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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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第2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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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以丧”至“乃出”。○正义曰:自此以下,明遭丧冠取之节,今各随文解之。○“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因丧服而冠,故云“可也”。○“既冠於次”者,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处。○“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谓既冠之后,入於丧所,哭而跳踊。谓每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注“言虽”至“庐也”。○正义曰:经云“虽三年之丧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丧而冠也。云“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者,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以《曾子问》云: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则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云“次庐也”者,据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於情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谓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齐衰,重故也。若其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注“父大”至“冠之”。○正义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者,以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己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云“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者,言除讫可为昏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昏也,其冠、嫁则可也。云“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者,郑以经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则大功、小功之初,当冠之时,则因丧服而冠矣。前经云“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特据重服丧中可冠,恐轻服大功、小功者在丧不合冠,故郑於注特明之。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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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犹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锡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正义曰:弁绖者,谓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锡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则其衰不侈也。故《周礼·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变素服言素端者,明异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称端。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於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於其侧。官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於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与音预,注同。闻音问,又如字。大功将至,辟琴瑟。亦所以助哀也。至,来也。○辟音避,一音婢亦反。小功至,不绝乐。 
  '疏'“父有”至“绝乐”。○正义曰:父有服在於宫中,则子不与於乐者,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此谓命士以下,与父同宫者。若异宫则得与乐。崔云:“父有服,齐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自当不得与於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緦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夫之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里,或为士。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党。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党”。○正义曰:此一节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无后,使外人为主之事。夫既先死,而夫之党又无兄弟;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丧也。○“妻之党虽亲,弗主”者,妻党虽亲,不得与之为主。明妇人外成於夫,不合卻归本族也。○“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说,云妻党主之,而附祭之时,在於夫之党主之,其义非也。○注“丧无”至“义也”。○正义曰:云“丧无无主也”者,言死丧之礼,无得无人为之主,必须有人为主也。云“里尹,闾胥、里宰之属也”,按《周礼》六乡之内,二十五家为闾,闾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内,二十五家为里,里置一宰,下士也。引《王度记》者,更证里尹之事。按《别录》,《王度记》云似齐宣王时淳于髡等所说也,其记云“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则里尹之禄也。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为里。”《洛诰》传云:“古者百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郑云:“盖虞夏时制也。其百户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云“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者,以己国臣在国而死,他国君来吊,则君为主。死者虽有至亲,不得为主。今此妇人死於此里,正得里尹主之,妻家之亲不得为主,故云“亦斯义”也。斯,此也。亦是此国君为主之义。
 
  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於采。吉凶不相干也。麻,谓绖也。绅,大带也。丧以要绖代大带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采,玄纁之衣。○绅音申。要绖,一遥反;下大结反。衣,於既反,又如字。纁,许云反。 
  '疏'“麻者”至“於采”。○正义曰:“麻者不绅”,麻谓绖,绅谓大带,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复著大带也。故在丧,以绖代绅。○“执玉不麻”者,谓平常手执玉行礼,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礼》己国君薨,至於主国,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似行聘、享之事,执玉得服衰绖者,彼谓受主君小礼,得以凶服。若行聘享大事,则吉服。故郑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谓得著吉服。○“麻不加於采”者,谓弁绖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当室则杖。○扉,本又作菲,扶味反。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由,用也。言知此踊绝地、不绝地之情者,能用礼文哉!能用礼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 
  '疏'“国禁”至“矣哉”。○正义曰:“国禁哭则止”者,谓有大祭祀,禁哭之时,则止而不哭。○“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即阼阶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设奠也。○注“当室则杖”。○正义曰:按《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当室,谓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则杖”。故《曾子问》云“子衰、杖,成子礼”是也。皇氏云:“童子当室,则备此经中五事。特云杖者,举重言也”。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为之也。亦记失礼所由始也。世柳,鲁穆公时贤人也。相,相主人之礼。○柳,良九反。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綯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饭,扶晚反,注同。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正义曰:此明相主人之丧礼有失之事。○注“亦记”至“之礼”。○正义曰:相主人之礼法,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党相礼由右,故云“记失礼所由始也”。按《孟子》云:“鲁穆公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贤者之无益於国也。”彼子柳即此泄柳也,故云“鲁穆公时贤人”。○注“此盖”至“用玉”。○正义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礼,故云盖也。《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是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按《礼戴》说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皆非周礼,并夏、殷之法。《左传》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哀十一年齐陈子行,“命其徒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注“尊卑”至“反虞”。○正义曰:大夫以上,葬与卒哭异月者,以其位尊,念亲哀情,於时长远。士职卑位下,礼数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罢即卒哭。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下《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不显尊卑,是贵贱同然也。
 
  诸侯使人吊,其次含、摇②R、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此也。言五者相次同时。○临,如字,徐力鸩反。 
  '疏'“诸侯”至“此也”。○正义曰:谓诸侯使人吊邻国,先行吊礼,急宣君命。人以饮食为急,故含次之。食后须衣,故摇沃S幸录葱氤德恚授R次之。君事既毕,则臣私行己礼,故临礼在后。其事虽多,而同一日取毕也。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筭。士,壹问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疏'“卿大”至“举乐”。○正义曰:按《丧大记》“君於大夫疾,三问之”,此云无筭,谓有师保恩旧之亲,故问之无筭。或可《丧大记》云“三问”者,谓君自行。此云“无筭”,谓遣使也。
 
  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升正柩者,谓将葬朝于祖,正棺於庙也。五百人,谓一党之民。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綍、引同耳,庙中曰綍,在涂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筭,悉乱反。比,必利反,下同。为,于伪反。枚音梅。铎,大洛反。葆音保。遥以慎反,注同。茅,亡交反。朝于,直遥反。道音导。 
  '疏'“升正”至“以茅”。○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礼、执铎之差。○“升正柩”者,谓将葬,朝於祖庙,柩升庙之西阶,於两楹之间。其时柩北首,故《既夕礼》云“迁于祖用轴”,“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是也。○“四綍皆衔枚”者,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止喧嚣也。○“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马,夏官,主武。故执金铎率众,左右各八人,夹柩以号令於众也。○“匠人执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鸟羽注於柄头,如盖,谓之羽葆。葆,谓盖也。匠人主宫室,故执盖物御柩。谓执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挥柩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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