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律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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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的印迹-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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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某个熟透了的椰子底下,刚刚好又有某阵海风吹来,种种自然现象综合作用下,产生了一种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按惯例,从来没有任何人要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因此,州政府一分钱也无须对死者赔偿,要怨,便只有怨天。
  原告人即刻反驳:州政府单方面竖立的警告牌,完全是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游客花钱来旅游,这里不准近,那里不准游,这消费者的权益何在?游客的自由何在?至于辩方律师的“不可抗力”说则更荒谬。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即使预见了也无法对抗的自然力量,如火山、地震、飓风等等,而椰子由高空坠落的力绝对不属于“不可抗力”。夏威夷遍地是椰林,遍地是游客,日日有海风,日日有椰子坠下,时时刻刻都有搞出人命的危险。州政府竖立警告牌,这就证明他们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危险,并非什么“无法预见”。问题就在于,州政府虽已预见到了危险,但并没有尽职尽责地积极去清除这个危险,而是采取限制游客自由的消极方式去敷衍塞责。花大量广告费招来了大批游客,而又任由千千万万个“椰子炸弹”悬挂在他们头上,出了伤亡事故,就以“早已警告”4个字而将责任一推六二五。这不是玩忽职守,漠视公民的生命、权利、自由,又是什么?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唇枪舌剑,激烈争锋。三个多小时后,轮到一直在冷眼旁观的大法官出来收拾残局了。
  说起来,美国的法律形式与中国的法律形式真有很大的不同,而美国法官扮演的角色与中国法官担任的角色也很不一样。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美国的法律既有成文法又承袭了英国的判例法。成文法的特点是“按条条判”,而判例法的特点则是“遵循先例”。但这宗“夺命椰子”的案件,却是美国史无前例的案件。既然无任何先例可遵循,那就惟有凭法官的良知去处理、去“自由裁量”。在这里,法官的学识与良知对法律的影响真是举足轻重。他的屁股是坐在“官”一边,还是坐在“民”一边?还是不管官与民,只坐在自由、正义一边?判词一出,可能决定了整个美国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路向。
  而同时,在这种无条文可依而仅由法官作“自由裁量”的司法方式下,通常,都要由法官向控辩双方作一个结案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判而不那样判,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目的、作用又是什么什么……,这样的结案陈词,往往就是一篇优秀的、深思熟虑的法理学论文。而法官的最后开口,往往就是一堂精彩通俗的法学普及课。
  现在,法官大人终于开腔了。
  “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大法官一开口,就坚定地站在了“自由”的一边。
  一如既往,法官在未作判决之前,照例给法庭上所有当事人、旁听者们上了一堂语重心长的普法课。他洋洋洒洒地说道:“自由至上”,是美国立国的根本!是美利坚民族自开天辟地以来一贯珍视的民族传统,它代表了美国文化一贯的精神,而由美国宪法明文加以确认。夏威夷州政府因管理失职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使宪法精神蒙垢,致游客死亡,理应判罚,对死难者家属作一个合理赔偿。这对所有政府官员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小惩大诫”。而死难者家属索赔1亿元,则属过分要求。最后他宣判:判罚夏威夷州政府赔偿原告人——1000万美元。
  判词一出,舆论大哗,有批评,有赞扬,法庭上的众生相,真的是各自各精彩。州政府当然不服,他们花了几年时间去层层上诉。但想不到,各级法院却众口一词,维护夏威夷州法院的一审判决。老实说,在这一宗纯民事的案件中,侵权方对受害方的赔款数额多少,实在还是一个可以见仁见智、讨价还价的问题。但各级上诉法院的法官们首先考虑的,却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因此,他们无一例外,都坚定不移地、完全地维持了原判。换言之,全美国的法官都在誓死捍卫美国宪法中“自由至上”的法律传统。最后,州政府只有向法律低头,乖乖地赔付了1000万美元。
  官司打输了,但麻烦又来了。据说当时,夏威夷许多游客一听到官府赔偿1000万美元的消息,便纷纷跑到沙滩椰树下,守株待兔地等着椰子来砸自己。他们日日夜夜仰天祷告:“椰子啊,快点落下来砸死我吧”!州政府一看不妙,既不能赶走游客,又不能把椰子树都砍了,苦思之下,惟有马上成立一支专业队去砍椰子。所以,从那时开始,自这件“民告官”的案子胜诉即日开始,夏威夷海滩上的椰树便不再结果。
  选载二十一世纪:“沉默权”风云再起
  “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而又要鼓励犯罪嫌疑人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论中国刑诉法与国际准则接轨》
  二十一世纪:“沉默权” 风云再起
  从来没有一项司法规则,会像“沉默权”规则那样,在国际司法界中备受争议而又戏剧性地高潮迭起了。
  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是否应该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
  什么是“有限沉默权”?英国缘何会遭到恐怖主义的困扰?看来,这故事还得要从头说起。
  在烟波浩瀚的北大西洋海面上,星罗棋布地散落着上万个美丽的岛屿。其中,距离英伦三岛西面不远,有一个面积约只有不列颠岛1/3的小岛,名叫爱尔兰。
  中国素来有句古语,叫做:“远亲不如近邻”。但英伦三岛与爱尔兰这一对邻居,却自古以来就是一对不共戴天的冤家。
  我们的世界法律之旅,现在就来到了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
  虽然风光极其优美,但今天却依然贫穷落后的爱尔兰,在它千余年的历史上,最显著的特点便只有三个:音乐、宗教和苦难。千百年来,爱尔兰的“踢踏舞”风靡全球,而都柏林,则一直是享誉世界、比美维也纳的“音乐之都”。但千百年来,爱尔兰却一直被其紧邻的英国地主们无情地劫掠、压榨和屠杀,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天主教与英国新教的宗教冲突,种种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交织在一起,很不幸,令爱尔兰民族的血液中,世世代代,遗流下一种对英格兰人无穷无尽的仇恨。
  更为不幸的是,历史曾无数次地证明过:那些贫瘠落后而又充满仇恨的山沟里,长不出奶牛和蜂蜜——即公平、正义、博爱等人类最伟大的理想;相反,却可以盛开出遍地如火如荼、美丽而有毒的罂粟花——恐怖主义。历史上,爱尔兰对英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可说是源远流长了,虽然,你可说一手播下了这些邪恶种子的英国人是自食其果,但当年,爱尔兰共和军游击队策划的无日无休的汽车炸弹、街头枪战、绑架暗杀、残害无辜等暴行,却实在也为全人类的文明所不容。
  恐怖主义是对全人类生命和良心的藐视!恐怖主义是对全世界秩序与和平的挑战!于是,近十余年来,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钟摆,便从历来的偏向“保护公民权利”的那一边,开始反过来,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那一边倾斜。
  追寻着历史的足迹,我们的法律之旅现在又来到了伦敦。
  1988年,英国政府就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理由,通过了一项《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又或者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释原因时,法庭都可以据此法令,而作出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一国两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国马上出现一片激烈反对的声浪。当时,人们曾普遍担心,“限制沉默权”会导致警察暴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义分子一片激烈的枪声、爆炸声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权”的呼声便终于占了上风。1994年11月,英国议会,这个一贯以保守著称的立法机构,终于毅然决定对英国发明的沉默权规则,进行一次颇具现实性的改革。当时,在大笨钟下的这座英国议会大厅里,英国上议院曾以大比数票数通过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律,把《刑事证据法》中关于限制沉默权的4条条文,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明列在它的第34至37条中。
  对此举热烈欢呼的,自然是英国广大的司法警员,还有,许多蒙受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惨祸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但,打那以后开始,欢呼过后,英国的警察、法官们便要比别国的同行们多了一点麻烦,即:当他们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要“依法”向被告人说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您自己看着办吧”!
  英国对沉默权规则的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的批评。许多法学家批评它转移了举证责任,损害了“无罪推定”的人权原则,并批评它容易导致警察权力、暴力的滥用等等,有的法学家更悲愤地说:“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文明,将被消灭于曾诞生了它的那个国家!”而这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机起哄,把英国政府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一时间,欧洲法学界的空气变得紧张起来。
  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国人默里(MURRAY)诉英国政府的上诉案。上诉人默里称:北爱尔兰地区法院依照英国那部限制沉默权的“恶法”,对他被拘捕审讯期间“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有罪的推论和判决,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明显的违反和侵犯。
  欧洲人权法院本来对英国的“限制沉默权”也颇有微词,但出于审慎的考虑,却也不愿公开站出来对这一项改革说三道四。现在,默里的起诉,却把人权法院逼到了墙角!经过激烈的争议,欧洲人权法院十二名大法官最后以7∶5的多数票作出了一项巧妙的裁决,判决书说:即使英国法官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不利的推断”,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证被告人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默里诉英国”一案,就此被连消带打地驳回。
  “限制沉默权是否等于侵犯了人权?”,对这一个尖锐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终于给出了一个“不等式”的“说法”。
  尽管世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批评为“模棱两可”,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至此,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改革,看来,是已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或许,英国司法改革的这一小步,日后,又势必会发展成为人类文明的一大步?
  有趣的是,英国这边才刚刚风平浪静,而美国那边,“沉默权”问题却又风云再起。
  风波的源头,来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查尔斯·迪克森是一个银行抢劫犯。1997年,他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但他的运气却是糟透了,才一动手,便被警察发现,接下来便是被缴械、被一副冰冷的手铐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后来,根据他的口供,在县法庭上,他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如果4项罪名都成立的话,那么,这个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预计最少不会低于20年。
  但此时,麻烦出现了。
  这麻烦是什么?想读者们也一定早就明白。这麻烦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员,事实上,是从未有对迪克森宣读过他的权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后来故事的发展,其全部情节,便几乎是与“米兰达案”一模一样的翻版。
  先是一个律师找到了迪克森。然后,迪克森听到了一堂有关“沉默权”的普法教育课。再然后,迪克森也如30多年前的米兰达那样地蹦了起来,狂叫:“告那家伙”!
  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庭很不情愿地受理了这宗似曾相识的上诉案。案情一清二楚,答案一目了然,有大名鼎鼎的“米兰达案”的经典判例在上,任何美国法官,不管你高兴不高兴,你所能做的事,都只能是不假思索地遵循先例,把迪克森宣布无罪释放。
  但弗州的法官们是心有不甘:历年来在美国,像此类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仅仅是因为警察在执法时犯了一点点无伤大雅的小错,仅仅是因走错了一小步程序,便要让那些罪证确凿甚至是恶贯满盈的罪犯们逍遥法外?更可怕的是,放虎归山之后,这些罪犯们绝少会从此洗手不干。相反,他们的反侦查经验更丰富、贼胆往往会更包天,日后再有恃无恐地去犯案,对社会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祸害!面对着这些很不想放但却又不得不放的匪徒们,美国的法官们,往往是窝了一肚子的火。
  于是,心怀怨愤的弗州法官,便一脚把皮球踢给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而不出所料,第四巡回法庭的判决,便果然是严厉地、毫不客气地给了迪克森当头一棒!
  巡回法庭的判决书说: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审判中采用为对其证罪的证据,即使是未向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据此法令,驳回迪克森的上诉:警员无错!迪克森还是有罪!还是该被投入漫长的牢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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