  造车之制。渡江后,东南地多沮洳险隘,不以车为主。宗泽、李纲有战车法,王大智献车式,皆不复用,而属意甲胄、弧矢之利矣。建炎初,上谕宰执曰:「方今战士无虑三十万,若皆被坚执锐,加以弧矢之利,虽强敌,无足畏也。造弓必用良工善价。」绍兴三年,提举制造军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装甲一。又长齐头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齐头甲用工七十四。乞以本所全装甲为定式。」席益言:「诸州造马蝗弩,不若令造弓。」诏并改造弓弩,内马蝗弩改手射弓。

  绍兴四年,军器所言:「得旨,依御降式造甲。缘甲之式有四等,甲叶千八百二十五,表里磨锃。内披膊叶五百四,每叶重二钱六分;又甲身叶三百三十二,每叶重四钱七分;又腿裙鹘尾叶六百七十九,每叶重四钱五分;又兜鍪帘叶三百一十,每叶重二钱五分。并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两,皮线结头等重五斤十二两五钱有奇。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两。若甲叶一一依元领分两,如重轻差殊,即弃不用,虚费工材。乞以新式甲叶分两轻重通融,全装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诏勿过五十斤。三十二年,诏江东安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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