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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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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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 
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 
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 
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 
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 
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 
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 
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 
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 
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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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2· 

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凌贵,而 
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 
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 
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 
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 
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 
价。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 
私价而従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 
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 
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 
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 
幸而不罚,又従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 
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 
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 
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 
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 
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螅Хā
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 
而主人不知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 
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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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 
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 
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 
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 
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 
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 
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 
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 
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 
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 
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 
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 
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 
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 
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 
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 
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 
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 
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 
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且不笞、不戮, 
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 
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 
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 
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 
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 
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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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 
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士 
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逆而数之,极于大辟, 
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 
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赎,不能 
当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贵人近戚皆 
赎,而疑罪不与。《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 
宥,不听。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従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 
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 
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 
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 
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 
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兵制】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 
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 
圈槛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 
故劳,劳则善心生。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 
官,故骄,骄则无所不为。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 
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 
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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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 
故常慢法而自弃。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 
我咎也。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他 
 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 
然则怨従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 
为乱,不可得也。既骄矣,又慢法而自弃以怨其上,欲其不为 
乱,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 
减于三代,平居无事,占军籍,畜妻子,而仰给于斯民者,则 
遍天下不知其数,奈何民之不日剥月割,以至于流亡而无告也。 
其患始于废井田,开阡陌,一坏而不可复收。故虽有明君贤臣 
焦思极虑,而求以救其弊,卒不过开屯田,置府兵,使之无事 
则耕而食耳。呜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后 
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废。陵夷及于五代,燕师刘守 
光又従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 
与齐民齿。故其人益复自弃,视齐民如越人矣。太祖既受命, 
惩唐季、五代之乱,聚重兵京师,而边境亦不曰无备;损节度 
之权,而藩镇亦不曰无威。周与汉、唐,邦镇之兵强,秦,郡 
县之兵弱。兵强,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子孤睽。周与汉、 
唐则过,而秦则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虽然,置帅之方 
则远过于前代,而制兵之术,吾犹有疑焉。何者?自汉迄唐, 
或开屯田,或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而民犹且不胜其患。 
今屯田盖无几而府兵亦已废,欲民之丰阜,势不可也。国家治 
平日久,民之趋于农日益众,而天下无莱田矣。以此观之,谓 
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时,而乃戚戚嗟嗟无终岁之蓄者,兵食夺 
之也。 
      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虽然,依彷古制,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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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图之,则亦庶乎其可也。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职分也, 
籍没也。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吏。籍没则 
鬻之,否则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公。职分之田遍于天 
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镇,多至四十顷,下及一县亦能千亩。 
籍没之田不知其数,今可勿复鬻,然后量给其所募之民,家三 
百亩以为率。前之敛其半者,今可损之,三分而取其一,以归 
诸吏与公。使之家出一夫为兵,其不欲者,听其归田而他募, 
谓之新军。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营。三时纵之,一时 
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战法,而择其技之精者以为长,在野督 
其耕,在阵督其战,则其人皆良农也,皆精兵也。夫籍没之田 
既不复鬻,则岁益多。田益多则新军益众,而向所谓仰给于斯 
民者,虽有废疾死亡,可勿复补。如此数十年,则天下之兵, 
新军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业,则其人必纯固朴厚,无叫呼 
衡行之忧,而斯民不复知有馈饷供亿之劳矣。或曰:昔者敛其 
半,今三分而取一,其无乃薄于吏与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 
之有田也,以为禄,而其取之亦不过什一。今吏既禄矣,给之 
田则已甚矣。况三分而取一,则不既优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 
没,非官之所待以为富也。三分而取一,不犹愈于无乎?且不 
如是,则彼不胜为兵故也。或曰:古者什一而税,取之薄,故 
民胜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为 
正卒,其余为羡卒,田与追胥竭作。今家止一夫为兵,况诸古 
则为逸,故虽取之差重而无害。此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而 
税十二无异也。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数百亩之田,征繇 
科敛不及其门,然则彼亦优为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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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 
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 
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 
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也。今之税虽不 
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 
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 
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 
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 
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 
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 
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 
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 
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 
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 
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 
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 
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 
之税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 
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 
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 
      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 
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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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 
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 
士争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 
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 
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 
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皆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 
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 
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 
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 
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 
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修沟洫。沟洫 
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 
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 
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 
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 
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 
可为也。纵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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