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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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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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宋濂》元史》志第五十 刑法一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有机的世界整体。,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劊⒐⒋蟊傥逍蹋笫莱庑蹋艘泽住⒄取⑼健⒘鳌⑺辣肝逍讨T蛑们岬洌且嗳室印J雷嫖皆壮荚唬骸半藁蚺凶镎呤谷晟保晡鹕保爻倩匾欢漳烁沧唷!彼寡砸玻涔湃示我怨W院蠹烫逯┬讨簦部す幸捎厍补俑糙荻忧幔雷锷舐嘉拊┱撸啾卮ǎ缓蠹有獭6蟮录洌踉几瓷涎裕骸肮疲渍仁跷撸裰纫话僬撸酥咕攀撸坏庇旨邮病!贝似渚贾洌ㄖ岬渲校倌曛洌煜聛V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 湖广, 迤北。
  死刑:
  斩, 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缌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虫毒、魇魅。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德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硃销簿,按治官以时考之。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诸职官受代职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史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叙。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诸职官犯贼,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断后仍徒。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边远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未出职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叙。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解职别叙。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赦,仍除名不叙。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诸职官所将亲属兼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赦还职。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成,近臣奏征入朝者,执付元问官。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诸职官受赃,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终制之限。诸职官犯赃,已承伏会赦者,免罪征赃,黜降如条;未承伏者勿论。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勿论。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诸小吏犯赃,并断罪除名。诸库子等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者,不与小吏犯赃同论。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同吏员。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过。诸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虚征其入于民者,断罪解职,记过。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骑弓手马,笞一十七,并记过名。本管官吏辄应付者,各减一等。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作阙,期年后仕。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从已断,殿降从后发。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罢职不叙,赃多者从重论。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禁之。首领官有过失,听申上司,不得擅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上司。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坐罪选待。
  诸职官已受宣敕,以地远官卑,辄称故不赴者,夺所受命,谪种田。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叙,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叙。诸受命职官,阙期已及,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许具始末诣本处有司自陈,保勘给据再叙,并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诸受除官员,阙次未及,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从本管上司究之。诸各衙门,辄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禁。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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