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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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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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宋公司城效节来奔,单伯自齐致命,传皆言“书曰,贵之”,实善而贵之也。此亦云“书曰‘司马华孙’,贵之”,何故恶而贵之也?刘炫又难云:“此为不知其非,仪父岂亦鲁不知其非而贵之乎?”孔子脩《春秋》,裁其得失,定其褒贬,善恶章於其篇,臧否示於来世。若鲁人所善亦善之,所恶亦恶之,已无心於抑扬,遂逐鲁人之善恶,削笔之劳,何所施用?约之以理,岂其然哉?“其官皆从”,谓共聘之官无阙,当有留治政者,岂举朝尽行而责其空官也?若以官从即责空官,聘礼官属不少,岂周公妄制礼乎?
 
  公与之宴,辞曰:“君之先臣督,得罪於宋殇公,名在诸侯之策。臣承其祀,其敢辱君?耦,华督曾孙也。督弑殇公在桓二年。耦自以罪人子孙,故不敢屈辱,鲁君对共宴会。请承命於亚旅。”亚旅,上大夫也。○亚,於嫁反。 
  '疏'注“亚旅上大夫也”。○正义曰:《尚书·牧誓》:武王呼群官而誓曰“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孔安国云:“亚,次也;旅,众也。众大夫其位次卿。”成二年传鲁赐晋三帅三命之服,“候正、亚旅,受一命之服”。皆卿后即次亚旅,知是上大夫也。华孙不敢当君,请受上大夫之宴。
 
  鲁人以为敏。无故扬其先祖之罪,是不敏。鲁人以为敏,明君子所不与也。 
  '疏'“鲁人”。○正义曰:鲁人,鲁钝之人。
 
  夏,曹伯来朝,礼也。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命,古之制也。十一年“曹伯来朝”。虽至此乃来,亦五年。传为“冬,齐侯伐曹”张本。 
  '疏'“诸侯”至“制也”。○正义曰:《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郑玄云:“父死子立曰世。”凡诸侯相朝,皆小国朝於大国,或敌国相为宾。或彼君新立,此往朝焉;或此君新即位,自往朝彼,皆是世相朝也。襄元年“邾子来朝”,传曰“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是此新立而彼朝之也。文九年“曹伯襄卒”,十一年“曹伯来朝”,传曰:“即位而来见也。”是彼新立而朝此也。则知春秋之时犹有世相朝法,与《周礼》合也。《周礼》诸侯邦交,唯有此法,无五年再朝之制。此云“古之制也”,必是古有此法。但礼文残缺,未知古是何时。郑玄云:“古者,据今而述前代之言。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狩,诸侯问而朝天子。其不朝者,朝罢朝。五年再相朝者,似如此。”然则古者,据今时而道前世,自不必皆道前代。传称“古者越国而谋”,非谓前代之人有此谋也。“古人有言”,非谓前代之人有此言也。《诗》云:“我思古人”,非思夏殷之人也。此云“古”者,亦非必夏殷。郑言夏殷礼,非也。僖十五年“公如齐”,杜云:“诸侯五年再相朝,礼也。”引此证彼,则是当时正法,非谓前代礼也。或人见僖公朝齐,杜引此为证,遂言五年再相朝是事霸主之法。然则鲁非霸主,曹伯何以朝之?曹岂推鲁为霸主而屈己以朝之也?且云“古之制也”,即是古之圣王制为此法。天子不衰,诸侯无霸,明德天子岂虑世衰霸主威权不行而为之制此法,驱诸侯以朝之?此不达理之言耳。然则诸侯之邦交者,将以协近邻,结恩好,安社稷,息民人。土宇相望,竟界连接,一世一朝,疏阔大甚,其於閒暇之年,必有相朝之法。《周礼》言“世相朝”者,以其一旧一新,彼此未狎,於此之际,必须往朝,举其礼之大者,不言唯有此事。五年再相朝,正是周礼之制,《周礼》文不具耳。文襄之霸,其务不烦,诸侯以五年再朝,往来大数。更制三年一聘,五年一朝,所以说诸侯也。五年一朝者,亦谓朝大国耳。且彼因说吊葬,非独霸主之丧,明使诸侯相共行此礼也。霸主遭时制宜,非能创制改物。诸侯或从时令,或率旧章。此在文襄之后,仍守旧制,故五年再相朝也,传言“古之制”,以文襄己改故也。昭十三年岁聘间朝,是周之诸侯朝天子之法,故《释例》引之云“明主之制,岁聘以志业”,以解朝聘之数。《尚书·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孔《传》云:“一朝会京师。”是再朝而会,周之正礼也。若然,《大行人》云:“侯服,一岁一见;甸服,二岁一见;男服,三岁一见;采服,四岁一见;卫服,五岁一见;要服,六岁一见。”何於服数朝者,《大行人》所云,谓贡物而见,或君自至,或遣臣来。除此贡物之外,别有朝会之礼。沈氏以为诸侯五年再相朝及昭十三年皆为朝牧伯之法。以“间朝以讲礼”与“再朝而会”是三岁之朝与六年之朝。大率言之,是五年之内再相朝也。但鲁非曹之伯国,而沈云朝牧伯之礼又昭十三年朝盟主之法,亦无明证。沈氏之言,未可从也。
 
  齐人或为孟氏谋,孟氏,公孙敖家,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长,丁丈反。 
  '疏'注“孟氏”至“孟氏”。○正义曰:公孙敖,庆父之子。杜以庆父与庄公异母,庶长称孟。虽强同於適,自称为仲,以其实是长庶,故时人或称“孟氏”。
 
  曰:“鲁,尔亲也。饰棺寘诸堂阜,堂阜,齐、鲁竟上地。饰棺不殡,示无所归。○寘,之豉反。竟音境。殡,必刃反。 
  '疏'注“堂阜”至“所归”。○正义曰:《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加帷磕,纁纽六。大夫画帷。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郑玄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壙中,不欲使众恶其亲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火、黻为列於其中耳。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磕於其上。纽,所以连结帷磕者也。”《礼》之饰棺,唯有此耳。齐人教之饰棺,盖依此大夫之制而为之饰。置诸堂阜,故为不殡,示无所归,冀鲁人哀之也。沈氏云:“饰棺,即《杂记》云‘诸侯死於道。其輤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以为屋而行。大夫死於道,以布为輤而行’。”义或当然。
 
  鲁必取之。”从之。卞人以告。卞人,鲁卞邑大夫。○卞,皮彦反。 
  '疏'注“卞人,鲁卞邑大夫”。正义曰:治邑大夫,例呼为“人”。孔子父为鄹邑大夫,谓之鄹人,知此卞人是卞邑大夫。其邑近堂阜,故见之而告鲁君。
 
  惠叔犹毁以为请,敖卒,则惠叔请之,至今期年而犹未巳。毁,过丧礼。○期,居其反。 
  '疏'注“敖卒”至“丧礼”。○正义曰:敖卒巳向周年,犹尚毁以为请,知敖卒即请,至今未巳也。传言“犹毁”,是不复应毁,故知“毁,过丧礼”也。刘炫云:“敖去年九月卒,至今年夏,据月未匝,不得称期年。”今知非者,杜以传云“惠叔犹毁”,据日月之久,欲盛言其远,故云期年。但首尾二年亦得为期年之义,刘以未周十二月而规杜氏,非也。
 
  立於朝以待命。许之,取而殡之。殡於孟氏之寝,终叔服之言。齐人送之。书曰:“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为孟氏,且国故也。为惠叔毁请,且国之公族,故听其归殡而书之。○为,于伪反。葬视共仲。制如庆父,皆以罪降。○共音恭。声己不视,帷堂而哭。声己,惠叔母,怨敖从莒女,故帷堂。○己音纪。 
  '疏'“帷堂”。○正义曰:《檀弓》云“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至大敛之节,又帷堂,以至於殡恒帷堂。《杂记》云“朝夕哭则不帷”。今声己恨穆伯,故朝夕哭仍帷堂。《檀弓》又云“帷殡非古,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与此相类也。敬姜者,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穆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与敖非一人。
 
  襄仲欲勿哭,怨敖取其妻。惠伯,曰:“丧,亲之终也。惠伯,叔彭生。虽不能始,善终可也。史佚有言曰:‘兄弟致美。各尽其美,义乃终。○佚音逸。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情虽不同,毋绝其爱,亲之道也。’子无失道,何怨於人?”襄仲说,帅兄弟以哭之。他年,其二子来,敖在莒所生。○毋音无。说音悦。 
  '疏'“祭敬”至“道也”。○正义曰:“祭敬”者,谓助祭於兄弟之家尽其敬也。“丧哀”者,谓兄弟死丧之事竭其哀也。“情虽不同”,谓内相怨恨。情虽不能和同,当无绝其爱,是相亲之道也。
 
  孟献子爱之,闻於国。献子,穀之子仲孙蔑。○闻音问,或如字,下同。蔑,亡结反。○或谮之曰:“将杀子。”献子以告季文子。二子曰:“夫子以爱我闻,我以将杀子闻,不亦远於礼乎?远礼不如死。”一人门于句鼆,一人门于戾丘,皆死。句鼆、戾丘,鲁邑。有寇攻门,二子御之而死。○远,于万反,下同。句,七侯反。鼆,又作“黾”,莫幸反。戾,力计反。 
  '疏'注“句鼆”至“而死”。○正义曰:句鼆、戾丘有寇攻门不书者,服虔云“鲁国中小寇,非异国侵伐”,故不书也。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礼也。得常鼓之月,而於社用牲为非礼。 
  '疏'注“得常”至“非礼”。○正义曰:此与庄二十五年经文正同,彼传云“非常”,此传云“非礼”者,彼失常鼓之月,言鼓之为非常;此得常鼓之月,而用牲为非礼。彼云“六月”,实是七月。传因日月之变,以起时历之误,故《释例》曰:“文十五年与庄二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后传发例欲以明诸侯之礼,而用牲为非礼也。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是解二传不同之意。
 
  日有食之,天子不举,去盛馔。○去,起吕反。馔,仕眷反。 
  '疏'注“去盛馔”。○正义曰:《周礼》“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天地有灾则不举”。郑玄云:“杀牲盛馔曰举。”今云“天子不举”,是去盛馔、贬膳食也。
 
  伐鼓于社,责群阴。伐,犹击也。 
  '疏'注“责群阴。伐,犹击也”。○正义曰:《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论语》云:“鸣鼓而攻之。”伐鼓者,是攻责之事,故云责群阴也。日食者,阴侵阳,故责阴以救日。孔安国《尚书传》云:“凡日食,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然则社以上公配食,天子伐鼓,责群阴,亦以责上公也。诸侯用币于社,请上公,亦以请群阴也。互相备也。
 
  诸侯用币于社,社尊於诸侯,故请救而不敢责之。 
  '疏'注“社尊”至“责之”。○正义曰:昭二十九年传曰:“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为上公之神,尊於诸侯。礼用币者,皆是告请神明之事。以社尊,故用币请救,而不敢攻责也。阴侵阳而请阴者,请止而勿侵阳也。
 
  伐鼓于朝,退自责。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天子不举,诸侯用币,所以事神;尊卑异制,所以训民。 
  '疏'注“天子”至“训民”。○正义曰:天子不举,自贬食耳。而以为事神者,畏敬神明,乃自贬损,彻膳不举,亦是事神之义,故通以不举为事神也。
 
  示有等威,古之道也。等威,威仪之等差。○差,初佳反,又初宜反。齐人许单伯请而赦之,使来致命。以单伯执节不移,且畏晋,故许之。书曰:“单伯至自齐。”贵之也。单伯为鲁拘执,既免而不废礼,终来致命,故贵而告庙。○为,于伪反,下“似为”同。拘音俱。 
  新城之盟,在前年。蔡人不与。不会盟。○与音预,下同。晋郤缺以上军下军伐蔡,兼帅二军。曰:“弱,不可以怠。”怠,解也。○解,佳卖反。戊申,入蔡,以城下之盟而还。凡胜国,曰“灭之”;胜国,绝其社稷,有其土地。○还音旋。获大城焉,曰“入之”。得大都而不有。 
  '疏'“凡胜”至“入之”。○正义曰:此传已发凡例,襄十三年复发,传云“用大师曰‘灭’,弗地曰‘入’”。再发例者,兵之所加,不可细举,故举旧策之典。以例而言,用大师,起大众,重力以陷敌,因而有之,故曰“胜国”,通以“灭”为文也。以成师重力,虽获大城,得而弗有,故直以出入为辞,曰“入之”而已。城不包地,国不通邑,灭邑必主大师,是故再发例也。
 
  秋,齐人侵我西鄙,故季文子告于晋。 
  冬,十一月,晋侯、宋公、卫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扈,寻新城之盟,且谋伐齐也。齐执王使,且数伐鲁。○使,所吏反,下王使同。数音朔。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於是有齐难,是以公不会。明今不序诸侯,不以公不会故。○难,乃旦反,下注同。书曰:“诸侯盟于扈。”无能为故也。恶其受赂,不能讨齐。○恶,乌路反。凡诸侯会,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谓国无难,不会义事,故为“恶”。不书,谓不国别序诸侯。与而不书,后也。谓后期也。今贬诸侯,似为公讳,故传发例以明之。○为,于伪反。 
  '疏'“凡诸侯”至“后也”。○正义曰: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曰:“公后至,故不书所会。”因发例云:“凡会诸侯,不书所会,后也。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彼乃义事,而公后期,讳君之恶,故总称“诸侯”。此亦总称“诸侯”,不会,非公之罪。而经文相似,传辩其嫌,故更复发例,而以善形恶。凡诸侯为义事聚会,而公不与,则不历书诸国,讳君恶也。若公实与会,而亦不书诸国,为公后期也,即七年扈之盟是也。今於此会,受赂舍罪,致使鲁有齐患。公虽不与,非公之罪。经与后期文同,似为公讳,故传发例以明之。此会公虽不与,非公恶也。
 
  齐人来归子叔姬,王故也。单伯虽见执,能守节不移,终达王命,使叔姬得归。 
  齐侯侵我西鄙,谓诸侯不能也。不能讨己。遂伐曹,入其郛,讨其来朝也。此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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